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論: |
《書》曰:「非從維從。」孔子曰:「君子之於人也,有不語也,無不聽也。況聽訟乎!必盡其辭矣。夫聽訟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辭不可從,必斷以情。《書》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曾子問聽獄之術。孔子曰:「其大法也三焉。治必以寬,寬之之術歸於察,察之之術歸於義,是故聽而不寬,是亂也;寬而不察,是慢也;察而不中義,是私也。私則民怨。故善聽者、聽不越辭,辭不越情,情不越義。《書》曰:『上下比罰,亡僣亂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