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
口 口 | 妾 議 兵 復 至 該 堂 落 成 後 需 用 君 守 工 食 等 項 為 數 無 | 責 成 殷 實 運 商 搏 節 建 進 應 如 何 難 扣 歸 款 仍 由 該 道 | 唯 照 李 爵 督 部 堂 批 定 之 案 在 於 周 賈 項 汗 酌 量 借 支 | 上 屋 難 以 持 久 自 須 改 建 瓦 屋 以 資 辦 公 所 謂 工 料 銀 兩 | 國 藩 批 立 成 堂 公 所 既 於 通 商 水 販 均 此 便 利 暫 惜 蓬 | 四 百 餘 申 修 畔 立 成 堂 之 費 即 係 動 用 此 款 經 鹽 政 曾 | 月 起 截 至 五 年 十 二 月 底 止 共 收 銀 九 百 餘 兩 錢 辜 | 飯 食 支 銷 並 據 男 單 呈 送 收 支 帳 薄 前 來 計 自 四 年 八 | 引 抽 銀 綦 以 充 辦 公 需 用 每 包 抽 錢 文 半 以 作 過 鹽 | 門 外 蓼 洲 地 方 復 建 公 所 係 為 辦 公 起 兄 商 等 情 願 每 | 百 友 昊 三 |
喜歡我們的網站?請支持我們的發展。 | 網站的設計與内容(c)版權2006-2024。如果您想引用本網站上的内容,請同時加上至本站的鏈接:https://ctext.org/zh。請注意: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違者自動封鎖,不另行通知。沪ICP备09015720号-3 | 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在此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