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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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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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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历志上:
《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自伏戏画八卦,由数起,至黄帝、尧、舜而大备。三代稽古,法度章焉。周衰官失,孔子陈后王之法,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举逸民,四方之政行矣。”汉兴,北平侯张苍首律历事,孝武帝时乐官考正。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徵天下通知钟律者百馀馀人,使羲和刘歆等典领条奏,言之最详。故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

2 律历志上: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参五以变,错综其数,稽之于古今,效之于气物,和之于心耳,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

3 律历志上:
数者,一、十、百、千、万也,所以算数事物,顺性命之理也。《》曰:“先其算命。”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径象乾律黄钟之一,而长象坤吕林钟之长。其数以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阳六爻,得周流六虚之象也。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圜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度长短者不失豪氂,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絫。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衍于万,其法在算术。宣于天下,小学是则。职在太史,羲和掌之。

4 律历志上:
声者,宫、商、角、徵、羽也。所以作乐者,谐八音,荡降人之邪意,全其正性,移风易俗也。八音:土曰埙,匏曰笙,皮曰鼓,竹曰管,丝曰弦,石曰磬,金曰钟,木曰柷。五声和,八音谐,而乐成。商之为言章也,物成孰可章度也。角,触也,物触地而出,戴芒角也。宫,中也,居中央,畅四方,唱始施生,为四声纲也。徵,祉也,物盛大而茇祉也。羽,宇也,物聚臧宇覆之也。夫声者,中于宫,触于角,祉于徵,章于商,宇于羽,故四声为宫纪也。协之五行,则角为木,五常为仁,五事为貌。商为金为义为言,徵为火为礼为视,羽为水为智为听,宫为土为信为思。以君臣民事物言之,则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唱和有象,故言君臣位事之体也。

5 律历志上:
五声之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九六相生,阴阳之应也。律十有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律以统气类物,一曰黄钟,二曰太族,三曰姑洗,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亡射。吕以旅阳宣气,一曰林钟,二曰南吕,三曰应钟,四曰大吕,五曰夹钟,六曰中吕。有三统之义焉。其传曰,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筒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十二律定。黄钟:黄者,中之色,君之服也;钟者,种也。天之中数五,五为声,声上宫,五声莫大焉。地之中数六,六为律,律有形有色,色上黄,五色莫盛焉。故阳气施种于黄泉,孳萌万物,为六气元也。以黄色名元气律者,著宫声也。宫以九唱六,变动不居,周流六虚。始于子,在十一月。大吕:吕,旅也,言阴大,旅助黄钟宫气而牙物也。位于丑,在十二月。太族:族,奏也,言阳气大,奏地而达物也。位于寅,在正月。夹钟,言阴夹助太族宣四方之气而出种物也。位于卯,在二月。姑洗:洗,洁也,言阳气洗物辜洁之也。位于辰,在三月。中吕,言微阴始起未成,著于其中旅助姑洗宣气齐物也。位于巳,在四月。蕤宾:蕤,继也,宾,导也,言阳始导阴气使继养物也。位于午,在五月。林钟:林,君也,言阴气受任,助蕤宾君主种物使长大楙盛也。位于未,在六月。夷则:则,法也,言阳气正法度而使阴气夷当伤之物也。位于申,在七月。南吕:南,任也,言阴气旅助夷则任成万物也。位于酉,在八月。亡射:射,厌也,言阳气究物而使阴气毕剥落之,终而复始,亡厌已也。位于戌,在九月。应钟,言阴气应亡射,该臧万物而杂阳阂种也。位于亥,在十月。

6 律历志上:
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十一月,乾之初九,阳气伏于地下,始著为一,万物萌动,钟于太阴,故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九者,所以究极中和,为万物元也。《》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六月,坤之初六,阴气受任于太阳,继养化柔,万物生长,楙之于未,令种刚强大,故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六者,所以含阳之施,楙之于六合之内,令刚柔有体也。“立地之道,曰柔与刚。”“乾知太始,坤作成物。”正月,乾之九三,万物棣通,族出于寅,人奉而成之,仁以养之,义以行之,令事物各得其理。寅,木也,为仁;其声,商也,为义。故太族为人统,律长八寸,象八卦,宓戏氏之所以顺天地,通神明,类万物之情也。“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此三律之谓矣,是为三统。

7 律历志上:
其于三正也,黄钟子为天正,林钟未之冲丑为地正,太族寅为人正。三正正始,是以地正适其始纽于阳东北丑位。《》曰“东北丧朋,乃终有庆”,答应之道也。及黄钟为宫,则太族、姑洗、林钟、南吕皆以正声应,无有忽微,不复与它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非黄钟而它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律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此黄钟至尊,亡与并也。

8 律历志上:
》曰:“参天两地而倚数。”天之数始于一,终于二十有五。其义纪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终天之数,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八百一十分,应历一统千五百三十九岁之章数,黄钟之实也。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径。地之数始于二,终于三十。其义纪之以两,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终地之数,得六十,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当期之日,林钟之实。人者,继天顺地,序气成物,统八卦,调八风,理八政,正八节,谐八音,舞八佾,监八方,被八荒,以终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义极天地之变,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六百四十分,以应六十四卦,大族之实也。《》曰:“天功人其代之。”天兼地,人则天,故以五位之合乘焉,“唯天为大,唯尧则之”之象也。地以中数乘者,阴道理内,在中馈之象也。三统相通,故黄钟、林钟、太族律长皆全寸而亡馀分也。

9 律历志上:
天之中数五,地之中数六,而二者为合。六为虚,五为声,周流于六虚。虚者,爻律夫阴阳,登降运行,列为十二,而律吕和矣。太极元气,函三为一。极,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得三。又参之于寅,得九。又参之于卯,得二十七。又参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参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参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参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参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参之于酉,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参之于戌,得五万九千四十九。又参之于亥,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阴阳合德,气钟于子,化生万物者也。故孳萌于子,纽牙于丑,引达于寅,冒茆于卯,振美于辰,已盛于巳,咢布于午,昧薆于未,申坚于申,留孰于酉,毕入于戌,该阂于亥。出甲于甲,奋轧于乙,明炳于丙,大盛于丁,丰楙于戊,理纪于己,敛更于庚,悉新于辛,怀任于壬,陈揆于癸。故阴阳之施化,万物之终始,既类旅于律吕,又经历于日辰,而变化之情可见矣。

