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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參 缺 薄 小 弱 有 違 條 制 不 可 久 行 今 後 祗 官 鑄 錢 私 | 四 年 七 月 敕 先 令 天 下 州 府 公 私 鑄 錢 近 聞 以 鉛 錫 | 流 行 仍 委 鹽 鐵 使 明 行 曉 示 餘 准 元 敕 指 揮 仍 付 所 司 | 酌 量 輕 重 鑄 造 因 兹 不 得 入 鉛 并 鐵 及 缺 漏 不 堪 久 遠 | 宜 令 天 下 無 問 公 私 應 有 銅 處 欲 鑄 錢 者 一 任 取 便 | 二 銖 四 絫 十 錢 重 一 兩 竊 慮 逐 處 缺 銅 難 依 先 定 銖 兩 | 月 敕 條 處 分 其 年 十 二 月 敕 先 許 鑄 錢 仍 每 一 錢 重 | 鑄 外 不 得 輒 便 別 鑄 銅 器 如 有 違 犯 者 並 准 三 年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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