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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一 年 秋 夏 租 稅 並 二 年 諸 雜 差 遣 天 福 七 年 已 前 逃 移 | 有 桑 土 者 仍 收 為 正 戶 其 歸 業 戶 天 福 五 年 以 前 逃 移 者 | 自 災 沴 以 來 戶 口 流 散 如 歸 業 者 切 在 撫 安 其 浮 寄 人 戶 | 差 替 如 願 歸 農 便 與 免 放 仍 仰 本 縣 准 敕 分 明 給 與 憑 據 | 級 等 與 免 本 戶 三 年 諸 雜 差 徭 如 願 且 充 節 級 所 由 未 得 | 如 是 一 鄉 收 到 一 百 戶 以 上 一 村 收 到 十 戶 以 上 本 鄉 村 節 | 五 戶 以 上 者 其 本 鄉 村 節 級 等 與 免 本 戶 二 年 諸 雜 差 使 科 配 | 一 階 如 是 一 鄉 收 到 三 十 或 五 十 戶 以 上 一 村 收 到 三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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