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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所 以 富 貧 者 五 輕 稅 租 薄 賦 斂 不 足 恃 也 五五 事謂 治 國 | 也有 三 國 之 所 以 安 危 者 四 城 郭 險 阻 不 足 守 也 四四 固謂 國 | 事首 經 言 四 國 之 所 以 治 亂 者 三 殺 戮 刑 罰 不 足 用 也 謂三 治謂 亂三 法本 各也 | 立 政 第 四 省三 官本 服四 制固 九五 敗事 七首 觀憲 | 夫 爵 服 賤 祿 賞 輕 民 間 其 治 賊 臣 首 難 此 謂 敗 國 之 教 也 | 辜 而 赦 有 罪 殺 不 辜 而 赦 有 罪 則 國 不 免 於 賊 臣 矣 故 | 則 刑 罰 不 可 不 審 刑 罰 不 審 則 有 辟 就 有 辟 就 則 殺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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