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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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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历下:
历法

2 律历下:
昔者圣人之作历也,观琁玑之运,三光之行,道之发敛,景之长短,斗纲之建,青龙所躔,参伍以变,错综其数,而制术焉。

3 律历下:
天之动也,一昼一夜而运过周,星从天而西,日违天而东。日之所行与运周,在天成度,在历成日。居以列宿,终于四七,受以甲乙,终于六旬。日月相推,日舒月速,当其同,谓之合朔。舒先速后,近一远三,谓之弦。相与为衡,分天之中,谓之望。以速及舒,光尽体伏,谓之晦。晦朔合离,斗建移辰,谓之。日月之术,则有冬有夏;冬夏之闲,则有春有秋。是故日行北陆谓之冬,西陆谓之春,南陆谓之夏,东陆谓之秋。日道发南,去极弥远,其景弥长,远长乃极,冬乃至焉。日道敛北,去极弥近,其景弥短,近短乃极,夏乃至焉。二至之中,道齐景正,春秋分焉。

4 律历下:
日周于天,一寒一暑,四时备成,万物毕改,摄提迁次,青龙移辰,谓之岁。岁首至也,月首朔也。至朔同日谓之章,同在日首谓之蔀,蔀终六旬谓之纪,岁朔又复谓之元。是故日以实之,月以闰之,时以分之,岁以周之,章以明之,蔀以部之,纪以记之,元以原之。然后虽有变化万殊,赢朒无方,莫不结系于此而岙正焉。

5 律历下:
极建其中,道营于外,琁衡追日,以察敛,光道生焉。孔壶为漏,浮箭为刻,下漏数刻,以考中星,昏明生焉。日有光道,月有九行,九行出入而交生焉。朔会望衡,邻于所交,亏薄生焉。月有晦朔,星有合见,月有弦望,星有留逆,其归一也,步术生焉。金、水承阳,先后日下,速则先日,迟而后留,留而后逆,逆与日违,违而后速,速与日竞,竞又先日,迟速顺逆,晨夕生焉。日、月、五纬各有终原,而七元生焉。见伏有日,留行有度,而率数生焉。参差齐之,多少均之,会终生焉。引而伸之,触而长之,探赜索隐,钩深致远,无幽辟潜伏,而不以其精者然。故阴阳有分,寒暑有节,天地贞观,日月贞明。

6 律历下:
若夫佑术开业,淳耀天光,重黎其上也。承圣帝之命若昊天,典历象三辰,以授民事,立闰定时,以成岁功,羲和其隆也。取象金火,革命创制,治历明时,应天顺民,汤、武其盛也。及王德之衰也,无道之君乱之于上,顽愚之史失之于下。夏后之时,羲和淫湎,废时乱日,胤乃征之。纣作淫虐,丧其甲子,武王诛之。夫能贞而明之者,其兴也勃焉;回而败之者,其亡也忽焉。巍巍乎若道天地之纲纪,帝王之壮事,是以圣人宝焉,君子勤之。

7 律历下:
夫历有圣人之德六焉:以本气者尚其体,以综数者尚其文,以考类者尚其象,以作事者尚其时,以占往者尚其源,以知来者尚其流。大业载之,吉凶生焉,是以君子将有兴焉,咨焉而以从事,受命而莫之违也。若夫用天因地,揆时施教,颁诸明堂,以为民极者,莫大乎月令。帝王之大司备矣,天下之能事毕矣。过此而往,群忌苟禁,君子未之或知也。

8 律历下:
斗之二十一度,去极至远也,日在焉而冬至,群物于是乎生。故律首黄锺,历始冬至,月先建子,时平夜半。当汉高皇帝受命四十有五岁,阳在上章,阴在执徐,冬十有一月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日月闰积之数皆自此始,立元正朔,谓之汉历。又上两元,而月食五星之元,并发端焉。

