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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 秦 第 一 十 一 条 鸿 有 劫 盗 案 伴 即 由 长 江 提 督 专 御 参 办 | | 营 政 务 各 督 抚 仍 商 之 长 江 提 督 听 候 主 持 | 有 两 省 勤 操 者 则 两 省 不 致 废 弛 自 调 兵 调 操 两 事 而 外 几 水 | 亦 恐 废 坏 若 督 抚 中 有 鸠 自 诏 真 者 则 自 省 之 水 军 不 致 废 飘 | 国 设 或 长 江 提 督 不 得 其 人 则 法 皆 不 行 口 粮 兽 恐 虚 廉 船 辄 | 前 往 应 操 不 可 藉 口 等 候 长 江 提 督 回 女 致 误 操 期 盖 立 法 虽 | 行 之 旧 例 平 曰 无 事 之 际 督 抚 偶 调 水 营 操 演 二一 接 檄 文 立 即 | 湖 江 西 苏 院 四 省 巡 抚 皆 然 至 总 督 调 度 轴 境 水 营 尤 圄 蝇 | 总 兵 接 到 咨 帜 立 即 发 兵 不 可 等 候 长 江 提 督 回 文 致 误 军 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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