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麴 有 同 情 共 犯 者 若 是 骨 肉 卑 幼 奴 婢 同 犯 祇 罪 家 長 主 | 及 諸 色 人 與 場 院 私 衷 貨 賣 者 並 同 罪 斷 一 所 犯 私 鹽 | 買 者 買 賣 人 並 同 諸 色 人 犯 鹽 麴 科 斷 若 鹽 鋪 酒 店 戶 | 官 場 官 務 如 有 羨 餘 出 剩 鹽 麴 並 許 盡 底 到 官 如 衷 私 貨 | 衷 私 投 托 興 販 其 買 賣 人 並 同 諸 色 犯 鹽 麴 例 一 諸 | 三 司 明 行 指 揮 一 凡 買 鹽 麴 並 須 于 官 場 務 內 買 若 | 鹽 例 科 斷 若 是 所 請 蠶 鹽 道 路 津 濟 經 過 州 府 縣 鎮 委 | 供 食 不 得 別 將 轉 易 貨 賣 投 托 與 人 如 違 並 同 諸 色 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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