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儒增: |
儒书称:“尧、舜之德,至优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遗在成、康,刑错不用四十馀年。”是欲称尧、舜,襃文、武也。 |
| 儒增: |
夫为言不益,则美不足称;为文不渥,则事不足襃。尧、舜虽优,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虽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䟽,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错不用,增之也。 |
| 儒增: |
夫能使一人不刑,则能使一国不伐;能使刑错不用,则能使兵寝不施。案尧伐丹水,舜征有苖,四子服罪,刑兵设用。成王之时,四国篡畔,淮夷、徐戎,并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与兵,犹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称兵之不用,言刑之不施,是犹人耳缺目完,以目完称人体全,不可从也。人桀于刺虎,怯于击人,而以刺虎称,谓之勇,不可听也。身无败缺,勇无不进,乃为全耳。今称“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襃“刑错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为优,未可谓盛也。 |
| 儒增: |
儒书称:“楚养由基善射,射一杨叶,百发能百中之。”是称其巧于射也。 |
| 儒增: |
夫言其时射一杨叶中之,可也;言其百发而百中,增之也。 |
| 儒增: |
夫一杨叶,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败穿不可复射矣。如就叶悬于树而射之,虽不欲射叶,杨叶繁茂,自中之矣。是必使上取杨叶,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射之数十行,足以见巧,观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亦必不至于百,明矣。 |
| 儒增: |
言事者好增巧美,数十中之,则言其百中矣。百与千,数之大者也。实欲言“十”则言“百”,“百”则言“千”矣。是与《书》言“协和万邦”,《诗》曰“子孙千亿”,同一意也。 |
| 儒增: |
儒书言:“卫有忠臣弘演,为卫哀公使,未还,狄人攻哀公而杀之,尽食其肉,独舍其肝。弘演使还,致命于肝。痛哀公之死,身肉尽,肝无所附,引力自刳其腹,尽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而死。”言此者,欲称其忠矣。 |
| 儒增: |
言其自刳、内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尽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增之也。 |
| 儒增: |
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辄死。何则?五藏、气之主也,犹头,脉之凑也。头一断,手不能取他人之头著之于颈,奈何独能先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腹实出,辄死,则手不能复把矣。如先内哀公之肝,乃出其腹实,则文当言“内哀公之肝、出其腹实”。今先言“尽出其腹实、内哀公之肝”,又言“尽”,增其实也。 |
| 儒增: |
儒书言:“楚熊渠子出,见寝石,以为伏虎,将弓射之,矢没其卫。”或曰:“养由基见寝石,以为兕也,射之,矢饮羽。”或言“李广”。便是熊渠、养由基、李广主名不审,无实也。或以为“虎”,或以为“兕”,兕、虎俱猛,一实也。或言“没卫”,或言“饮羽”,羽则卫,言不同耳。要取以寝石似虎、兕,畏惧加精,射之入深也。 |
| 儒增: |
夫言以寝石为虎,射之矢入,可也;言其没卫,增之也。 |
| 儒增: |
夫见似虎者,意以为是,张弓射之,盛精加意,则其见,真虎与是无异。射似虎之石,矢入没卫,若射真虎之身,矢洞度乎?石之质难射,肉易射也。以射难没卫言之,则其射易者洞,不疑矣。善射者能射远中微,不失毫厘,安能使弓弩更多力乎?养由基从军,射晋侯中其目。夫以疋夫射万乘之主,其加精倍力,必与射寝石等。当中晋侯之目也,可复洞达于项乎?如洞达于项,晋侯宜死。 |
