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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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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儒增:
儒書稱:「堯、舜之德,至優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遺在成、康,刑錯不用四十餘年。」是欲稱堯、舜,襃文、武也。

2 儒增:
夫為言不益,則美不足稱;為文不渥,則事不足襃。堯、舜雖優,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雖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䟽,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錯不用,增之也。

3 儒增:
夫能使一人不刑,則能使一國不伐;能使刑錯不用,則能使兵寢不施。案堯伐丹水,舜征有苖,四子服罪,刑兵設用。成王之時,四國篡畔,淮夷、徐戎,並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誅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異,巧論之人,不能別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與兵,猶足與翼也。走用足,飛用翼,形體雖異,其行身同。刑之與兵,全眾禁邪,其實一也。稱兵之不用,言刑之不施,是猶人耳缺目完,以目完稱人體全,不可從也。人桀於刺虎,怯於擊人,而以刺虎稱,謂之勇,不可聽也。身無敗缺,勇無不進,乃為全耳。今稱「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襃「刑錯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為優,未可謂盛也。

4 儒增:
儒書稱:「楚養由基善射,射一楊葉,百發能百中之。」是稱其巧於射也。

5 儒增:
夫言其時射一楊葉中之,可也;言其百發而百中,增之也。

6 儒增:
夫一楊葉,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敗穿不可復射矣。如就葉懸於樹而射之,雖不欲射葉,楊葉繁茂,自中之矣。是必使上取楊葉,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射之數十行,足以見巧,觀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亦必不至於百,明矣。

7 儒增:
言事者好增巧美,數十中之,則言其百中矣。百與千,數之大者也。實欲言「十」則言「百」,「百」則言「千」矣。是與《書》言「協和萬邦」,《詩》曰「子孫千億」,同一意也。

8 儒增:
儒書言:「衛有忠臣弘演,為衛哀公使,未還,狄人攻哀公而殺之,盡食其肉,獨捨其肝。弘演使還,致命於肝。痛哀公之死,身肉盡,肝無所附,引力自刳其腹,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而死。」言此者,欲稱其忠矣。

9 儒增:
言其自刳、內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增之也。

10 儒增:
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輒死。何則?五藏、氣之主也,猶頭,脈之湊也。頭一斷,手不能取他人之頭著之於頸,奈何獨能先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腹實出,輒死,則手不能復把矣。如先內哀公之肝,乃出其腹實,則文當言「內哀公之肝、出其腹實」。今先言「盡出其腹實、內哀公之肝」,又言「盡」,增其實也。

11 儒增:
儒書言:「楚熊渠子出,見寢石,以為伏虎,將弓射之,矢沒其衛。」或曰:「養由基見寢石,以為兕也,射之,矢飲羽。」或言「李廣」。便是熊渠、養由基、李廣主名不審,無實也。或以為「虎」,或以為「兕」,兕、虎俱猛,一實也。或言「沒衛」,或言「飲羽」,羽則衛,言不同耳。要取以寢石似虎、兕,畏懼加精,射之入深也。

12 儒增:
夫言以寢石為虎,射之矢入,可也;言其沒衛,增之也。

13 儒增:
夫見似虎者,意以為是,張弓射之,盛精加意,則其見,真虎與是無異。射似虎之石,矢入沒衛,若射真虎之身,矢洞度乎?石之質難射,肉易射也。以射難沒衛言之,則其射易者洞,不疑矣。善射者能射遠中微,不失毫釐,安能使弓弩更多力乎?養由基從軍,射晉侯中其目。夫以疋夫射萬乘之主,其加精倍力,必與射寢石等。當中晉侯之目也,可復洞達於項乎?如洞達於項,晉侯宜死。

14 儒增:
車張十石之弩,恐不能入一寸,失摧為三,況以一人之力,引微弱之弓,雖加精誠,安能沒衛?人之精乃氣也,氣乃力也。有水火之難,惶惑恐懼,舉徙器物,精誠至矣,素舉一石者,倍舉二石。然則,見伏石射之,精誠倍故,不過入一寸,如何謂之沒衛乎?如有好用劍者,見寢石,懼而斫之,可復謂能斷石乎?以勇夫空拳而暴虎者,卒然見寢石,以手椎之,能令石有跡乎?

