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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 合 格 前 后 起 请 节 文 未 曾 条 制 自 今 后 京 官 或 身 在 | 若 便 施 行 又 虑 却 有 追 改 稍 或 逗 挠 即 缘 恩 命 已 行 官 | 事 其 中 或 有 进 奏 官 句 当 人 才 敕 下 便 经 省 陈 乞 封 敍 当 司 | 一 应 升 朝 并 诸 州 刺 史 左 右 司 马 五 府 少 尹 凡 与 母 妻 封 邑 号 | 本 行 令 史 署 保 如 违 格 条 不 在 施 行 之 限 | 任 官 司 局 人 吏 句 当 仍 于 状 内 分 明 竖 出 某 司 印 兼 委 | 可 施 行 如 是 京 官 下 句 当 人 不 系 见 任 前 资 并 须 是 本 | 乡 贯 兼 取 本 道 进 奏 官 连 署 识 认 使 本 道 进 奏 院 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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