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
二 一 廳 髦 | 子 此 妾 八 顯 也 吳 朝 周 逸 博 連 古 今 逸 唯 左 比 之 予 為 | 錄 淑 所 費 子 違 醴 秦 氏 之 祀 異 姓 尚 不 為 戀 濫 慮 弟 之 刪 | 淑 乞 子 而 養 夕 淑 亡 後 子 還 所 生 朝 廷 適 儒 輕 其 拂 邑 巾 | 義 唯 亂 稱 為 人 後 此 妾 七 凝 也 漢 代 秦 嘉 早 亡 其 妻 途 | 於 不 坐 之 條 其 為 予 奪 不 亦 明 乎 今 說 者 不 違 養 子 之 酬 | 杖 甲 不 應 坐 夫 拾 兒 路 旁 斷 以 父 子 之 律 加 披 所 生 蟬 | 舒 斷 之 曰 甲 能 生 乙 不 能 長 育 以 乞 丙 於 義 以 紹 矣 雖 | 汁 | 怒 枝 甲 叫 十 甲 以 乙 本 是 其 子 不 勝 苴 益 自 告 縣 宮 麒 | 乙 復 長 大 而 丙 所 成 育 甲 因 酒 色 謂 乙 曰 汝 是 吾 子 蠡 |
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通典) | |||||
---|---|---|---|---|---|
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
| 異姓為後議 | |||
歡迎參考及對照本站電子版:《通典·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
喜歡我們的網站?請支持我們的發展。 | 網站的設計與内容(c)版權2006-2024。如果您想引用本網站上的内容,請同時加上至本站的鏈接:https://ctext.org/zh。請注意: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違者自動封鎖,不另行通知。沪ICP备09015720号-3 | 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在此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