| 儒增: |
车张十石之弩,恐不能入一寸,失摧为三,况以一人之力,引微弱之弓,虽加精诚,安能没卫?人之精乃气也,气乃力也。有水火之难,惶惑恐惧,举徙器物,精诚至矣,素举一石者,倍举二石。然则,见伏石射之,精诚倍故,不过入一寸,如何谓之没卫乎?如有好用剑者,见寝石,惧而斫之,可复谓能断石乎?以勇夫空拳而暴虎者,卒然见寝石,以手椎之,能令石有迹乎? |
| 儒增: |
巧人之精,与拙人等;古人之诚,与今人同。使当今射工,射禽兽于野,其欲得之,不馀精力乎,及其中兽,不过数寸。跌误中石,不能内锋,箭摧折矣。夫如是,儒书之言楚熊渠子、养由基、李广射寝石,矢没卫饮羽者,皆增之也。 |
| 儒增: |
儒书称:“鲁般、墨子之巧,刻木为鸢,飞之三日而不集。” |
| 儒增: |
夫言其以木为鸢飞之,可也;言其三日不集,增之也。 |
| 儒增: |
夫刻木为鸢,以象鸢形,安能飞而不集乎?既能飞翔,安能至于三日?如审有机关,一飞遂翔,不可复下,则当言“遂飞”,不当言“三日”。 |
| 儒增: |
犹世传言曰:“鲁般巧,亡其母也。”言巧工,为母作木车马,木人御者,机关备具,载母其上,一驱不还,遂失其母。如木鸢机关备具,与木车马等,则遂飞不集。机关为须臾间,不能远过三日,则木车等亦宜三日止于道路,无为径去以失其母。二者必失实者矣。 |
| 儒增: |
书说:“孔子不能容于世,周流游说七十馀国,未尝得安。” |
| 儒增: |
夫言周流不遇,可也;言干七十国,增之也。 |
| 儒增: |
案《论语》之篇,诸子之书,孔子自卫反鲁,在陈绝粮,削迹于卫,忘味于齐,伐树于宋,并费与顿牟,至不能十国。传言七十国,非其实也。 |
| 儒增: |
或时干十数国也,七十之说,文书传之,因言干七十国矣。 |
| 儒增: |
《论语》曰:“孔子问公叔文子于公明贾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贾对曰:‘以告者过也。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也;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也;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也。’子曰:‘岂其然乎?岂其然乎?’” |
| 儒增: |
夫公叔文子实时言、时笑、义取,人传说称之,言其不言、不笑、不取也,俗言竟增之也。 |
| 儒增: |
书言:“秦缪公伐郑,过晋不假途,晋襄公率羗戎要击于崤塞之下,疋马只轮无反者。” |
| 儒增: |
时秦遣三大夫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皆得复还。夫三大夫复还,车马必有归者,文言“疋马只轮无反者”,增其实也。 |
| 儒增: |
书称:“齐之孟尝,魏之信陵,赵之平原,楚之春申君,待士下客,招会四方,各三千人。”欲言下士之至,趋之者众也。 |
| 儒增: |
夫言士多,可也;言其三千,增之也。 |
| 儒增: |
四君虽好士,士至虽众,不过各千馀人,书则言三千矣。夫言众必言千数,言少则言无一,世俗之情,言事之失也。 |
| 儒增: |
《传》记言:“高子羔之丧亲,泣血,三年未尝见齿,君子以为难。”难为故也。 |
| 儒增: |
夫不以为非实,而以为难,君子之言误矣。 |
| 儒增: |
高子泣血,殆必有之。何则?荆和献宝于楚,楚刖其足,痛宝不进,己情不达,泣涕,涕尽因续以血。今高子痛亲,哀极涕竭,血随而出,实也。而云“三年未尝见齿”,是增之也。 |
| 儒增: |
言“未尝见齿”,欲言其不言不笑也。孝子丧亲,不笑可也,安得不言?言安得不见齿?孔子曰:“言不文。”或时不言,《传》则言其不见齿;或时,《传》则言其不见齿三年矣。 |
| 儒增: |
高宗谅阴,三年不言。尊为天子不言,而其文言“不言”,犹疑于增,况高子位贱,而曰“未尝见齿”,是必增益之也。 |
| 儒增: |
儒书言:“禽息荐百里奚,缪公未听,禽息出当门,仆头碎首而死。缪公痛之,乃用百里奚。”此言贤者荐善,不爱其死,仆头碎首而死,以达其友也。世士相激,文书传称之,莫谓不然。 |
| 儒增: |
夫仆头以荐善,古今有之。禽息仆头,盖其实也;言碎首而死,是增之也。 |
| 儒增: |
夫人之扣头,痛者血流,虽忿恨惶恐,无碎首者。非首不可碎,人力不能自碎也。执刃刎颈,树锋刺胸,锋刃之助,故手足得成势也。言禽息举椎自击,首碎,不足怪也;仆头碎首,力不能自将也。有扣头而死者,未有使头破首碎者也。 |
| 儒增: |
此时或扣头荐百里奚,世空言其死;若或扣头而死,世空言其首碎也。 |