10 律历志上:
玉衡杓建,天之纲也;日月初缠,星之纪也。纲纪之交,以原始造设,合乐用焉。律吕唱和,以育生成化,歌奏用焉。指顾取象,然后阴阳万物靡不条鬯该成。故以成之数忖该之积,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参分损一,下生林钟。参分林钟益一,上生太族。参分太族损一,下生南吕。参分南吕益一,上生姑洗。参分姑洗损一,下生应钟。参分应钟益一,上生蕤宾。参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参分大吕益一,上生夷则。参分夷则损一,下生夹钟。参分夹钟益一,上生亡射。参分亡射损一,下生中吕。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其法皆用铜。职在大乐,太常掌之。

11 律历志上: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其法用铜,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用竹为引,高一分,广六分,长十丈,其方法矩,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分别也。寸者,忖也。尺者,卺也。丈者,张也。引者,信也。夫度者,别于分,忖于寸,卺于尺,张于丈,信于引。引者,信天下也。职在内官,廷尉掌之。

12 律历志上: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以縻爵禄。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声中黄钟,始于黄钟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龠者,黄钟律之实也,跃微动气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合之量也。斗者,聚升之量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夫量者,跃于龠,合于合,登于升,聚于斗,角于斛也。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13 律历志上: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其道如底,以见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折见矩。其在天也,佐助旋机,斟酌建指,以齐七政,故曰玉衡。论语云:“

14 律历志上:
立则见其参于前也,在车则见其倚于衡也。”又曰:“齐之以礼。”此衡在前居南方之义也。

15 律历志上: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其馀小大之差,以轻重为宜。圜而环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已也。铢者,物繇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律之重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四百八十两者,六旬行八节之象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物终石大也。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终于十二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千九百二十两者,阴阳之数也。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万六千八十铢者,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16 律历志上:
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准绳连体,衡权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辅弼执玉,以翼天子。《》云:“尹氏大师,秉国之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毗,俾民不迷。”咸有五象,其义一也。以阴阳言之,大阴者,北方。北,伏也,阳气伏于下,于时为冬。冬,终也,物终臧,乃可称。水润下。知者谋,谋者重,故为权也。大阳者,南方。南,任也,阳气任养物,于时为夏。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火炎上。礼者齐,齐者平,故为衡也。少阴者,西方。西,迁也,阴气迁落物,于时为秋。秋,胆也,物呙敛,乃成孰。金从革,改更也。义者成,成者方,故为矩也。少阳者,东方。东,动也,阳气动物,于时为春。春,蠢也,物蠢生,乃动运。木曲直。仁者生,生者圜,故为规也。中央者,阴阳之内,四方之中,经纬通达,乃能端直,于时为四季。土稼啬蕃息。信者诚,诚者直,故为绳也。五则揆物,有轻重圜方平直阴阳之义,四方四时之体,五常五行之象。厥法有品,各顺其方而应其行。职在大行,鸿胪掌之。

17 律历志上:
》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七始咏,以出内五言,女听。”予者,帝舜也。言以律吕和五声,施之八音,合之成乐。七者,天地四时人之始也。顺以歌咏五常之言,听之则顺乎天地,序乎四时,应人伦,本阴阳,原情性,风之以德,感之以乐,莫不同乎一。唯圣人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闻之也。今广延群儒,博谋讲道,修明旧典,同律,审度,嘉量,平衡,钧权,正准,直绳,立于五则,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18 律历志上:
历数之起上矣。传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后三苗乱德,二官咸废,而闰馀乖次,孟陬殄灭,摄提失方。尧复育重、黎之后,使纂其业,故《》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岁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允厘百官,众功皆美。”其后以授舜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访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纪明历法。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历纪,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三代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历。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颇推五胜,而自以为获水德,乃以十月为正,色上黑。

19 律历志上:
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非是。

20 律历志上:
至武帝元封七年,汉兴百二岁矣,大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坏废,宜改正朔”。是时御史大夫儿宽明经术,上乃诏宽曰:“与博士共议,今宜何以为正朔?服色何上?”宽与博士赐等议,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创业变改,制不相复,推传序文,则今夏时也。臣等闻学褊陋,不能明。陛下躬圣发愤,昭配天地,臣愚以为三统之制,后圣复前圣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统绝而不序矣,唯陛下发圣德,宣考天地四时之极,则顺阴阳以定大明之制,为万世则。”于是乃诏御史曰:“乃者有司言历未定,广延宣问,以考星度,未能雠也。盖闻古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发敛,定清浊,起五部,建气物分数。然则上矣。书缺乐弛,朕甚难之。依违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为元年。”遂诏卿、遂、迁与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议造汉历。乃定东西,立晷仪,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举终以定朔晦分至,躔离弦望。乃以前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岁,至于元封七年,复得阏逢摄提格之岁,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岁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姓等奏不能为算,愿募治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减,以造汉太初历。乃选治历邓平及长乐司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与民间治历者,凡二十馀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与焉。都分天部,而闳运算转历。其法以律起历,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与长相终。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三复而得甲子。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从出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先藉半日,名曰阳历;不藉,名曰阴历。所谓阳历者,先朔月生;阴历者,朔而后月乃生。平曰:“阳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诸侯王群臣便。”乃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复使校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复覆太初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陵渠奏状,遂用邓平历,以平为太史丞。

21 律历志上:
后二十七年,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言:“历者天地之大纪,上帝所为。传黄帝调律历,汉元年以来用之。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诘问,寿王不服。妄人请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馀人杂候日月晦朔弦望、八节二十四气,钧校诸历用状。奏可。诏与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凤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尽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寿王课疏远。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寿王非汉历,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即墨徐万且、长安徐禹治太初历亦第一。寿王及待诏李信治黄帝调历,课皆疏阔,又言黄帝至元凤三年六千馀岁。丞相属宝、长安单安国、安陵桮育治终始,言黄帝以来三千六百二十九岁,不与寿王合。寿王又移帝王录,舜、禹年岁不合人年。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皆不合经术。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猥曰安得五家历,又妄言太初历亏四分日之三,去小馀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祅言欲乱制度,不道。奏可。寿王候课,比三年下,终不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谤益甚,竟以下吏。故历本之验在于天,自汉历初起,尽元凤六年,三十六岁,而是非坚定。

22 律历志上:
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23 律历志上:
夫历春秋者,天时也,列人事而目以天时。传曰:“

24 律历志上:
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故有礼谊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阴阳之中制其礼。故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阴中,万物以成。是以事举其中,礼取其和,历数以闰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又曰“治历明时”,所以和人道也。