9 律历下:
历数之生也,乃立仪、表,以校日景。景长则日远,天度之端也。日发其端,周而为岁,然其景不复,四周千四百六十一日,而景复初,是则日行之终。以周除日,得三百六十五四分度之一,为岁之日数。日日行一度,亦为天度。察日月俱发度端,日行十九周,月行二百五十四周,复会于端,是则月行之终也。以日周除月周,得一岁周天之数。以日一周减之,馀十二十九分之七,则月行过周及日行之数也,为一岁之月。以除一岁日,为一月之数。月之馀分积满其法,得一月,月成则其岁。月大四时推移,故置十二中以定月位。有朔而无中者为闰月。中之始日节,与中为二十四气。以除一岁日,为一气之日数也。其分积而成日为没,并岁气之分,如法为一岁没。没分于终中,中终于冬至,冬至之分积如其法得一日,四岁而终。月分成闰,闰七而尽,其岁十九,名之曰章。章首分尽,四之俱终,名之曰蔀。以一岁日乘之,为蔀之日数也。以甲子命之,二十而复其初,是以二十蔀为纪。纪岁青龙未终,三终岁后复青龙为元。

10 律历下:
元法,四千五百六十。

11 律历下:
纪法,千五百二十。

12 律历下:
纪月,万八千八百。

13 律历下:
蔀法,七十六。

14 律历下:
蔀月,九百四十。

15 律历下:
章法,十九。

16 律历下:
章月,二百三十五。

17 律历下:
周天,千四百六十一。

18 律历下:
日法,四。

19 律历下:
蔀日,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

20 律历下:
没数,二十一。为章闰

21 律历下:
通法,四百八十七。

22 律历下:
没法,七,因为章闰。

23 律历下:
日馀,百六十八。

24 律历下:
中法,四十二。

25 律历下:
大周,三十四万三千三百三十五。

26 律历下:
月周千一十六。

27 律历下:
月食数之生也,乃记月食之既者。率二十三食而复既,其月食百三十五,率之相除,得五百二十三之二十而一食。以除一岁之月,得岁有再食五百一十三分之五十〈五〉也。分终其法,因以与蔀相约,得四与二十七,互之,会二千五十二,二十而与元会。

28 律历下:
元会,四万一千四十。

29 律历下:
蔀会,三千五十三。

30 律历下:
岁数,五百一十三。

31 律历下:
食数,千八十一。

32 律历下:
月数,百二十五。

33 律历下:
食法,二十二。

34 律历下:
推入蔀术曰:以元法除去上元,其馀以纪法除之,所得数从天纪,算外则所入纪也。不满纪法者,入纪年数也。以蔀法除之,所得数从甲子蔀起,算外,所入纪岁名命之,算上,即所求年太岁所在。

35 律历下:
推月食所入蔀会年,以元会除去上元,其馀以蔀会除之,所得以七十二乘之,满六十除去之,馀以二十除所得数,从天纪,算之起外,所以入纪,不满二十者,数从甲子蔀起,算外,所入蔀会也。其初不满蔀会者,入蔀会年数也,各以

36 律历下:
不入纪岁名命之,算上,即所求年蔀。

37 律历下:
[TABLE]

38 律历下:
推天正术,置入蔀年减一,以章月乘之,满章法得一,名为积月,不满为闰馀,十二以上,其岁有闰。

39 律历下:
推天正朔日,置入蔀积月,以蔀日乘之,满蔀月得一,名为积日,不满为小馀,积日以六十除去之,其馀为大馀,以所入蔀名命之,算尽之外,则前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小馀四百四十一以上,其月大。求后月朔,加大馀二十九,小馀四百九十〈九〉,小馀满蔀月得一,上加大馀,命之如前。

40 律历下:
一术,以大周乘年,周天乘减之,馀满蔀日,则天正朔日也。

41 律历下: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入蔀年减一,以月馀乘之,满中法得一,名曰大馀,不满为小馀,大馀满六十除去之,其馀以蔀名命之,算尽之外,则前年冬至之日也。

