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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 降 恤 刑 之 文 申 慎 罚 之 典 敕 臣 与 公 卿 八 座 共 删 注 | 月 再 张 五 礼 裂 而 复 缝 六 乐 颓 而 爰 缉 乃 发 德 音 下 明 | 树 功 者 也 伏 惟 陛 下 蹑 历 登 皇 乘 图 践 帝 天 地 更 筑 日 | 理 远 防 邪 萌 深 杜 奸 渐 莫 不 资 法 理 以 成 化 明 刑 赏 以 | 墨 为 正 驭 大 国 者 以 法 理 为 本 是 以 古 之 圣 王 临 朝 思 | 者 制 旨 平 决 至 九 年 稚 圭 上 表 曰 臣 闻 匠 万 物 者 以 绳 | 轻 重 处 竟 陵 王 子 良 下 意 多 使 从 轻 其 中 朝 议 不 能 断 | 详 校 掷 其 违 谬 从 之 于 是 公 卿 八 座 参 议 考 正 旧 注 有 | 条 集 为 一 书 凡 一 千 五 百 三 十 二 条 为 二 十 卷 请 付 外 | 释 于 义 乃 备 者 又 取 一 百 七 条 其 注 相 同 者 取 一 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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