25 律历志上:
周道既衰,幽王既丧,天子不能班朔,鲁历不正,以闰馀一之岁为蔀首。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而司历以为在建戌,史书建亥。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为建亥,而怪蛰虫之不伏也。自文公闰月不告朔,至此百有馀年,莫能正历数。故子贡欲去其饩羊,孔子爱其礼,而著其法于春秋。经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砥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言告朔也。元典历始曰元。传曰:“元,善之长也。”共养三德为善。又曰:“元,体之长也。”合三体而为之原,故曰元。于春三月,每月书王,元之三统也。三统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十一三之以为实。实如法得一。黄钟初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五声清浊,而十日行矣。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毕,言终而复始。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日法,所以生权衡度量,礼乐之所繇出也。经元一以统始,易太极之首也。春秋二以目岁,易两仪之中也。于春每月书王,易三极之统也。于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易四象之节也。时月以建分至启闭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成败,易吉凶之效也。朝聘会盟,易大业之本也。故易与春秋,天人之道也。传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

26 律历志上: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馀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扐两之,是为月法之实。如日法得一,则一月之日数也,而三辰之会交矣,是以能生吉凶。故《》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参天九,两地十,是为会数。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是为朔望之会。以会数乘之,则周于朔旦冬至,是为会月。九会而复元,黄钟初九之数也。经于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时所以记启闭也,月所以纪分至也。启闭者,节也。分至者,中也。节不必在其月,故时中必在正数之月。故传曰:“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馀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馀于终,事则不悖。”此圣王之重闰也。以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是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参闰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则六扐之数,为一月之闰法,其馀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术也。朔不得中,是谓闰月,言阴阳虽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三统,是为元岁。元岁之闰,阴阳灾,三统闰法。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阳九;次三百七十四,阴九;次四百八十,阳九;次七百二十,阴七;次七百二十,阳七;次六百,阴五;次六百,阳五;次四百八十,阴三;次四百八十,阳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与一元终。经岁四千五百六十,灾岁五十七。是以春秋曰:“举正于中。”又曰:“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闰,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气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故传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极于牵牛之初,日中之时景最长,以此知其南至也。
斗纲之端连贯营室,织女之纪指牵牛之初,以纪日月,故曰星纪。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日至其初为节,至其中斗建下为十二辰。视其建而知其次。故曰“制礼上物,不过十二,天之大数也”。经曰春王正月,传曰周正月“火出,于夏为三月,商为四月,周为五月。夏数得天”,得四时之正也。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登降三统之首,周还五行之道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统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地统受之于丑初,日肇化而黄,至丑半,日牙化而白。人统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天施复于子,地化自丑毕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故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为统首。三微之统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五行与三统相错。传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则三统五星可知也。《》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其于人,皇极统三德五事。故三辰之合于三统也,日合于天统,月合于地统,斗合于人统。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荧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岁星,土合于填星。三辰五星而相经纬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胜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降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参之则得乾之策,两之则得坤之策。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阴阳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而信之,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五星会终,触类而长之,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于太极上元。九章岁而六之为法,太极上元为实,实如法得一,阴一阳各万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气体之数,天下之能事毕矣。

律历志下

Library Resources
1 律历志下:
统母日法八十一。元始黄钟初九自乘,一龠之数,得日法。

2 律历志下:
闰法十九,因为章岁。合天地终数,得闰法。

3 律历志下:
统法千五百三十九。以闰法乘日法,得统法。

4 律历志下: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参统法,得元法。

5 律历志下:
会数四十七。参天九,两地十,得会数。

6 律历志下:
章月二百三十五。五位乘会数,得章月。

7 律历志下: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推大衍象,得月法。

8 律历志下:
通法五百九十八。四分月法,得通法。

9 律历志下:
中法十四万五百三十。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10 律历志下:
周天五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11 律历志下:
岁中十二。以三统乘四时,得岁中。

12 律历志下:
月周二百五十四。以章月加闰法,得月周。

13 律历志下:
朔望之会百三十五。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得朔望之会。

14 律历志下:
会月六千三百四十五。以会数乘朔望之会,得会月。

15 律历志下:
统月万九千三十五。参会月,得统月。

16 律历志下:
元月五万七千一百五。参统月,得元月。

17 律历志下:
章中二百二十八。以闰法乘岁中,得章中。

18 律历志下:
统中万八千四百六十八。以日法乘章中,得统中。

19 律历志下:
元中五万五千四百四。参统中,得元中。

20 律历志下:
策馀八千八十。什乘元中,以减周天,得策馀。

21 律历志下:
周至五十七。参闰法,得周至。

22 律历志下:
统母。

23 律历志下:
木金相乘为十二,是为岁星小周。小周乘巛策,为千七百二十八,是为岁星岁数。

24 律历志下:
见中分二万七百三十六。

25 律历志下:
积中十三,中馀百五十七。

26 律历志下:
见中法千五百八十三。

27 律历志下:
见闰分万二千九十六。

28 律历志下:
积月十三,月馀万五千七十九。

29 律历志下:
见月法三万七十七。

30 律历志下:
见中日法七百三十万八千七百一十一。

31 律历志下:
见月日法二百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三十七。

32 律历志下:
金火相乘为八,又以火乘之为十六而小复。小复乘乾策,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为太白岁数。

33 律历志下:
见中分四万一千四百七十二。

34 律历志下:
积中十九,中馀四百一十三。

35 律历志下:
见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

36 律历志下:
见闰分二万四千一百九十二。

37 律历志下:
积月十九,月馀三万二千三十九。

38 律历志下:
见月法四万一千五十九。

39 律历志下:
晨中分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八。

40 律历志下:
积中十,中馀千七百一十八。“十”一作“七”

41 律历志下:
夕中分万八千一百四十四。

42 律历志下:
积中八,中馀八百五十六。

43 律历志下:
晨闰分万三千六百八。

44 律历志下:
积月十一,月馀五千一百九十一。

45 律历志下:
夕闰分万五百八十四。

46 律历志下:
积月八,月馀二万六千八百四十八。

47 律历志下:
见中日法九百九十七万七千三百三十七。

48 律历志下:
见月日法三百三十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九。

49 律历志下:
土木相乘而合经纬为三十,是为镇星小周。小周乘巛策,为四千三百二十,是为镇星岁数。

50 律历志下:
见中分五万一千八百四十。

51 律历志下:
积中十二,中馀千七百四十。

52 律历志下:
见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

53 律历志下:
见闰分三万二百四十。

54 律历志下:
积月十二,月馀六万三千三百。

55 律历志下:
见月法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五。

56 律历志下:
见中日法千九百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五。

57 律历志下:
见月日法六百四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五。

58 律历志下:
火经特成,故二岁而过初,三十二过初为六十四岁而小周。小周乘乾策,则太阳大周,为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岁,是为荧惑岁数。

