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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之 阮 天 佑 捕 奏 乃 加 注 罪 仍 令 徇 众 三 日 定 取 士 科 诏 曰 得 人 | 货 杖 八 十 刺 项 徒 象 坊 兵 时 诸 室 厨 人 多 托 宫 中 以 贱 直 抑 买 市 肆 人 民 | 曰 堂 白 日 偷 窥 律 不 至 死 杀 之 不 可 不 听 太 庙 厨 儿 阮 注 以 抑 买 市 | 覧 徃 蓝 京 立 太 母 庙 九 日 斩 道 者 程 堂 政 事 院 同 参 议 阮 欣 等 奏 言 | 高 山 巾 初 教 授 监 书 库 皆 太 古 巾 至 是 令 戴 之 八 日 令 右 仆 射 黎 汝 | 月 赐 国 子 监 生 及 路 县 生 徒 著 冠 服 并 与 国 子 监 敎 授 及 路 县 教 职 著 | 十 五 日 设 盂 兰 会 赦 轻 罪 囚 五 十 人 赐 僧 人 通 经 钱 二 百 二 十 缗 八 | 若 评 谕 官 宜 用 法 公 平 不 可 受 赂 偏 曲 使 有 所 寃 其 大 讼 方 许 直 奏 | 至 路 至 府 府 不 能 方 就 本 道 本 道 又 不 能 然 后 奏 闻 其 讼 田 土 亦 如 之 | 凡 军 民 有 小 讼 即 先 就 本 社 社 官 谕 辨 社 官 不 能 方 就 县 县 不 能 以 次 | 朕 见 军 人 皆 越 次 奏 告 连 勾 讼 人 防 废 民 事 劳 扰 朝 廷 莫 此 为 甚 自 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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埴山堂。明治17 [1884]。反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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