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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准 赎 | 满 日 带 俸 若 本 镇 钱 粮 不 乏 有 犯 者 仍 令 立 功 | 年 例 折 纳 杂 粮 或 折 银 完 日 回 卫 闲 住 徒 年 限 | 职 立 功 未 经 起 解 及 已 到 配 所 愿 纳 赎 者 照 四 | 大 同 宣 府 榆 林 山 西 等 处 及 宁 夏 等 边 凡 问 军 | 石 其 未 到 配 所 者 亦 照 前 数 递 减 五 年 奏 准 | 俸 差 操 每 徒 半 年 纳 米 一 十 石 折 杂 粮 一 十 五 | 折 纳 杂 粮 上 仓 赎 罪 完 日 还 职 仍 于 原 卫 所 带 | 立 功 未 经 起 解 及 已 到 配 所 者 俱 许 令 纳 米 或 | 靖 四 年 奏 准 陕 西 各 边 及 近 边 军 职 犯 罪 准 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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