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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 舊 例 應 諸 衛 小 將 軍 上 中 下 等 州 刺 史 都 督 使 額 | 許 敍 使 不 在 以 見 任 不 合 格 例 官 銜 請 論 進 擬 之 限 | 若 一 例 施 行 恐 紊 條 式 自 此 後 須 待 再 授 官 階 相 當 即 | 散 職 或 授 塲 監 職 銜 有 礙 格 條 者 卻 即 引 前 任 階 銜 論 | 一 應 諸 色 官 階 合 格 後 卻 授 陵 臺 令 州 縣 官 或 帶 諸 雜 | 日 將 至 當 司 引 驗 方 許 據 狀 封 敍 | 階 品 職 銜 合 格 者 不 係 四 品 五 品 已 上 候 印 給 告 身 畢 | 京 除 授 外 官 者 並 在 外 除 授 或 帶 職 或 諸 道 奏 薦 受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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