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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盲 曰 霆 汪 | 酬 雌 洲 易 流 朝 之 者 谓 于 法 应 流 应 斩 特 淮 徒 以 有 吝 | 织 卿 始 五 两 加 一 等 满 四 十 两 即 斩 虽 系 杂 犯 而 本 | 外汗 化入 以 下 杖 八 一 垂 两 五 钱 加 辜 台 流 罪 淮 徒 | 化佩 卜 钱 粮 官 物 故 曰 自 盗 不 分 首 从 并 烂 论 罪 一 咽 | 卞 鬓 盖 辑 注 仓 惮 设 有 监 临 主 守 之 人 即 盗 所 监 守 遥 | 烈止 则 行川 刈 为 从 者 减 流 亦 复 不 同 也 | 之丑 | 卿 人 坐 绶 无 禄 人 减 流 窃 盗 满 数 则 为 首 者 生 级 | 酬 祸 严 有 禄 无 禄 人 满 数 皆 死 不 枉 法 满 数 则 有 禄 | 驯 略 三 流 二 死 则 轻 于 枉 法 不 枉 法 窃 盗 矣 枉 法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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