59 律历志下:
见中分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60 律历志下:
积中二十五,中馀四千一百六十三。

61 律历志下:
见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

62 律历志下:
见闰分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

63 律历志下:
积月二十六,月馀五万二千九百五十四。

64 律历志下:
见月法十二万二千九百一十一。“二千”一作“一千”

65 律历志下:
见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三。

66 律历志下:
见月日法九百九十五万五千七百九十一。

67 律历志下:
水经特成,故一岁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复。小复乘巛策,则太阴大周,为九千二百一十六岁,是为辰星岁数。

68 律历志下:
见中分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69 律历志下:
积中三,中馀三万二千四百六十九。

70 律历志下:
见中法二万九千四十一。

71 律历志下:
见闰分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二。

72 律历志下:
积月三,月馀五十一万四百二十三。

73 律历志下:
见月法五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

74 律历志下:
晨中分六万二千二百八。

75 律历志下:
积中二,中馀四千一百二十六。

76 律历志下:
夕中分四万八千三百八十四。

77 律历志下:
积中一,中馀万九千三百四十三。

78 律历志下:
晨闰分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八。

79 律历志下:
积月二,月馀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二。

80 律历志下:
夕闰分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四。

81 律历志下:
积月一,月馀三十九万五千七百四十一。

82 律历志下:
见中日法一亿三千四百八万二千二百九十七。

83 律历志下:
见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万四千九十九。

84 律历志下:
合太阴太阳之岁数而中分之,各万一千五百二十。阳施其气,阴成其物。

85 律历志下:
以星行率减岁数,馀则见数也。

86 律历志下:
东九西七乘岁数,并九七为法,得一,金、水晨夕岁数。

87 律历志下:
以岁中乘岁数,是为星见中分。

88 律历志下:
星见数,是为见中法。

89 律历志下:
以岁闰乘岁数,是为星见闰分。

90 律历志下:
以章岁乘见数,是为见月法。

91 律历志下:
以元法乘见数,是为见中日法。

92 律历志下:
以统法乘见数,是为见月日法。

93 律历志下:
五步木,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始留,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度一,八十四日。复留,二十四日三分而旋。复顺,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凡见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五分,除逆,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分。凡见一岁,行一次而后伏。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分,行星三度百六十七万三千四百五十一一作“三”分。一见,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分,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

94 律历志下:
金,晨始见,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始留,八日而旋。始顺,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四十六日。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四日而伏。凡见二百四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伏,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伏八十三日,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分。凡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分。夕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顺,迟,日行四十六分度三一作“四”十三,四十六日。始留,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逆,日行二一作“三”分度一,六日而伏。凡见二百四十一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伏,逆,日行八分度七有奇。伏十六“一作六十”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十四度三百六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一凡夕见伏,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一作“一”分,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万七千四百六十九分。一复,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95 律历志下:
土,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七日,始留,三十四日而旋。逆,日行八十一分度五,百一日。复留,三十三日八十六万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复顺,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五日而伏。凡见三百四十日八十六万二千四百五十五分,除逆,定一多“馀”字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三十分。伏,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百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万一百七十分,行星七度八百七十三万六千五百七十分。一见,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五分,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万五百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

96 律历志下:
火,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始留,十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十七,六十二日。复留,十日而旋。复顺,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而伏。凡见六百三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三百一度。伏,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分,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万九千七百分,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万八千五分。一见,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万九千七百分,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万八千五分。通其率,故曰日行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三百五十五。

97 律历志下:
水,晨始见,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度,一日。始留,二日而旋。顺,日行七分度六,一多“十”字七日。顺,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一多“一”字十八日而伏。凡见二十八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八度。伏,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三十七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万一百二十八分。凡晨见、伏,六十五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万一百二十八分。夕始见,去日半次。顺,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六日二分日一。顺,迟,日行七分度六,七一作“十”日。留,一日二分日一而旋。逆,日行二度,一日而伏。凡见二十六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六度。伏,逆,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二十四日,行星六度五千八百六十六万二千八百二十分。凡夕见伏,五十日,行星十九度七千五百四十一万九千四百七十七分。一复,百一十五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98 律历志下:
统术推日月元统,置太极上元以来,外所求年,盈元法除之,馀不盈统者,则天统甲子以来年数也。盈统,除之,馀则地统甲辰以来年数也。又盈统,除之,馀则人统甲申以来年数也。各以其统首日为纪。

99 律历志下:
推天正,以章月乘人统岁数,盈章岁得一,名曰积月,不盈者名曰闰馀。闰馀十二以上,岁有闰。求地正,加积月一;求人正,加二。

100 律历志下:
推正月朔,以月法乘积月,盈日法得一,名曰积日,不盈者名曰小馀。小馀三十八以上,其月大。积日盈六十,除之,不盈者名曰大馀。数从统首日起,算外,则朔日也。求其次月,加大馀二十九,小馀四十三。小馀盈日法得一,从大馀,数除如法。求弦,加大馀七,小馀三十一。求望,倍弦。

101 律历志下:
推闰馀所在,以十二乘闰馀,加十得一。盈章中,数所得,起冬至,算外,则中至终闰盈。中气在朔若二日,则前月闰也。

102 律历志下:
推冬至,以算馀乘人统岁数,盈统法得一,名曰大馀,不盈者名曰小馀。除数如法,则所求冬至日也。

103 律历志下:
求八节,加大馀四十五,小馀千一百。求二十四气,三其小馀,加大馀十五,小馀千一十。

104 律历志下:
推中部二十四气,皆以元为法。

105 律历志下:
推五行,其四行各七十三日,统岁分之七十七。中央各十八日,统法分之四百四。冬至后,中央二十七日六百六分。

106 律历志下:
推合晨所在星,置积日,以统法乘之,以十九乘小馀而并之。盈周天,除去之;不盈者,令盈统法得一度。数起牵牛,算外,则合晨所入星度也。

107 律历志下:
推其日夜半所在星,以章岁乘月小馀,以减合晨度。小馀不足者,破全度。

108 律历志下:
推其月夜半所在星,以月周乘月小馀,盈统法得一度,以减合晨度。

109 律历志下:
推诸加时,以十二乘小馀为实,各盈分母为法,数起于子,算外,则所加辰也。

110 律历志下:
推月食,置会馀岁积月,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百三十五,数所得,起其正,算外,则食月也。加时,在望日冲辰。

