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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七 年 一 歲 之 間 頓 置 兩 閏 蓋 曰 十 一 月 辰 在 申 司 | 之 十 四 年 十 五 年 皆 以 連 歲 置 閏 愈 䟽 之 甚 至 于 襄 之 | 二 年 辛 酉 既 閏 僖 之 元 年 壬 戌 又 閏 僖 之 七 年 八 年 哀 | 年 以 至 十 二 年 四 年 皆 以 二 歲 一 閏 失 之 愈 䟽 矣 閔 之 | 十 年 方 閏 率 以 五 歲 一 閏 如 定 公 八 年 置 閏 其 後 則 十 | 一 閏 僖 公 十 二 年 閏 至 十 七 年 方 閏 二 十 五 年 閏 至 三 | 十 年 置 閏 其 後 則 二 十 四 年 以 至 二 十 八 年 皆 以 四 歲 | 亦 皆 閏 十 二 月 然 猶 是 三 歲 一 閏 五 歲 再 閏 如 莊 公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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