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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征 之 故 苏 赋 比 他 府 独 重 官 民 田 租 共 二 百 七 十 七 | 后 恶 富 民 豪 并 坐 罪 没 入 田 产 皆 谓 之 官 田 按 其 家 租 | 次 年 加 五 徵 初 太 祖 平 吴 尽 籍 其 功 臣 子 弟 庄 田 入 官 | 之 支 拨 羡 馀 存 贮 在 仓 曰 馀 米 次 年 馀 多 则 加 六 徵 又 | 州 诸 仓 耗 以 次 定 支 纲 运 听 其 填 注 剥 浅 诸 费 归 以 偿 | 运 纲 运 二 簿 拨 运 记 支 拨 起 运 之 数 预 计 所 运 京 师 通 | 总 收 民 持 贴 赴 囤 官 为 监 纳 粮 长 但 奉 期 会 而 已 置 拨 | 一 人 名 辖 收 至 六 七 万 石 以 上 始 立 粮 长 一 人 总 之 名 | 致 逋 之 由 也 遂 令 诸 县 于 水 次 置 囤 囤 设 粮 头 囤 户 各 | 部 民 大 便 忱 见 诸 县 收 粮 无 团 局 粮 长 即 家 贮 之 曰 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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