111 律历志下:
纪术推五星见复,置太极上元以来,尽所求年,乘大统见复数,盈岁数得一,则定见复数也。不盈者名曰见复馀。见复馀盈其见复数,一以上见在往年,倍一以上,又在前往年,不盈者在今年也。

112 律历志下:
推星所一多“在”字见中次,以见中分乘定见复数,盈见中法得一,则积中法也。不盈者名曰中馀。以元中除积中,馀则中元馀也。以章中除之,馀则入章中数也。以十二除之,馀则星见中次也。中数从冬至起,次数从星纪起,算外,则星所见中次也。

113 律历志下:
推星见月,以闰分乘定见,以章岁乘中馀从之,盈见月法得一,并积中,则积月也。不盈者名曰月中馀。以元月除积月馀,名曰月元馀。以章月除月元馀,则入章月数也。以十二除之,至有闰之岁,除十三入章。三岁一闰,六岁二闰,九岁三闰,十一岁四闰,十四岁五闰,十七岁六闰,十九岁七闰。不盈者数起于天正,算外,则星所见月也。

114 律历志下:
推至日,以中法乘中元馀,盈元法得一,名曰积日,不盈者名曰小馀。小馀盈二千五百九十七以上,中大。数除积日如法,算外,则冬至也。

115 律历志下:
推朔日,以月法乘月元馀,盈日法得一,名曰积日,馀名曰小馀。小馀三十八以上,月大。数除积日如法,算外,则星见月朔日也。

116 律历志下:
推入中次日度数,以中法乘中馀,以见中法乘其小馀并之,盈见中日法得一,则入中日入次度数也。中次至日数,次以次初数,算外,则星所见及日所在度数也。求夕,在日后十五度。

117 律历志下:
推入月日数,以月法乘月馀,以见月法乘其小馀并之,盈见月日法得一,则入月日数也。并之大馀,数除如法,则见日也。

118 律历志下:
推后见中,加积中于中元馀,加后馀于中馀,盈其法得一,从中元馀,数如法,则见也。

119 律历志下:
推后见月,加积月于月元馀,加后月馀于月馀,盈其法得一,从月元馀,除数如法,则后见月也。

120 律历志下:
推至日及入中次度数,如上法。

121 律历志下:
推朔日及入月数,如上法

122 律历志下:
推晨见加夕,夕见加晨,皆如上法。

123 律历志下:
推五步,置始见以来日数,至所求日,各以其行度数乘之。其星若日有分者,分子乘全为实,分母为法。其两有分者,分母分度数乘全,分子从之,令相乘为实,分母相乘为法,实如法得一,名曰积度。数起星初见星宿所在宿度,算外,则星所在宿度也。

124 律历志下:
岁术推岁所在,置上元以来,外所求年,盈岁数,除去之,不盈者以百四十五乘之,以百四十四为法,如法得一,名曰积次,不盈者名曰次馀。积次盈十二,除去之,不盈者名曰定次。数从星纪起,算尽之外,则所在次也。欲知太岁,以六十除馀积次,馀不盈者,数从丙子起,算尽之外,则太岁日也。

125 律历志下:
赢缩。传曰:“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周楚恶之。”五星之盈缩不是过也。过次者殃大,过舍者灾小,不过者亡咎。次度。六物者,岁时数日月星辰也。辰者,日月之会而建所指也。

126 律历志下:
星纪,初斗十二度,大雪。中牵牛初,冬至。终于婺女七度。

127 律历志下:
玄枵,初婺女八度,小寒。中危初,大寒。终于危十五度。

128 律历志下:
诹訾,初危十六度,立春。中营室十四度,惊蛰。终于奎四度。

129 律历志下:
降娄,初奎五度,雨水。中娄四度,春分。终于胃六度。

130 律历志下:
大梁,初胃七度,谷雨。中昴八度,清明。终于毕十一度。

131 律历志下:
实沈、初毕十二度,立夏。中井初,小满。终于井十五度。

132 律历志下:
鹑首,初井十六度,芒种。中井三十一度,夏至。终于柳八度。

133 律历志下:
鹑火,初柳九度,小暑。中张三度,大暑。终于张十七度。

134 律历志下:
鹑尾,初张十八度,立秋。中翼十五度,处暑。

135 律历志下:
终于轸十一度。

136 律历志下:
寿星,初轸十二度,白露。中角十度,秋分。终于氐四度。

137 律历志下:
大火,初氐五度,寒露。中房五度,霜降。终于尾九度。

138 律历志下:
析木,初尾十度,立冬。中箕七度,小雪。终于斗十一度。

139 律历志下: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东七十五度。斗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虚十。危十七。营室十六。壁九。北九十八度。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六。觜二。参九。西八十度。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张十八。翼十八。轸十七。南百一十二度。

140 律历志下:
九章岁为百七十一岁,而九道小终。九终千五百三十九岁而大终。三终而与元终。进退于牵牛之前四度五分。九会。阳以九终,故日有九道。阴兼而成之,故月有十九道。阳名成功,故九会而终。四营而成易,故四岁中馀一,四章而朔馀一,为篇首,八十一章而终一统。

