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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或 言 常 平 不 可 輕 發 衡 曰 儲 蓄 正 備 緩 急 可 視 民 饑 | 法 遣 還 任 擢 知 常 州 時 水 潦 為 災 衡 發 倉 為 糜 以 食 饑 | 境 治 為 諸 邑 最 郡 以 政 績 聞 即 召 對 上 曰 聞 卿 作 縣 有 | 榜 縣 門 俾 里 正 諭 民 不 遣 一 吏 而 賦 自 足 歲 災 蝗 不 入 | 除 其 籍 而 均 其 額 於 上 之 四 等 貧 者 頓 蘇 徵 科 為 期 限 | 弊 富 民 多 隱 漏 貧 弱 困 於 陪 輸 衡 定 為 九 等 自 五 以 下 | 寧 德 簿 攝 尉 以 獲 鹽 寇 改 秩 知 臨 安 府 於 潛 縣 戶 版 積 | 葉 衡 字 夢 錫 婺 州 金 華 人 紹 興 十 八 年 進 士 第 調 福 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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