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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有 分 有 持 以 異 為 分 不 可 謂 分 至 於 察 君 之 分 獨 分 | 而 有 存 有 亡 亡 者 其 制 刑 賞 不 分 也 治 國 者 其 刑 賞 莫 | 也 故 治 亂 之 理 宜 務 分 刑 賞 為 急 治 國 者 莫 不 有 法 然 | 失 者 刑 賞 失 也 其 治 民 不 秉 法 為 善 也 如 是 則 是 無 法 | 刑 罰 上 掌 好 惡 以 御 民 力 事 實 不 宜 失 矣 然 而 禁 輕 事 | 以 致 其 所 欲 而 好 惡 者 上 之 所 制 也 民 者 好 利 祿 而 惡 | 事 實 且 夫 死 力 者 民 之 所 有 者 也 人 情 莫 不 出 其 死 力 | 夫 國 治 則 民 安 事 亂 則 邦 危 法 重 者 得 人 情 禁 輕 者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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