141 律历志下:
一,甲子元首。十,辛酉。十九,己未。二十八,丁巳。三十七,乙卯。四十六,壬子。五十五,庚戌。六十四,戊申。七十三,丙午,中。

142 律历志下:
甲辰二统。辛丑。己亥。丁酉。乙未。壬辰。庚寅。戊子。丙戌,季。

143 律历志下:
甲申三统。辛巳。己卯。丁丑。乙亥。壬申。庚午。戊辰。丙寅,孟。

144 律历志下:
二,癸卯。十一,辛丑。二十,己亥。二十九,丁酉。二十八,甲午。四十七,壬辰。五十六,庚寅。六十五,戊子。七十四,乙酉,中。

145 律历志下:
癸未。辛巳。己卯。丁丑。甲戌。壬申。庚午。戊辰。乙丑,季。

146 律历志下:
癸亥。辛酉。己未。丁巳。甲寅。壬子。庚戌。戊申乙巳,孟。

147 律历志下:
三,癸未。十二,辛巳。二十一,己卯。三十,丙子。三十九,甲戌。四十八,壬申。五十七,庚子。六十六,丁卯。七十五,乙丑,中。

148 律历志下:
癸亥。辛酉。己未。丙辰。甲寅。壬子。庚戌。丁未。乙巳,季。

149 律历志下:
癸卯。辛丑。己亥。丙申。甲午。壬辰。庚寅。丁亥。乙酉,孟。

150 律历志下:
四,癸亥。

151 律历志下:
十三,辛酉。二十二,戊午。三十一,丙辰。四十,甲寅。四十九,壬子。五十八,己酉。六十七,丁未。七十六,乙巳,中。

152 律历志下:
癸卯。辛丑。戊戌。丙申。甲午。壬辰。己丑。丁亥。乙酉,季。

153 律历志下:
癸未。辛巳。戊寅。丙子。甲戌。壬申。己巳。丁卯。乙丑,孟。

154 律历志下:
五,癸卯。

155 律历志下:
十四,庚子。二十三,戊戌。三十二,丙申。四十一,甲午。五十,辛卯。五十九,己丑。六十八,丁亥。七十七,乙酉,中。

156 律历志下:
癸未。庚辰。戊寅。丙子。甲戌。辛未。己巳。丁卯。乙丑,季。

157 律历志下:
癸亥。庚申。戊午。丙辰。甲寅。辛亥。己酉。丁未。乙巳,孟。

158 律历志下:
六,壬午。十五,庚辰。二十四,戊寅。三十三,丙子。四十二,癸酉。五十一,辛未。六十,己巳。六十九,丁卯。七十八,甲子,中。

159 律历志下:
壬戌。庚申。戊午。丙辰。癸丑。辛亥。己酉。丁未。甲辰,季。

160 律历志下:
壬寅。庚子。戊戌。丙申。癸巳。辛卯。己丑。丁亥。甲申,孟。

161 律历志下:
七,壬戌。

162 律历志下:
十六,庚申。二十五,戊午。三十四,乙卯。四十三,癸丑。五十二,辛亥。六十一,己酉。七十,丙午。七十九,甲辰,中。

163 律历志下:
壬寅。庚子。戊戌。乙未。癸巳。辛卯。己丑。丙戌。甲申,季。

164 律历志下:
壬午。庚辰。戊寅。乙亥。癸酉。辛未。己巳。丙寅。甲子,孟。

165 律历志下:
八,壬寅。十七,庚子。二十六,丁酉。三十五,乙未。四十四,癸巳。五十三,辛卯。六十二,戊子。七十一,丙戌。八十,甲申,中。

166 律历志下:
壬午。庚辰。丁丑。乙亥。癸酉。辛未。戊辰。丙寅。甲子,季。

167 律历志下:
壬戌。庚申。丁巳。乙卯。癸丑。辛亥。戊申。丙午。甲辰,孟。

168 律历志下:
九,壬午。十八,己卯。二十七,丁丑。三十六,乙亥。四十五,癸酉。五十四,庚午。六十三,戊辰。七十二,丙寅。八十一,甲子,中。

169 律历志下:
壬戌。己未。丁巳。乙卯。癸丑。庚戌。戊申。丙午。甲辰,季。

170 律历志下:
壬寅。己亥。丁酉。乙未。癸巳。庚寅。戊子。丙戌。甲申,孟。

171 律历志下:
推章首朔旦冬至日,置大馀三十九,小馀六十一,数除如法,各从其统首起。求其后章,当加大馀三十九,小馀六十一,各尽其八十一章。

172 律历志下:
推篇,大馀亦如之,小馀加一。求周至,加大馀五十九,小馀二十一。

173 律历志下:
世经春秋昭公十七年“郯子来朝”,传曰昭子问少昊氏鸟名何故,对曰:“吾祖也,我知之矣。昔者,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炎帝氏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太昊氏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我高祖少昊絷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言郯子据少昊受黄帝,黄帝受炎帝,炎帝受共工,共工受太昊,故先言黄帝,上及太昊。稽之于易,炮牺、神农、黄帝相继之世可知。

174 律历志下:
太昊帝易曰:“炮牺氏之王天下也。”言炮牺继天而王,为百王先,首德始于木,故为帝太昊。作罔罟以田渔,取牺牲,故天下号曰炮牺氏。祭典曰:“共工氏伯九域。”言虽有水德,在火木之间,非其序也。任知刑以强,故伯而不王。秦以水德,在周、汉木火之间。周人俣其行序,故易不载。

175 律历志下:
炎帝易曰:“炮牺氏没,神农氏作。”言共工伯而不王,虽有水德,非其序也。以火承木,故为炎帝。教民耕农,故天下号曰神农氏。

176 律历志下:
黄帝易曰:“神农氏没,黄帝氏作。”火生土,故为土德。与炎帝之后战于阪泉,遂王天下。始垂衣裳,有轩冕之服,故天下号曰轩辕氏。

177 律历志下:
少昊帝考德曰少昊曰清。清者,黄帝之子清阳也,是其子孙名挚立。土生金,故为金德,天下号曰金天氏。周俣其乐,故易不载,序于行。

178 律历志下:
颛顼帝春秋外传曰,少昊之衰,九黎乱德,颛顼受之,乃命重黎。苍林昌意之子也。金生水,故为水德。天下号曰高阳氏。周俣其乐,故易不载,序于行。

179 律历志下:
帝喾春秋外传曰,颛顼之所建,帝喾受之。清阳玄嚣之孙也。水生木,故为木德。天下号曰高辛氏。帝挚继之,不知世数。周俣其乐,故易不载。周人禘之。

180 律历志下:
唐帝帝系曰,帝喾四妃,陈丰生帝尧,封于唐。盖高辛氏衰,天下归之。木生火,故为火德,天下号曰陶唐氏。让天下于虞,使子朱处于丹渊为诸侯。即位七十载。

181 律历志下:
虞帝帝系曰,颛顼生穷蝉,五世而生瞽叟,瞽叟生帝舜,处虞之妫汭,尧嬗以天下。火生土,故为土德。天下号曰有虞氏。让天下于禹,使子商均为诸侯。即位五十载。

182 律历志下:
伯禹帝系曰,颛顼五世而生鲧,鲧生禹,虞舜嬗以天下。土生金,故为金德。天下号曰夏后氏。继世十七王,四百三十二岁。

183 律历志下:
成汤书经汤誓汤伐夏桀。金生水,故为水德。天下号曰商,后曰殷。

184 律历志下:
三统,上元至伐桀之岁,十四万一千四百八十岁,岁在大火房五度,故传曰:“大火,阏伯之星也,实纪商人。”后为成汤,方即世崩没之时,为天子用事十三年矣。商十二月乙丑朔旦冬至,故书序曰:“成汤既没,太甲元年,使伊尹作伊训。”伊训篇曰:“惟太甲元年十有二月乙丑朔,伊尹祀于先王,诞资有牧方明。”言虽有成汤、太丁、外丙之服,以冬至越茀祀先王于方明以配上帝,是朔旦冬至之岁也。后九十五岁,商十二月甲申朔旦冬至,亡馀分,是为孟统。自伐桀至武王伐纣,六百二十九岁,故传曰殷“载祀六百”。