42 律历下:
求次气,加大馀十五,小馀七,除命之如前,小寒日也。

43 律历下:
推闰月所在,以闰馀减章法,馀以十二乘之,满章闰数得一,满四以上亦得一算之数,从前年十一月起,算尽之外,闰月也。或进退,以中气定之。

44 律历下:
推弦、望日,因其月朔大小馀之数,皆加大馀七,小馀三百五十九四分三,小馀满蔀月得一,加大馀,大馀命如法,得上弦。又加得望,次下弦,又后月朔。其弦、望小馀二百六十以下,每以百刻乘之,满蔀月得一刻,不满其数近节气夜漏之半者,以算上为日。

45 律历下:
推没灭术,置入蔀年减一,以没数乘之,满日法得一,名为积没,不尽为没馀。以通法乘积没,满没法得一,名为大馀,不尽为小馀。大馀满六十除去之,其馀以蔀名命之,算尽之外,前年冬至前没日也。求后没,加大馀六十九,小馀四,小馀满没法,从大馀,命之如前,无分为灭。

46 律历下:
一术,以为五乘冬至小馀,以减通法,馀满没法得一,则天正后没也。

47 律历下:
推合朔所在度,置入蔀积月以日乘之,满大周除去之,其馀满蔀月得一,名为积度,不尽为馀分。积度加斗二十一度,加二百三十五分,以宿次除之,不满宿,则日月合朔所在星度也。求后合朔,加度二十九,加分四百九十九,分满蔀月得一度,经斗除二百三十五分。

48 律历下:
一术,以闰馀乘周天,以减大周馀,满蔀月得一,合以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则天正合朔日月所在度。

49 律历下:
推日所在度,置入蔀积日之数,以蔀法乘之,满蔀日除去之,其馀满蔀法得一,为积度,不尽为馀分。积度加斗二十一度,加十九分,以宿次除去之,则夜半日所在宿度也。

50 律历下:
求次日,加一度。求次月,大加三十度,小加二十九度,经斗除十〈九〉分。

51 律历下:
一术,以朔小馀减合度分,即日夜半所在。其分三百二十五约之,十九乘之。

52 律历下:
推月所在度,置入蔀积日之数,以月周乘之,满蔀日除去之,其馀满蔀法得一,为积度,不尽为馀分。积度加斗二十一十〈九〉分,除如上法,则所求之日夜半月所在宿度也。

53 律历下:
求次日,加十三度二十八分。求次月,大加三十五度六十一分,月小二十二度三十三分,分满法得一度,经斗除十九分。其冬下旬月在张、心署之,谓尽漏分后尽漏尽也。

