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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害 故 尔 频 加 稽 察 可 传 谕 此 意 一 并 㑹 议 | 小 事 朕 不 应 苛 察 但 刑 部 事 务 渐 至 頽 废 恐 人 犯 无 辜 | 册 奏 报 则 事 不 致 稽 延 而 定 罪 之 当 否 亦 可 尽 知 此 等 | 名 而 已 何 益 实 事 嗣 后 照 热 审 例 十 日 内 所 结 事 件 造 | 复 延 挨 虽 都 察 院 及 该 科 衙 门 每 月 稽 察 档 案 不 过 虚 | 谕 曰 刑 部 不 独 人 命 大 事 迟 延 日 期 即 杖 笞 鞭 责 之 罪 亦 | 日 应 作 何 立 法 尽 除 弊 源 可 再 议 又 | 朕 念 及 此 每 用 恻 然 其 借 行 提 两 造 干 证 故 意 稽 迟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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