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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部 侍 郎 授 江 蘇 巡 撫 給 事 中 蕭 芝 請 就 產 米 之 鄉 採 買 由 海 運 京 下 議 志 伊 | 舞 弊 婪 贓 事 坐 察 吏 不 明 議 革 任 特 寬 之 六 年 病 請 解 職 八 年 起 署 副 都 御 史 | 督 玉 德 疏 請 泉 州 知 府 錢 學 彬 改 京 職 上 斥 疏 語 矛 盾 尋 究 得 學 彬 任 聽 家 人 | 之 道 志 伊 薦 閩 縣 知 縣 王 紹 蘭 上 素 知 其 人 詔 嘉 志 伊 能 留 心 察 吏 既 而 偕 總 | 不 難 化 導 要 在 親 民 之 官 得 人 當 於 平 日 遴 選 賢 員 俾 實 心 任 事 為 正 本 清 源 | 港 海 澄 四 廳 縣 遴 員 治 理 民 不 械 斗 諭 曰 一 經 良 有 司 整 飭 改 除 積 習 是 小 民 | 不 可 無 事 滋 擾 責 以 鎮 靜 不 可 姑 息 養 奸 亦 不 可 持 之 太 蹙 尋 奏 龍 溪 詔 安 馬 | 惡 習 五 年 疏 報 漳 泉 一 帶 匪 徒 節 經 剿 捕 均 知 斂 跡 諭 曰 滋 事 不 法 有 犯 必 懲 | 要 缺 難 得 合 例 請 人 地 相 需 者 不 拘 俸 滿 參 罰 皆 允 行 詔 飭 嚴 懲 會 匪 及 械 斗 | 程 副 參 以 上 兼 用 本 省 之 人 以 下 兩 省 通 融 撥 用 又 州 縣 徵 糧 處 分 過 嚴 升 調 | 仁 宗 於 閩 事 特 加 意 志 伊 屢 疏 陳 水 師 人 材 難 得 請 寬 疏 防 處 分 變 通 選 補 章 | 尚 好 加 恩 授 江 西 按 察 使 二 年 遷 福 建 布 政 使 未 數 月 就 擢 巡 撫 時 海 盜 方 張 | 杭 州 乍 浦 駐 防 營 養 贍 錢 三 月 未 放 被 劾 議 降 二 級 調 用 詔 以 志 伊 平 日 操 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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