54 律历下:
一术,以蔀法除朔小馀,所得以减日半度也。馀以减分,即月夜半所在度也。

55 律历下:
推日明所入度分术曰:置其月节气夜漏之数,以蔀法乘之,二百除之,得一分,即夜半到明所行分也。以增夜半日所在度分,为明所在度分也。

56 律历下:
求昏日所入度,以夜半到明日所行分分减蔀法,其馀即夜半到昏所行分也。以加夜半所在度分,为昏日所在度也。

57 律历下:
推月明所入度分术曰:置其节气夜半

58 律历下:
之数,以月周乘之,以二百除之,为积分。积分满蔀法得一,以增夜半度,即明月所在度也。

59 律历下:
求昏月所入度:以明积分减月周,其馀满蔀法得一度,加夜半,则昏月所在度也。

60 律历下:
推弦、望日所入星度术曰:置合朔度分之数,加七度三百五十九分四分之三,宿次除之,即得上弦日所入宿度分也。

61 律历下:
求望、下弦,加除如前法,小分四从大分,满蔀月从度。

62 律历下:
推弦、望月所入星度术曰:置月合朔度分之数,加度九十八,加分六百五十三半,以宿次除之,即上弦月所入宿度分也。

63 律历下:
求望、下弦,加除如前分,满蔀月从度。

64 律历下:
推月食术曰:置入蔀会年数,减一,以食数乘之,满岁数得一,名曰积食,不满为食馀。以月数乘积,满食法得一,名为积月,不满为月馀分。积月以章月除去之,其馀为入章月数。当先除入章闰,乃以十二除去之,不满者命以十一月,算尽之外,则前年十一月前食月也。求入章闰者,置入章月,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则入章闰数也。馀分满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为食在闰月。闰或进退,以朔日定之。求后食,加五百二十分,满法得一月数,命之如法,其分尽食算上。

65 律历下:
推月食朔日术曰:置食积月之数,以二十九乘之,为积日。又以四百九十〈九〉乘积月,满蔀月得一,以并积日,以六十除之,其馀以所会蔀名命之,算尽之外,则前年天正前食月朔日也。

66 律历下:
求食日,加大馀十四,小馀七百一十九半,小馀满蔀月为大馀,大馀命如前,则食日也。

67 律历下:
求后食朔及日,皆加大馀二十七,小馀六百一十五。其月馀分不满二十者,又加大馀二十九,小馀四百九十九。其食小馀者,当以漏刻课之,夜漏未尽,以算上为日。

68 律历下:
一术,以岁数去上元,馀以为积月,以百一十二乘之,满月数去之,馀满食法得一,则天正后食。

69 律历下:
推诸加时,以十二乘小馀,先减如法之半,得一时,其馀乃以法除之,所得算之数从夜半子起,算尽之外,则所加时也。

70 律历下:
推诸上水漏刻:以百乘其小馀,满其法得一刻;不满法法什之,满法得一分。积刻先减所入节气夜漏之半,其馀为昼上水之数。过昼漏去之,馀为夜上水数。其刻不满夜漏半者,乃减之,馀为昨夜未昼,其弦望其日。

71 律历下:
五星数之生也,各记于日,与周天度相约而为率。以章法乘周率为用法,章月乘日率,如月法,为积月月馀。以月之月乘积,为朔大小馀。乘为入月日馀。以日法乘周率为日度法,以率去日率,馀以乘周天,如日度法,为度之馀也。日率相约取之,得二千九百九十万一千六百二十一亿五十八万二千三百,而五星终,如蔀之数,与元通。

72 律历下:
木,周率,四千三百二十七。日率,四千七百二十五。合积月,十三。月馀,四万一千六百六。月法,八万二千二百一十三。大馀,二十三。小馀,八百四十七。虚分,九十三。入月日,十五。日馀,万四千六百四十七。日度法,万七千三百八。积度,三十三。度馀,万三百一十四。

73 律历下:
火,周率,八百七十九。日率,千八百七十六。合积月,二十六。月馀,六千六百三十四。月法,万六千七百一。大馀,四十七。小馀,七百五十四。虚分,一百八十六。入月日,十一。日馀,千八百七十二。日度法,三千五百一十六。积度,四十九。度馀,一百一十四。

74 律历下:
土,周率,九千九十六。日率,九千四百一十五。合积月,十二。月馀,十三万八千六百三十七。月法,十七万二千八百二十四。大馀,五十四。小馀,三百四十八。虚分,五百九十二。入月日,二十三。日馀,二千一百六十三。日度法,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四。积度,十二。度馀,二万九千四百五十一。

75 律历下:
金,周率,五千八百三十。日率,四千六百六十一。合积月,九。月馀,九万八千四百五。月法,十〈一〉万七百七十。大馀,二十五。小馀,七百三十一。虚分,二百九。入月日,二十六。日馀,二百八十一。日度法,二万三千三百二十。积度,二百九十二。度馀,二百八十一。

