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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 以 否 | 殿 姪 兄 姊 先 下 手 歐 弟 妹 其 弟 姪 等 後 下 手 理 直 得 | 一 囿 尊 卑 相 殿 後 下 手 理 直 得 城 未 知 伯 叔 先 下 手 | 不 減 | 歐 而 殺 甲 本 罪 縱 不 至 死 即 不 合 減 故 注 云 至 死 者 | 拒 殿 之 乙 是 理 直 減 木 殷 罪 一 等 合 笞 一 十 乙 若 因 | 等 假 甲 殿 乙 不 傷 合 笞 四 十 乙 不 犯 甲 無 辜 被 打 遂 | 童 卓 貴 賤 應 有 加 減 各 準 此 例 後 下 手 理 直 者 減 一 | 四 十 乙 殷 甲 不 傷 加 凡 人 二 等 合 杖 大 十 之 類 其 閒 | 或 甲 是 良 人 乙 是 賤 隸 甲 殿 乙 傷 減 凡 人 一 等 合 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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