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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 窃 野 鷄 并 无 鸟 枪 器 械 者 即 在 挐 获 地 方 责 | 再 犯 即 未 得 畜 木 亦 与 已 得 者 同 拟 外 遣 若 止 | 得 人 犯 均 照 已 得 遣 罪 减 一 等 杖 一 百 徒 三 年 | 发 往 乌 鲁 木 齐 等 处 给 兵 丁 为 奴 打 牲 砍 木 未 | 二 次 发 往 乌 鲁 木 齐 等 处 种 地 犯 至 三 次 者 即 | 三 个 月 发 落 若 盗 砍 木 植 偷 打 牲 畜 审 系 初 次 | 初 犯 枷 号 一 个 月 再 犯 枷 号 两 个 月 三 犯 枷 号 | 一 挐 获 围 塲 内 贼 犯 如 系 偷 采 菜 疏 及 割 草 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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