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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其 瘡 不 可 分 別 被 歐 致 死 以 後 下 手 者 為 重 罪 轉 | 各 依 所 殿 傷 殺 論 共 事 不 可 分 者 謂 此 四 人 共 殿 一 | 一 年 丙 為 指 折 合 徒 一 年 丁 歐 不 傷 合 答 四 十 是 為 | 若 因 頭 瘡 致 死 甲 得 殺 人 之 罪 價 死 乙 為 折 支 合 徒 | 歐 傷 一 人 甲 殿 頭 傷 乙 打 腳 折 丙 打 指 折 丁 歐 不 傷 | 佩 幽 一 其 不 同 謀 者 假 有 甲 乙 丙 丁 不 同 謀 因 誦 共 | 于 為 重 罪 | 其 不 同 謀 耆 各 依 所 殿 傷 殺 論 其 事 不 可 分 者 以 後 下 | 徙 一 年 甲 是 元 謀 止 減 一 等 流 三 干 里 | 足 傷 致 死 者 即 丙 為 重 罪 重 罪 者 償 死 餘 各 減 二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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