76 律历下:
水,周率,万一千九百八。日率,千八百八十九。合积月,一。月馀,二十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月法,二十二万六千二百五十二。大馀,二十九。小馀,四百九十九。虚分,四百四十九〈一〉。入月日,二十七。日馀,四万四千八百五。日度法,四万七千六百三十一。积度,五十七。度馀四万四千八百五。

77 律历下:
推五星术,置上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为积合;不尽名合馀。馀以周率除之,不得焉退岁;无所得,星合其年,得一合前年,二合前二年。金、水积合奇为晨,偶为夕。其不满周率者反减之,馀为度分。

78 律历下:
推星合月,以合积月乘积合为小积,又以月馀乘积合,满其月法得一,从小积为月馀。积月满纪月去之,馀为入纪月。每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不尽为闰馀。以闰减入纪月,其馀以十二去之,馀为入岁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星合所在之月也。其闰满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星合闰月。闰或进退,以朔制之。

79 律历下:
推朔日,以蔀日乘之入纪月,满蔀月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馀。积日满六十去之,馀为大馀,命以甲子,算外,星合月朔日。

80 律历下:
推入月日,以蔀日乘月馀,以其月法乘朔小馀,从之,以四千四百六十五约之,所得得满日度法得一,为入月日,不尽为日馀。以朔命入月日,算外,星合日也。

81 律历下:
推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积度,不尽为度馀。以斗二十一四分之一命度,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82 律历下:
一术,加退岁一,以减上元,满八十除去之,馀以没数乘之,满日法得一,为大馀,不尽为小馀。以甲子命大馀,则星合岁天正冬至日也。以周率小馀,并度馀,馀满日度法从度,即正后星合日数也,命以冬至。求后合月,加合积月于入岁月,加月馀于月馀,满其月法得一,从入岁月。入岁月满十二去之,有闰计焉,馀命如前,算外,后合月也。馀一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83 律历下:
求朔日,以大小馀加今所得,其月馀得一月者,又馀二十九,小饰满蔀月得一,如大馀,大馀命如前。

84 律历下:
求入月日,以入月日馀加今所得,馀满日度法得一,从日。其前合月朔小馀不满其虚分者,空加一日。日满月先去二十九,其后合月朔小馀不满四百九十九,又减一日,其馀命如前。

85 律历下:
求合度,以积度度馀加今所得,馀满日度法得一从度,命如前,经斗除如周率矣。

86 律历下:
木,晨伏,十六日七千二百二十分半,行二度万三千八百一十一分,在日后十三度有奇,而见东方。见顺,日行五十八分度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微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旋逆,日行七分度之一,八十四日进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复顺,五十八日行九度,又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十三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见三百六十六日,行二十八度。伏复十六日七千二百二十分半,行二度万三千八百一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有万四千六百四十一分,行星三十二度与万三百一十四分,通率日行四千七百二十五分之三百九十八。

87 律历下:
火,晨伏,七十一日二千六百九十四分,行五十五度二千二百五十四分半,在日后十六度有奇,而见东方。见顺,日行二十三分度之十四,八十四日行一十二度。微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复留,十一日。复顺,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又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十六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见六百三十六日,行〈三〉百三度。伏复,七十一日二千六百九十四分,行五十五度二千二百五十四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七十九日有千八百七十二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与九百九十三分。通率日行千八百七十六分之九百九十七。

88 律历下:
土,晨伏,十九日千八十一分半,行三度万四千七百二十五分半,在日后十五度有奇,而见东方。见顺,日行四十三分度之三,八十六日行六度。留不行,三十三日。旋逆,日行十七分度之一百二,日退六度。复留,三十三日。复顺,八十六日,行六度,在日前十五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见三百四十日,行六度。伏复,十九日千八十一分半,行三度万四千七百二十五分半,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有二千一百六十三分,行星十二度与二万九千四百五十一分。通率日行九千四百一十五分之三百一十九。

