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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 一 等 | 计 | 人 告 若 地 分 及 邻 保 知 而 不 告 杀 者 徙 瓢 年 弃 者 | 人 共 犯 虽 为 从 杀 者 兴 同 罪 弃 者 徒 二 年 半 并 许 | 敕 凡 诸 生 子 孙 而 弃 之 者 徒 二 年 杀 者 徒 三 年 收 生 | 者 千 里 并 编 管 | 敕 凡 子 孙 违 犯 教 令 及 供 秦 有 阔 情 重 者 怜 州 免 恶 | 父 子 律 子 孙 违 犯 教 令 及 供 餐 有 阙 者 徒 二 年 | 如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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