185 律历志下:
殷历曰,当成汤方即世用事十三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终六府首。当周公五年,则为距伐桀四百五十八岁,少百七十一岁,不盈六百二十九。又以夏时乙丑为甲子,计其年乃孟统后五章,癸亥朔旦冬至也。以为甲子府首,皆非是。凡殷世继嗣三十一王,六百二十九岁。

186 律历志下:
四分,上元至伐桀十三万二千一百一十三岁,其八十八纪,甲子府首,入伐桀后百二十七岁。

187 律历志下:
春秋历,周文王四十二年十二月丁丑朔旦冬至,孟统之二会首也。后八岁而武王伐纣。

188 律历志下:
武王书经牧誓武王伐商纣。水生木,故为木德。天下号曰周室。

189 律历志下:
三统,上元至伐纣之岁,十四万二千一百九岁,岁在鹑火张十三度。文王受命九年而崩,再期,在大祥而代纣,故书序曰:“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纣,太誓。”八百诸侯会。还归二年,乃遂伐纣克殷,以箕子归,十三年也。故书序曰:“武王克殷,以箕子归,作洪范。”洪范篇曰:“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自文王受命而至此十三年,岁亦在鹑火,故传曰:“岁在鹑火,则我有周之分野也。”师初发,以殷十一月戊子,日在析木箕七度,故传曰:“日在析木。”是夕也,月在房五度。房为天驷,故传曰:“月在天驷。”后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合辰在斗前一度,斗柄也,故传曰:“辰在斗柄。”明日壬辰,晨星始见。癸巳武王始发,丙午还师,戊午度于孟津。孟津去周九百里,师行三十里,故三十一日而度。明日己未冬至,坻星与婺女伏,历建星及牵牛,至于婺女天鼋之首,故传曰:“星在天鼋。”周书武成篇:“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武王乃朝步自周,于征伐纣。”序曰:“一月戊午,师度于孟津。”至庚申,二月朔日也。四日癸亥,至牧野,夜陈,甲子昧爽而合矣。故外传曰:“王以二月癸亥夜陈。”武成篇曰:“粤若来三月,既死霸,粤五日甲子,咸刘商王纣。”是岁也,闰数馀十八,正大寒中,在周二月己丑晦。明日闰月庚寅朔。三月二日庚申惊蛰。四月己丑朔死霸。死霸,朔也。生霸,望也。是月甲辰望,乙巳,旁之。故武成篇曰:“惟四月既旁生霸,粤六日庚戌,武王燎于周庙。翌日辛亥,祀于天位。粤五日乙卯,乃以庶国祀馘于周庙。”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受命九年而崩,崩后四年而武王克殷。克殷之岁八十六矣,后七岁而崩。故礼记文王世子曰:“文王九十七而终,武王九十三而终。”凡武王即位十一年,周公摄政五年,正月丁巳朔旦冬至,殷历以为六年戊午,距炀公七十六岁,入孟统二十九章首也。后二岁,得周公七年“复子明辟”之岁。是岁二月乙亥朔,庚寅望,后六日得乙未。故召诰曰:“惟二月既望,粤六日乙未。”又其三月甲辰朔,三日丙午。召诰曰:“惟三月丙午朏。”古文月采篇曰“三日曰朏”。是岁十二月戊辰晦,周公以反政。故洛诰篇曰:“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命作策,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

190 律历志下:
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朔,此命伯禽俾侯于鲁之岁也。后三十年四月庚戌朔,十五日甲子哉生霸。故顾命曰“惟四月哉生霸,王有疾不豫,甲子,王乃洮沬水”,作顾命。翌日乙丑,成王崩。康王十二年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故毕命丰刑曰:“惟十

191 律历志下:
月二年六月庚午朏,王命作策丰刑。”

192 律历志下:
春秋、殷历皆以殷,鲁自周昭王以下亡年数,故据周公、伯禽以下为纪。鲁公伯禽,推即位四十六年,至康王十六年而薨。故传曰:“燮父、禽父并事康王”,言晋侯燮、鲁公伯禽俱事康王也。子考公就立,酋。考公,世家即位四年,及炀公熙立。炀公二十四年正月丙申朔旦冬至,殷历以为丁酉,距微公七十六岁。

193 律历志下:
世家,炀公即位六十年,子幽公宰立。幽公,世家即位十四年,及微公茀立,泺。微公二十六年正月乙亥朔旦冬至,殷历以为丙子,距献公七十六岁。

194 律历志下:
世家,微公即位五十年,子厉公翟立,擢。厉公,世家即位三十七年,及献公具立。献公十五年正月甲寅朔旦冬至,殷历以为乙卯,距懿公七十六岁。

195 律历志下:
世家,献公即位五十年,子慎公埶立,撸。慎公,世家即位三十年,及武公敖立。武公,世家即位二年,子懿公被立,戏。懿公九年正月癸巳朔旦冬至,殷历以为甲午,距惠公七十六岁。

196 律历志下:
世家,懿公即位九年,兄子柏御立。柏御,世家即位十一年,叔父孝公称立。孝公,世家即位二十七年,子惠公皇立。惠公三十八年正月壬申朔旦冬至,殷历以为癸酉,距厘公七十六岁。

197 律历志下:
世家,惠公即位四十六年,子隐公息立。

198 律历志下:
凡伯禽至春秋,三百八十六年。

199 律历志下:
春秋隐公,春秋即位十一年,及桓公轨立。此元年上距伐纣四百岁。

200 律历志下:
桓公,春秋即位十八年,子庄公同立。

201 律历志下:
庄公,春秋即位三十二年,子愍公启方立。

202 律历志下:
愍公,春秋即位二年,及厘公申立。厘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殷历以为壬子,距成公七十六岁。

203 律历志下:
是岁距上元十四万二千五百七十七岁,得孟统五十三章首。故传曰:“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八月甲午,晋侯围上阳。”章谣云:“丙子之辰,龙尾伏辰,袀服振振,取虢之旗。鹑之贲贲,天策焞焞,火中成军,虢公其奔。”卜偃曰:“其九月十月之交乎?丙子旦,日在尾,月在策,鹑火中,必是时也。”冬十二月丙子灭虢。言历者以夏时,故周十二月,夏十月也。是岁,岁在大火。故传曰晋侯使寺人披伐蒲,重耳奔狄。董因曰:“君之行,岁在大火。”后十二年,厘之十六岁,岁在寿星。故传曰重耳处狄十二年而行,过卫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举块而与之。子犯曰:“天赐也,后十二年,必获此土。岁复于寿星,必获诸侯。”后八岁,厘之二十四年也,岁在实沈,秦伯纳之。故传曰董因云:“君以辰出,而以参入,必获诸侯。”

