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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諸 色 官 句 當 者 即 須 係 外 州 府 職 名 其 所 通 狀 仍 須 具 | 其 諸 色 官 並 各 守 條 限 指 揮 其 句 當 人 如 與 外 州 府 刺 | 敍 封 者 其 本 官 具 名 銜 申 奏 其 陳 狀 句 當 人 申 堂 取 裁 | 邑 號 謬 妄 並 在 官 雜 帶 職 官 違 碍 條 格 亦 自 落 職 名 請 | 從 初 封 敍 如 進 擬 後 再 勘 及 有 人 糾 告 稱 官 階 及 前 封 | 驗 如 無 保 狀 具 歷 任 經 堂 陳 述 候 裁 下 點 檢 訖 即 卻 勒 | 自 本 道 奏 薦 即 准 節 度 使 已 下 至 刺 史 取 進 奏 官 狀 詳 | 馬 外 道 帶 職 官 等 若 自 班 行 除 授 即 准 京 官 例 檢 勘 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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