| 儒增: |
儒书言:“荆轲为燕太子刺秦王,操匕首之剑,刺之不得。秦王拔剑击之。轲以匕首掷秦王,不中,中铜柱,入尺。”欲言匕首之利,荆轲势盛,投锐利之刃陷坚强之柱,称荆轲之勇,故增益其事也。 |
| 儒增: |
夫言入铜柱,实也;言其入尺,增之也。 |
| 儒增: |
夫铜虽不若匕首坚刚,入之不过数寸,殆不能入尺。以入尺言之,设中秦王,匕首洞过乎?车张十石之弩,射垣木之表,尚不能入尺。以荆轲之手力,投轻小之匕首,身被龙渊之剑刃,入坚刚之铜柱,是荆轲之力,劲于十石之弩,铜柱之坚,不若木表之刚也。 |
| 儒增: |
世称荆轲之勇,不言其多力。多力之人,莫若孟贲。使孟贲掷铜柱,能渊出一尺乎?此亦或时匕首利若干将、莫邪,所刺无前,所击无下,故有入尺之效。夫称干将、莫邪,亦过其实。刺击无前、下,亦入铜柱尺之类也。 |
| 儒增: |
儒书言:“董仲舒读《春秋》,专精一思,志不在他,三年不窥园菜。” |
| 儒增: |
夫言不窥园菜,实也;言三年,增之也。 |
| 儒增: |
仲舒虽精,亦时解休,解休之间,犹宜游于门庭之侧,则能至门庭,何嫌不窥园菜?闻用精者,察物不见,存道以亡身,不闻不至门庭,坐思三年,不及窥园也。 |
| 儒增: |
《尚书毋佚》曰:“君子所其毋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佚。”者也。人之䈥骨,非木非石,不能不解。故张而不弛,文王不为;弛而不张,文王不行;一弛一张,文王以为常。圣人材优,尚有弛张之时,仲舒材力劣于圣,安能用精三年不休? |
| 儒增: |
儒书言:“夏之方盛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而为之备,故入山泽,不逢恶物,用辟神奸,故能叶于上下,以承天休。” |
| 儒增: |
夫金之性,物也,用远方贡之为美,铸以为鼎,用象百物之奇,安能入山泽不逢恶物,辟除神奸乎? |
| 儒增: |
周时天下太平,越裳献白雉,倭人贡鬯草。食白雉,服鬯草,不能除凶,金鼎之器,安能辟奸?且九鼎之来,德盛之瑞也。服瑞应之物,不能致福。男子服玉,女子服珠,珠、玉于人,无能辟除,宝奇之物,使为兰服,作牙身,或言有益者,九鼎之语也。夫九鼎无能辟除,《传》言能辟神奸,是则书增其文也。 |
| 儒增: |
世俗《传》言:“周鼎不爨自沸,不投物,物自出。”此则世俗增其言也,儒书增其文也,是使九鼎以无怪空为神也。 |
| 儒增: |
且夫谓周之鼎神者,何用审之?周鼎之金,远方所贡,禹得铸以为鼎也。其为鼎也,有百物之象。如为远方贡之为神乎?远方之物安能神?如以为禹铸之为神乎?禹圣,不能神。圣人身不能神,铸器安能神?如以金之物为神乎?则夫金者、石之类也,石不能神,金安能神?以有百物之象为神乎?夫百物之象,犹雷罇也,雷罇刻画云雷之形,云雷在天,神于百物,云雷之象不能神,百物之象安能神也? |
| 儒增: |
《传》言:“秦灭周,周之九鼎入于秦。”案本事,周赧王之时,秦昭王使将军摎攻王𧹞。王𧹞惶惧犇秦,顿首受罪,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秦受其献,还王𧹞。王𧹞卒,秦王取九鼎宝器矣。若此者,九鼎在秦也。 |
| 儒增: |
始皇二十八年,北游至琅邪,还过彭城,齐戒祷祠,欲出周鼎,使千人没泗水之中,求弗能得。案时,昭王之后,三世得始皇帝。秦无危乱之祸,鼎宜不亡,亡时殆在周。《传》言:“王𧹞犇秦,秦取九鼎。”或时误也。 |
| 儒增: |
《传》又言:“宋太丘社亡,鼎没水中彭城下。其后二十九年,秦并天下。”若此者,鼎未入秦也。其亡,从周去矣,未为神也。 |
| 儒增: |
春秋之时,五石陨于宋。五石者、星也。星之去天,犹鼎之亡于地也。星去天不为神,鼎亡于地何能神?春秋之时,三山亡,犹太丘社之去宋,五星之去天。三山亡,五石陨,太丘社去,皆自有为。然鼎亡,亡亦有应也,未可以亡之故,乃谓之神。如鼎与秦三山同乎?亡不能神。如有知,欲辟危乱之祸乎?则更桀、纣之时矣。衰乱无道,莫过桀、纣,桀、纣之时,鼎不亡去。周之衰乱,未若桀、纣,留无道之桀、纣,去衰末之周,非止去之宜神有知之验也。或时周亡之时,将军摎人众见鼎盗取,奸人铸烁以为他器,始皇求不得也。后因言有神名,则空生没于泗水之语矣。 |
| 儒增: |
孝文皇帝之时,赵人新垣平上言:“周鼎亡在泗水中,今河溢通于泗水。臣望东北汾阴直有金气,意周鼎出乎?兆见弗迎则不至。”于是文帝使使治庙汾阴南,临河,欲祠出周鼎。人有上书告新垣平所言神器事皆诈也,于是下平事于吏,吏治,诛新垣平。夫言鼎在泗水中,犹新垣平诈言鼎有神气见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