204 律历志下:
春秋,厘公即位三十三年,子文公兴立。文公元年,距辛亥朔旦冬至二十九岁。是岁闰馀十三,正小雪,闰当在十一月后,而在三月,故传曰“非礼也”。后五年,闰馀十,是岁亡闰,而置闰。闰,所以正中朔也。亡闰而置闰,又不告朔,故经曰“闰月不告朔”,言亡此月也。传曰:“不告朔,非礼也。”

205 律历志下:
春秋,文公即位十八年,子宣公倭立。

206 律历志下:
宣公,春秋即位十八年,子成公黑肱立。成公十二年正月庚寅朔旦冬至,殷历以为辛卯,距定公七年七十六岁。

207 律历志下:
春秋,成公即位十八年,子襄公午立。襄公二十七年,距辛亥百九岁。九月乙亥朔,是建申之月也。鲁史书:“十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传曰:“冬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司历过也,再失闰矣。”言时实行以为十一月也,不察其建,不考之于天也。二十八年距辛亥百一十岁,岁在星纪,故经曰:“春无冰。”传曰:“岁在星纪,而淫于玄枵。”三十年岁在娵訾。三十一年岁在降娄。是岁距辛亥百一十三年,二月有癸未,上距文公十一年会于承匡之岁夏正月甲子朔凡四百四十有五甲子,奇二十日,为日二万六千六百有六旬。故传曰绛县老人曰:“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四百四十有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也。”师旷曰:“郤成子会于承匡之岁也,七十三年矣。”史赵曰:“亥有二首六身,下二如身,则其日数也。”士文伯曰:“然则二万六千六百有六旬也。”

208 律历志下:
春秋,襄公即位三十一年,子昭公稠立。昭公八年岁在析木,十年岁在颛顼之虚,玄枵也。十八年距辛亥百三十一岁,五月有丙子、戊寅、壬午,火始昏见,宋、卫、陈、郑火。二十年春王正月,距辛亥百三十三岁,是辛亥后八章首也。正月己丑朔旦冬至,失闰。故传曰:“二月己丑,日南至。”三十二年,岁在星纪,距辛亥百四十五岁,盈一次矣。故传曰:“越得岁,吴伐之,必受其咎。”

209 律历志下:
春秋,昭公即位三十二年,及定公宋立。定公七年,正月己巳朔旦冬至,殷历以为庚午,距元公七十六岁。

210 律历志下:
春秋,定公即位十五年,子哀公将立。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流火,非建戌之月也。是月也螽,故传曰:“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曰:“七月流火。”春秋,哀公即位二十七年。自春秋尽哀十四年,凡二百四十二年。

211 律历志下:
六国春秋哀公后十三年逊于邾,子悼公曼立,宁。悼公,世家即位三十七年,子元公嘉立。元公四年正月戊申朔旦冬至,殷历以为己酉,距康公七十六岁。元公,世家即位二十一年,子穆公衍立,显。穆公,世家即位三十三年,子恭公奋立。恭公,世家即位二十二年,子康公毛立。康公四年正月丁亥朔旦冬至,殷历以为戊子,距缗公七十六岁。康公,世家即位九年,子景公偃立。景公,世家即位二十九年,子平公旅立。平公,世家即位二十年,子缗公贾立。缗公二十二年正月丙寅朔旦冬至,殷历以为丁卯,距楚元七十六岁。缗公,世家即位二十三年,子顷公雠立。顷公,表十八年,秦昭王之五十一年也,秦始灭周。周凡三十六王,八百六十七岁。

212 律历志下:
秦伯昭公,本纪无天子五年。孝文王,本纪即位一年。元年,楚考烈王灭鲁顷公为家人,周灭后六年也。庄襄王,本纪即位三年。始皇,本纪即位三十七年。二世,本纪即位三年。凡秦伯五世,四十九岁。

213 律历志下:
汉高祖皇帝,著纪,伐秦继周。木生火,故为火德。天下号曰汉。距上元年十四万三千二十五岁,岁在大棣之东井二十二度,鹑首之六度也。故汉志曰岁在大棣,名曰敦牂,太岁在午。八年十一月乙巳朔旦冬至,楚元三年也。故殷历以为丙午,距元朔七十六岁。著纪,高帝即位十二年。

214 律历志下:
惠帝,著纪即位七年。

215 律历志下:
高帝,著纪即位八年。

216 律历志下:
文帝,前十六年,后七年,著纪即位二十三年。

217 律历志下:
景帝,前七年,中六年,后三年,著纪即位十六年。

218 律历志下:
武帝建元、元光、元朔各六年。元朔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旦冬至,殷历以为乙酉,距初元七十六岁。元狩、元鼎、元封各六年。汉历太初元年,距上元十四万三千一百二十七岁。前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岁在星纪婺女六度,故汉志曰岁名困敦,正月岁星出婺女。太初、天汉、太始、征和各四年,后二年,著纪即位五十四年。

219 律历志下:
昭帝始元、元凤各六年,元平一年,著纪即位十三年。

220 律历志下:
宣帝本始、地节、元康、神爵、五凤、甘露各四年,黄龙一年,著纪即位二十五年。元帝初元二年十一月癸亥朔旦冬至,殷历以为甲子,以为纪首。是岁也,十月日食,非合辰之会,不得为纪首。距建武七十六岁。初元、永光、建昭各五年,竟宁一年,著纪即位十六年。

221 律历志下:
成帝建始、河平、阳朔、鸿嘉、永始、元延各四年,绥和二年,著纪即位二十六年。

222 律历志下:
哀帝建平四年,元寿二年,著纪即位六年。

223 律历志下:
平帝,著纪即位元始五年,以宣帝玄孙婴为嗣,谓之孺子。孺子,著纪新都侯王莽居摄三年,王莽居摄,盗袭帝位,窃号曰新室。始建国五年,天凤六年,地皇三年,著纪盗位十四年。更始帝,著纪以汉宗室灭王莽,即位二年。赤眉贼立宗室刘盆子,灭更始帝。自汉元年讫更始二年,凡二百三十岁。

224 律历志下:
光武皇帝,著纪以景帝后高祖九世孙受命中兴复汉,改元曰建武,岁在鹑尾之张度。建武三十一年,中元二年,即位三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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