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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 民 为 状 元 事 必 前 定 二 公 恨 自 苦 耳 既 而 二 人 各 以 己 意 | 弥 封 官 闻 之 谓 同 舍 曰 二 公 何 用 力 争 从 道 十 日 前 已 闻 王 | 杨 乐 道 守 法 以 为 不 可 议 论 未 决 太 常 少 卿 朱 从 道 时 为 | 公 以 初 覆 考 所 定 第 一 人 皆 未 允 当 于 行 间 别 取 一 人 为 状 首 | 其 程 文 当 从 初 考 或 从 覆 考 为 定 即 不 得 别 立 等 是 时 王 荆 | 定 官 发 初 考 官 所 定 等 以 对 覆 考 之 等 如 同 即 已 不 同 则 详 | 初 考 官 先 定 等 第 复 弥 封 之 以 送 覆 考 官 再 定 等 第 乃 付 详 | 诰 与 天 章 阁 待 制 杨 乐 道 二 人 为 详 定 官 旧 制 御 试 举 人 设 | 言 之 所 起 人 亦 莫 知 俊 民 为 何 人 及 御 试 王 荆 公 时 为 知 制 | 嘉 讨 校 进 士 奏 名 讫 未 御 试 京 师 妄 传 王 俊 民 为 状 元 莫 知 | 礼 数 重 轻 如 此 其 实 自 有 为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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