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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日 | 奏 明 照 民 人 國 設 翟 吁 分 別 情 傷 輕 重 定 擬 實 緩 | 凡 旂 人 殺 死 旂 人 之 家 從 前 俱 入 情 實 嘉 慶 八 年 刑 部 | 付 直 死 非 善 類 亦 可 接 決 黼 黼 黼 雕 綏成 廢 | 凡 振 倒 割 筋 剡 服 致 斃 大 命 之 案 多 入 情 實 如 畔 起 理 | 分 別 緩 賞 | 紗 決 其 餘 驅 腳 胎 禱 等 處 穿 透 者 墨 熏 蟲 殺 傷 浪 | 急 受 傷 回 抵 僅 止 一 陽 之 案 雖 至 洞 胸 貢 服 亦 可 | 故 仙 入 情 實 如 死 者 撲 攝 勢 猛 收 手 不 及 及 理 直 情 | 協 透 右 助 及 勇 要 害 致 命 處 所 穿 透 者 皆 情 亮 近 | 九 金 又 傷 穿 透 之 案 如 孫 胸 前 透 背 脊 壯 腹 透 腰 服 左 |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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