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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 也 此 在 事 宜 第 一 条 | 即 注 销 不 与 他 过 一 体 积 算 以 无 局 结 狱 不 易 赏 宜 重 而 罚 宜 | 准 枯 江 苏 之 例 于 清 讼 案 内 奏 药 几 识 周 公 同 记 过 者 出 局 时 | 每 员 一 功 桑 记 过 者 亦 非 有 诏 大 理 袁 著 立 即 委 署 一 缺 拜 | 记 大 功 耳 觅 献 局 公 同 记 功 如 一 股 董 画 笼 要 山 次 即 系 | 同 记 过 一 次 其 结 案 四 起 者 公 同 记 功 一 次 其 结 五 起 以 上 者 | 东 三 十 馀 起 每 月 须 各 完 结 三 起 其 结 果 不 及 三 起 者 合 股 公 | 四 十 起 之 多 嗣 后 首 府 识 局 应 盆 则 后 左 右 四 服 每 股 诏 办 积 | 亡 年 腊 底 里 则 府 局 承 璧 躬 控 省 控 之 案 积 压 己 至 一 百 三 | 争 宜 第 一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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