15 儒增:
巧人之精,與拙人等;古人之誠,與今人同。使當今射工,射禽獸於野,其欲得之,不餘精力乎,及其中獸,不過數寸。跌誤中石,不能內鋒,箭摧折矣。夫如是,儒書之言楚熊渠子、養由基、李廣射寢石,矢沒衛飲羽者,皆增之也。

16 儒增:
儒書稱:「魯般、墨子之巧,刻木為鳶,飛之三日而不集。」

17 儒增:
夫言其以木為鳶飛之,可也;言其三日不集,增之也。

18 儒增:
夫刻木為鳶,以象鳶形,安能飛而不集乎?既能飛翔,安能至於三日?如審有機關,一飛遂翔,不可復下,則當言「遂飛」,不當言「三日」。

19 儒增:
猶世傳言曰:「魯般巧,亡其母也。」言巧工,為母作木車馬,木人御者,機關備具,載母其上,一驅不還,遂失其母。如木鳶機關備具,與木車馬等,則遂飛不集。機關為須臾間,不能遠過三日,則木車等亦宜三日止於道路,無為徑去以失其母。二者必失實者矣。

20 儒增:
書說:「孔子不能容於世,周流游說七十餘國,未嘗得安。」

21 儒增:
夫言周流不遇,可也;言干七十國,增之也。

22 儒增:
案《論語》之篇,諸子之書,孔子自衛反魯,在陳絕糧,削迹於衛,忘味於齊,伐樹於宋,并費與頓牟,至不能十國。傳言七十國,非其實也。

23 儒增:
或時干十數國也,七十之說,文書傳之,因言干七十國矣。

24 儒增:
《論語》曰:「孔子問公叔文子於公明賈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賈對曰:『以告者過也。夫子時然後言,人不厭其言也;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也;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也。』子曰:『豈其然乎?豈其然乎?』」

25 儒增:
夫公叔文子實時言、時笑、義取,人傳說稱之,言其不言、不笑、不取也,俗言竟增之也。

26 儒增:
書言:「秦繆公伐鄭,過晉不假途,晉襄公率羗戎要擊於崤塞之下,疋馬隻輪無反者。」

27 儒增:
時秦遣三大夫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皆得復還。夫三大夫復還,車馬必有歸者,文言「疋馬隻輪無反者」,增其實也。

28 儒增:
書稱:「齊之孟嘗,魏之信陵,趙之平原,楚之春申君,待士下客,招會四方,各三千人。」欲言下士之至,趨之者眾也。

29 儒增:
夫言士多,可也;言其三千,增之也。

30 儒增:
四君雖好士,士至雖眾,不過各千餘人,書則言三千矣。夫言眾必言千數,言少則言無一,世俗之情,言事之失也。

31 儒增:
《傳》記言:「高子羔之喪親,泣血,三年未嘗見齒,君子以為難。」難為故也。

32 儒增:
夫不以為非實,而以為難,君子之言誤矣。

33 儒增:
高子泣血,殆必有之。何則?荊和獻寶於楚,楚刖其足,痛寶不進,己情不達,泣涕,涕盡因續以血。今高子痛親,哀極涕竭,血隨而出,實也。而云「三年未嘗見齒」,是增之也。

34 儒增:
言「未嘗見齒」,欲言其不言不笑也。孝子喪親,不笑可也,安得不言?言安得不見齒?孔子曰:「言不文。」或時不言,《傳》則言其不見齒;或時,《傳》則言其不見齒三年矣。

35 儒增:
高宗諒陰,三年不言。尊為天子不言,而其文言「不言」,猶疑於增,況高子位賤,而曰「未嘗見齒」,是必增益之也。

36 儒增:
儒書言:「禽息薦百里奚,繆公未聽,禽息出當門,仆頭碎首而死。繆公痛之,乃用百里奚。」此言賢者薦善,不愛其死,仆頭碎首而死,以達其友也。世士相激,文書傳稱之,莫謂不然。

37 儒增:
夫仆頭以薦善,古今有之。禽息仆頭,蓋其實也;言碎首而死,是增之也。

38 儒增:
夫人之扣頭,痛者血流,雖忿恨惶恐,無碎首者。非首不可碎,人力不能自碎也。執刃刎頸,樹鋒刺胸,鋒刃之助,故手足得成勢也。言禽息舉椎自擊,首碎,不足怪也;仆頭碎首,力不能自將也。有扣頭而死者,未有使頭破首碎者也。

39 儒增:
此時或扣頭薦百里奚,世空言其死;若或扣頭而死,世空言其首碎也。

40 儒增:
儒書言:「荊軻為燕太子刺秦王,操匕首之劍,刺之不得。秦王拔劍擊之。軻以匕首擿秦王,不中,中銅柱,入尺。」欲言匕首之利,荊軻勢盛,投銳利之刃陷堅彊之柱,稱荊軻之勇,故增益其事也。

41 儒增:
夫言入銅柱,實也;言其入尺,增之也。

42 儒增:
夫銅雖不若匕首堅剛,入之不過數寸,殆不能入尺。以入尺言之,設中秦王,匕首洞過乎?車張十石之弩,射垣木之表,尚不能入尺。以荊軻之手力,投輕小之匕首,身被龍淵之劍刃,入堅剛之銅柱,是荊軻之力,勁於十石之弩,銅柱之堅,不若木表之剛也。

