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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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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律曆中 檢索類型: 段落
條件1: 包含字詞"嫔闊不可復用昭然如此" 符合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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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中

電子圖書館
16 律曆中: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復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曆,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者,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延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元和變曆,以應保乾圖『三百歲斗曆改憲』之文。四分曆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愷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或云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臣伏惟聖王興起,各異正朔,以通三統。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不稽先代,違於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哀平之際,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痾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汎采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曆眾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復革其弦望。四分有謬,不可施行。元和鳳鳥不當應曆而翔集。遠嘉前造,則喪其休;近譏後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復重難衡、興,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於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兩曆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云在牽牛。嫔闊不可復用,昭然如此。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多違失,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上納其言,遂改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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