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

三 度 牓 引 得 齊 足 方 至 十 二 月 上 旬 | 試 判 紙 | 選 人 引 納 京 諸 司 官 使 印 家 狀 及 | 選 人 後 先 具 都 數 申 銓 銓 司 舉 狀 便 榜 示 | 日 限 應 授 官 人 至 滿 日 替 人 未 到 間 宜 且 令 守 本 官 主 張 公 事 依 舊 請 俸 州 縣 亦 不 得 差 置 攝 官 替 下 如 是 遭 喪 停 任 身 故 假 滿 非 時 缺 官 之 時 祇 可 差 前 資 正 官 及 前 有 出 身 人 承 攝 如 逐 處 無 正 官 及 有 出 身 人 即 選 清 彊 官 承 攝 仍 依 正 官 例 支 與 俸 錢 具 名 聞 奏 其 年 閏 七 月 吏 部 流 內 銓 狀 申 見 行 條 件 公 事 銓 司 先 準 格 例 南 曹 十 一 月 末 開 宿 判 成 | 不 在 此 限 其 特 敕 除 授 及 隨 幕 判 官 赴 任 不 拘 | 二 月 終 已 前 到 任 若 違 程 本 處 不 得 放 上 且 舊 官 在 任 如 是 無 故 違 限 依 格 殿 選 其 有 故 違 程 者 須 分 明 出 給 得 所 在 憑 由 許 至 前 冬 赴 集 今 年 赴 任 者 | 赴 官 限 |
喜歡我們的網站?請支持我們的發展。 | 網站的設計與内容(c)版權2006-2022。如果您想引用本網站上的内容,請同時加上至本站的鏈接:https://ctext.org/zh。請注意: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違者自動封鎖,不另行通知。沪ICP备09015720号-3 | 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在此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