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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妻 陶 氏 所 称 不 固 临 辞 矫 妻 子 凄 川 子 夫 韦 命 小 虫 | 峤 自 有 纂 率 应 别 为 户 尚 书 张 阖 议 宾 峤 妻 于 氏 表 墓 | 文 养 人 子 男 后 自 有 子 男 及 闾 人 非 亲 者 皆 别 为 户 凿 | 续 亡 者 后 于 事 役 复 除 无 迥 避 者 听 之 不 得 过 一 人 怠 | 有 明 证 议 不 可 夺 廷 史 陈 序 议 令 文 无 予 而 养 人 子 辩 | 即 | 骨 肉 之 亲 有 顾 复 之 恩 而 无 终 始 之 报 凡 于 氏 所 据 童 | 娄 婴 死 之 日 武 为 服 丧 一 年 夫 异 姓 名 义 其 犹 若 此 逞 | 芝 与 为 八 后 伤 八 弃 义 良 可 悼 也 昔 赵 武 之 生 济 由 嚣 | 子 台 之 平 素 寿 又 蝇 至 其 为 子 道 可 谓 备 矣 而 猥 欲 且 | 卖 |
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 (通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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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 |
| 异姓为后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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