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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祿 薄 竭 蹶 公 事 除 仰 事 俯 育 外 僅 將 家 田 百 餘 畝 歲 給 | 之余 良少 法讀 維義 時田 食記 貧慕 居范 賤文 有正 志公 而之 未為 逮奪 也慣 筮社 仕倉 以記 後慕 又朱 以文 官公 | 束 章 義 倉 記 | 黯 補 還 代 者 失 察 如 之 | 二 重而 丁易 同之 家亦 督照 經破 理斥 諸例 務分 造外 川不 流得 傳多 如取 有 不 清 責 合 分 | 一 知宗 支予 于怡 皆守 得規 叛約 規勿 約得 而有 諸違 之違 枯者 過自 不罰 俊於 則廟 公儻 論有 於過 滴不 | 而宗 賢子 者或 一老 八或 告疾 廟仍 摯居 識里 以第 命不 之能 其承 餘祭 不則 得擇 凱予 鯉弟 之 貴 | 輔 於蓋 廟害 而某 易畝 之用 獎 勤 勞 有 過 則 量 罰 如 或 怠 玩 則 告 | 宗執 于瓜 總分 其鳴 成菅 擇丙 于示 弟皋 之略 才禍 者 為 案 督 協 理 諸 務 箴 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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