89 律历下:
金,晨伏,五日,退四度,在日后九度,而见东方。见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顺,日行行四十六分度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日行一度九十〈一〉分度之十五,九十一日行百六度。益疾,日行一度二十二分,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后九度,而晨伏东方。除伏逆,一见二百四十六日,行二百四十六度。伏四十一日二百八十一分,行五十度二百八十一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二〉百八十一分,行星如之。

90 律历下:
金,夕伏,四十一日二百八十一分,行五十度二百八十一分,在日前九度,而见西方。见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度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微迟,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进,日行四十六分度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旋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九度,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见二百四十六日,行二百四十六度,伏五日,退四度而后合。凡三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有五百六十二分,行星如之。通率日行一度。

91 律历下:
水,晨伏,九日,退七度,在日后十六度,而见东方。见逆,一日退一度。留不得,二日。旋顺,日行九分度之八,九日行八度。而疾,日行一度四分度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后十六度,而晨伏东方。除伏逆,一见,三十二日,行三十二度,伏十六日四万四千八百五分,行三十二度四万四千八百五分,而与日合。一合五十七日有四万四千八百五分,行星如之。

92 律历下:
水,夕伏,十六日四万四千八百五分,行三十二度四万四千八百五分,在日前十六度,而见西方。见顺,疾,日行一度四分度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迟,日行九分度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十六度,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见三十二日,行三十〈二〉度,伏九日,退七度而复合。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有四万一千九百七十八分,行星如之。通率日行一度。

93 律历下:
步术,以步法伏日度分,如星合日度馀,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度也。术分母乘之,分日如度法而一,分不尽如法半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如一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经斗除如行母,四分具一。其分有损益,前后相放。其以赤道命度,进加退减之。其步以黄道。

94 律历下:
[TABLE]

95 律历下:
[TABLE]

96 律历下:
黄道去极,日景之生,据仪、表也。漏刻之生,以去极远近差乘节气之差。如远近而差一刻,以相增损。昏明之生,以天度乘昼漏,夜漏减三〈之,二〉百而一,为定度。以减天度,馀为明;加定度一为昏。其馀四之,如法为少。〈二为半,三为太,〉不尽,三之,如法为强,馀半法以上以成强。强三为少,少四为度,其强二为少弱也。又以日度馀为少强,而各加焉。

97 律历下:
[TABLE]

98 律历下:
中星以日所在为正,日行四岁乃终,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馀四之,如法为少、大,馀不尽,三之,如法为强、弱,以减节气昏明中星,而各定矣。强,正;弱,直也。其强弱相减,同名相去,异名从之。从强进少为弱,从弱退少而强。从上元太岁在庚辰以来,尽熹平三年,岁在甲寅,积九千四百五十五岁也。

99 律历下:
论曰: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之分尚矣,乃有皇牺。皇牺之有天下也,未有书计。历载弥久,暨于黄帝,班示文章,重黎记注,象应著名,始终相验,准度追元,乃立历数。天难谌斯,是以五、三迄于来今,各有改作,不通用。故黄帝造历,元起辛卯,而颛顼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鲁用庚子。汉兴承秦,初用乙卯,至武帝元封,不与天合,乃会术士作太初历,元以丁丑。王莽之际,刘歆作三统,追太初前世一元,得五星会庚戌之岁,以为上元。太初历到章帝元和,旋复疏阔,徵能术者课校诸历,定朔稽元,追汉三十五年庚辰之岁,追朔一日,乃与天合,以为四分历元。加六百五元一纪,上得庚申。有近于纬,而岁不摄提,以辨历者得开其说,而其元垬与纬同,同则或不得于天。然历之兴废,以疏密课,固不主于元。光和元年中,议郎蔡邕、郎中刘洪补续律历志,邕能著文,清浊锺律,洪能为算,述叙三光。今考论其业,义指博通,术数略举,是以集录为上下篇,放续前志,以备一家。

100 律历下:
赞曰:象因物生,数本杪曶。律均前起,准调后发。该核衡琁,检会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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