43 儒增:
世稱荊軻之勇,不言其多力。多力之人,莫若孟賁。使孟賁擿銅柱,能淵出一尺乎?此亦或時匕首利若干將、莫邪,所刺無前,所擊無下,故有入尺之效。夫稱干將、莫邪,亦過其實。刺擊無前、下,亦入銅柱尺之類也。

44 儒增:
儒書言:「董仲舒讀《春秋》,專精一思,志不在他,三年不窺園菜。」

45 儒增:
夫言不窺園菜,實也;言三年,增之也。

46 儒增:
仲舒雖精,亦時解休,解休之間,猶宜游於門庭之側,則能至門庭,何嫌不窺園菜?聞用精者,察物不見,存道以亡身,不聞不至門庭,坐思三年,不及窺園也。

47 儒增:
《尚書毋佚》曰:「君子所其毋逸,先知稼穡之艱難,乃佚。」者也。人之䈥骨,非木非石,不能不解。故張而不弛,文王不為;弛而不張,文王不行;一弛一張,文王以為常。聖人材優,尚有弛張之時,仲舒材力劣於聖,安能用精三年不休?

48 儒增:
儒書言:「夏之方盛也,遠方圖物,貢金九牧,鑄鼎象物,而為之備,故入山澤,不逢惡物,用辟神姦,故能叶于上下,以承天休。」

49 儒增:
夫金之性,物也,用遠方貢之為美,鑄以為鼎,用象百物之奇,安能入山澤不逢惡物,辟除神姦乎?

50 儒增:
周時天下太平,越裳獻白雉,倭人貢鬯草。食白雉,服鬯草,不能除凶,金鼎之器,安能辟姦?且九鼎之來,德盛之瑞也。服瑞應之物,不能致福。男子服玉,女子服珠,珠、玉於人,無能辟除,寶奇之物,使為蘭服,作牙身,或言有益者,九鼎之語也。夫九鼎無能辟除,《傳》言能辟神姦,是則書增其文也。

51 儒增:
世俗《傳》言:「周鼎不爨自沸,不投物,物自出。」此則世俗增其言也,儒書增其文也,是使九鼎以無怪空為神也。

52 儒增:
且夫謂周之鼎神者,何用審之?周鼎之金,遠方所貢,禹得鑄以為鼎也。其為鼎也,有百物之象。如為遠方貢之為神乎?遠方之物安能神?如以為禹鑄之為神乎?禹聖,不能神。聖人身不能神,鑄器安能神?如以金之物為神乎?則夫金者、石之類也,石不能神,金安能神?以有百物之象為神乎?夫百物之象,猶雷罇也,雷罇刻畫雲雷之形,雲雷在天,神於百物,雲雷之象不能神,百物之象安能神也?

53 儒增:
《傳》言:「秦滅周,周之九鼎入于秦。」案本事,周赧王之時,秦昭王使將軍摎攻王𧹞。王𧹞惶懼犇秦,頓首受罪,盡獻其邑三十六,口三萬。秦受其獻,還王𧹞。王𧹞卒,秦王取九鼎寶器矣。若此者,九鼎在秦也。

54 儒增:
始皇二十八年,北遊至琅邪,還過彭城,齊戒禱祠,欲出周鼎,使千人沒泗水之中,求弗能得。案時,昭王之後,三世得始皇帝。秦無危亂之禍,鼎宜不亡,亡時殆在周。《傳》言:「王𧹞犇秦,秦取九鼎。」或時誤也。

55 儒增:
《傳》又言:「宋太丘社亡,鼎沒水中彭城下。其後二十九年,秦并天下。」若此者,鼎未入秦也。其亡,從周去矣,未為神也。

56 儒增:
春秋之時,五石隕于宋。五石者、星也。星之去天,猶鼎之亡於地也。星去天不為神,鼎亡於地何能神?春秋之時,三山亡,猶太丘社之去宋,五星之去天。三山亡,五石隕,太丘社去,皆自有為。然鼎亡,亡亦有應也,未可以亡之故,乃謂之神。如鼎與秦三山同乎?亡不能神。如有知,欲辟危亂之禍乎?則更桀、紂之時矣。衰亂無道,莫過桀、紂,桀、紂之時,鼎不亡去。周之衰亂,未若桀、紂,留無道之桀、紂,去衰末之周,非止去之宜神有知之驗也。或時周亡之時,將軍摎人眾見鼎盜取,姦人鑄爍以為他器,始皇求不得也。後因言有神名,則空生沒於泗水之語矣。

57 儒增:
孝文皇帝之時,趙人新垣平上言:「周鼎亡在泗水中,今河溢通於泗水。臣望東北汾陰直有金氣,意周鼎出乎?兆見弗迎則不至。」於是文帝使使治廟汾陰南,臨河,欲祠出周鼎。人有上書告新垣平所言神器事皆詐也,於是下平事於吏,吏治,誅新垣平。夫言鼎在泗水中,猶新垣平詐言鼎有神氣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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