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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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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检索类型: 段落
条件1: 提到 “蠲削烦苛” 符合次数:5.
共5段落。第1页,共1页。

先秦两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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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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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新 - 东汉] 36年-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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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前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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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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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刑法志: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雳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汉代之后

隋唐

群书治要

[唐] 631年 电子图书馆

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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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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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志:
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当孝惠,高后时,萧,曹为相,塡以无为,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希,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蓄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

艺文类聚

[唐] 624年 电子图书馆

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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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政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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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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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锡命:
《宋傅亮作宋武帝九锡文》曰:朕以寡昧,仰缵洪业,夷羿乘衅,荡覆王室,越在南鄙,至于九江,宗祀绝飨,人神无位,提挈群凶,寄命江介,则我祖宗之烈,奄坠于地,七百之祚,翦焉莫嗣,天未绝晋,诞育英辅,振厥纲维,再造区夏,兴亡继绝,俾昏作明,元勋至德,朕实赖焉。今将授公典策,其敬听朕命,乃者桓玄肆僭,滔天泯夏,拔本塞源,颠倒六位,庶僚俛首,四方莫恤,公精贯朝日,气凌虹霓,奋其灵武,大歼群丑,克复皇邑,奉帝歆神,此公之大节也始于勤王者也。授律群后,沂流长鹜,薄伐峥嵘,献捷南夏,大憝折首,群逆夷殄,三光旋照,旧物反正,此又公之功也。公有康宇内之勋,重之以明德,爰初发迹,则奇谟冠世,电击强妖,则锋无前对,聿宁东夏,大造黔首,辨方正位,纳之轨度,蠲削烦苛,较若画一,淳风美化,盈塞区宇,虽文命之东渐西被,咎繇之迈于种德,何以尚兹,朕闻先王之宰世也。庸勋尊贤,建侯胙土,褒以宠章,崇其徽物,所以夹辅皇室,外隆蕃屏,故曲阜光启,遂荒徐宅,营丘表海,四履有闻,其在襄王,亦赖匡霸,又命晋文,备物九锡,惟公道冠前烈,勋高振古,而殊典未加,朕甚瞢焉。今进授相国。

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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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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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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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刑法:
《汉书》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宜于时者作律。
又曰:杜周为廷尉,其治狱仿张汤,而善伺候,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修三尺法,当时为是,何古之法。
又曰:时上方向文学,张汤决大狱,欲傅古议,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使,平疑法,奏谳疑,事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

宋明

太平御览

[北宋] 977年-984年 电子图书馆

刑法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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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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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律令上:
《汉书》曰: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煞人者死,伤人讥袖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挟诗书偶语者俱为城旦也。
又曰: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又曰:元帝为太子,壮好经书,宽博谨慎。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张晏曰:门楼上有铜龙,若白鹤飞廉者也。不敢绝驰道。应劭曰:驰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挚甚重。西至直城门,晋灼曰:黄图西出南头弟二门。得绝,乃度之,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悦,乃著令,令太子得绝驰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眩,乱视也。音胡乱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岂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又曰: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外主丈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附之,稍增律条也。奇音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阳杜衍人也。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使按边失亡,所论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与减宣更为中丞者十馀岁。周少言重迟,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音若齐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诸侯莫足游者,乃入关见卫将军。卫将军首茉上,上不省,资用乏,留久,诸侯宾客多厌之。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者为律令也。
又曰:朱博迁琅琊太守。文学儒吏时有奏称说云云,博见,谓曰:“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归尧舜君,出为陈说之。”迁廷尉,芝噇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监以为搏荀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才过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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