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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理 論 曰 殺 者 眾 豆 之 抱 名 | | | 富 之 民 各 得 其 願 也 | 人 有 爵 而 貧 民 損 益 於 征 賦 矣 此 以 有 餘 補 不 足 而 貧 | 拜 爵 者 皆 氏 之 有 餘 者 也 取 有 餘 以 給 塞 下 之 食 則 富 | 書 漢 黿 錯 上 書 曰 利 民 欲 者 莫 如 用 爵 致 栗 矣 能 以 粟 | 上 農 事 人 所 忽 二 衛 尉 勤 之 可 謂 忠 國 憂 民 之 至 | 粟 者 弗 能 守 也 夫 穀 帛 實 天 下 之 命 衛 尉 前 上 蠶 法 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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