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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 垣 商 無 力 者 十 居 八 七 若 唯 其 先 行 領 價 必 致 藝 播 | 置 議 惟 所 稟 揚 商 先 領 鹽 價 即 係 預 員 與 刊 章 不 符 淮 | 場 商 交 鹽 至 近 不 過 兩 月 則 加 貼 官 利 眉 自 可 毋 庸 | 辦 理 江 販 發 鹽 按 挂 號 次 第 分 作 三 棺 交 付 亦 屬 允 安 | 三 萬 引 到 瓜 濟 銷 以 後 隨 到 隨 交 源 源 轉 運 必 應 如 此 | 李 鴻 章 批 據 稟 擬 乘 秋 產 旺 收 之 時 預 飭 各 場 運 鹽 二 | 三 面 議 明 方 唯 交 易 似 不 致 有 虛 賣 空 堆 情 弊 經 鹽 政 | 領 鹽 價 應 核 其 存 唯 請 照 引 數 有 盈 無 細 且 須 與 江 販 | 銷 銖 轉 致 場 商 藉 口 耽 延 似 可 毋 庸 議 貼 至 場 商 如 先 | 付 至 遲 不 得 逾 兩 月 至 加 貼 官 利 一 節 江 販 亦 不 爭 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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