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 us on Facebook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Twitter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sina.com's microblogging site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Douban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Chinese Text Project
-> -> -> 經上、經說上

《經上、經說上》

1 經:
故,所得而後成也。
說: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無】然,無字舊衍若見之成見也。
校:
「大故有之必無然」,孫詒讓云:疑當作「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啟超案:「無」字衍文,孫校刪是也。「無之必不然」五字不必增,文義即此已足。
「若見之成見也」,孫校改為「若得之成是也」,非是。本文不誤,孫不得其解耳。
「體也若有端」五字,張惠言謂為第二條之錯簡,孫從之。啟超案:張、孫說非是,此文言小故為大故之體,若尺之有端耳。
釋:
說文》「故,使為之也」。加熱能使水蒸為氣;加冷能使水凝為冰。氣,得熱而成;冰,得冷而成也。故曰:「故,所得而後成也」。第七十七條經說云:「故也者,必待所為之成也」已與本條相發明。
此條論因果律,實論理學上最重要之問題也。「故」為事物所以然之故,即事物之原因。原因分為兩種:縂原因,謂之「大故」;分原因,謂之「小故」。例如見之所以能成見,其所需之故甚多:一,須有能見之眼;二,須有所見之物;三,須有傳光之媒介物;四,須眼與物之間莫為之障;五,須心識注視此物。此物故者,僅有其一,未必能見;若缺其一,決不能見。故曰:「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蓋小故者,分大故之一體也,其性質若尺之有端也(義詳次條)。合諸小故,則成為大故,得大故則事物成。故曰:「大故,有之必然」。例如前所擧五故同時輳會,則「見之成見」也。佛典唯識倶舍諸論,皆言眼識待八緣而生,可知「見之成見」其故實繁。
《大取》篇云:「夫辭以故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也。」《小取》篇云:「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非攻下》篇云:「子未察吾言之類,未明其故也」。彼諸文之「故」,即本條所謂「所得而後成」者也。《孟子》云:「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亦即此「故」字。

2 經:
體,分於兼也。
說:
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釋:
兼,指總體;體,指部分。部分由總體分出,故曰:「體分於兼也」(參看第四六條)。幾何公里謂「全量大於其分」,「全量等於其和」,即其義也。
二者一之兼,一者二之體;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凡墨經所謂「尺」,皆當幾何學之線;所謂「端」,當其點(參看第六〇、六一、六七諸條)。「體若尺之端」者,謂點為線之一體。將一線分割之,可以得無數點,即「體分於兼」之義。
《兼愛》篇多以兼與別對擧,別即體義。

3 經:
知,材也。
說:
知【材】:材字舊衍。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不字舊脫。若眼。舊作明。
校:
舊本《經說》第一個知字下有材字,據本書通例,《經說》每條首一字皆牒擧經文首一字以為標題。所牒者僅一字而止,則此文材字殆涉經文而衍。
「而不必知」舊本作「必知」胡適據次條「而不必得」文例,校增一字,甚是,今從之。
「若眼」舊作「若明」,涉第六條而譌耳。此條言所以知之材,義與眼相當,眼字與明字形近成譌。
釋:
本篇釋知字之義凡四條。本條論知識之本能,第五條論知識之過程,第六條論知識之成立,第十六條論求知識之方法,皆認識論中最有價值之文,宜此而觀之。
材者,本能也。《孟子》云:「非材之罪」,「不能盡其材」,與此同義。
此條言知識之第一要件:須有能知之官能。此官能,所恃以知也。然有之未必遂能知,例如目,所以見也,然有目未必即見。

60 經:
倍,為二也。
說:
倍:二,尺與尺倶。去一得二。
校:
舊作「二尺與尺但去一」,但字當為倶字之譌。「得二」兩字,錯入第六六條,今以意校正。舊因「得二」二字錯入第六六條,遂使彼條異説文離,而本條亦終不可解。各家皆將「二尺」兩字連讀,又不解尺之即為綫,乃謂二尺與一尺相較,但去其一,即名為倍,此何可通耶?
釋:
「倍」字牒經標題。「二」字復牒經文「二」字而釋之。尺者,幾何學所謂綫也。綫與綫並,綫失其一,而此綫所得者乃實二也,故曰:「為二」。

61 經:
端,體之無厚舊作序而最前者也。
說:
端:是無間也。間,舊作同。
校:
「厚」舊作「序」,從王校。「間」舊作「同」,疑因形近而譌。
釋:
端者幾何學所謂點也。體即「體分於兼」之體(與幾何之體異)。點無長短廣摘狹厚薄,故云無厚。凡形皆起於點,故云最前。《說文》云:「耑,物初生之題也」。耑,端之原字,與此文最前義同。
說中「無間」二字舊作「無同」,形近而譌耳。無同不足為點之界説。(張云:「若有同之即非最前」義慮淺不愜。)
幾何原本云:「點者無分」,蓋點者不可分者也,不可分則無間也。《莊子·養生主》篇云:「以無厚入有間」,無厚無間者,惟點耳。
中庸》云:「造端乎夫婦」,造端即起點也。物理學上之「極微」,即端也。凡質礙之物,皆得析之為分子,分子更析為原子,更析為電子,電子則在今以為不可析,幾於端矣。端不可分,故無間;無質礙,故無厚;為一切物質之原,故云在前。

62 經:
有間,中也。
說:
有間:謂夾之者也。

63 經:
間,不及旁也。
說:
間:謂夾,者也。尺,前於區【穴】此字疑衍而後於端,不夾於端與區間舊作內。及:及非齊之及也。
校:
「區內」疑「區間」之譌。「穴」字疑衍,因下既譌間為內,此文涉下衍內字又涉形近譌為穴耳。
「及,及非齊之及也」七字,以為後學案識之語羼入本文。
釋:
惟點無間,線、面、體皆有間矣,故續釋間義。
間者,猶隙穴也。凡形之可分析者皆有間。物之受熱而漲,受冷而縮,皆「間」之作用也。以至粗者言之,則太陽與地球相距之間謂之間;以至細者言之,則兩電子相距之間謂之間。此以夾者訓間,以夾之者訓有間。間者,所間也。有間者,能間也。「有間」指本隙;「間」則構成本隙之物也。能所合然後間義明。
區者,幾何學所謂面也,有長有廣,成一界城,故謂之區。先有點而後有線,先有線而後有面,故曰:「尺前於區而後於端」。尺既在端前區後,則似尺在短與區之間矣。而其實不然,蓋間之義不如此也。《經說》恐人誤會,故擧「尺不夾於端與區間」作反證也。
及即夾也,以同音互訓(粵語此兩字音讀全同)。「不及旁」者,言旁夾中中不夾旁,說恐人誤以到字訓及,故特牒經文及字另標一題,而申言非齊及之及。

64 經:
舊作纑,間虛也。
說:
櫨:虛也者,兩木之間,謂其無木者也。
校:
櫨字從孫校。
釋:
此擧麤跡以明間義也。孫詒讓云:「櫨,柱上小方木」(據眾經音義引三倉文)。張惠言云:「與夾者相及則謂之間,但就其虛處則謂之櫨」。兩木之間無木猶兩恆星之間無恆星,兩電子之間無電子,故命之曰「間虛」。

65 經:
盈,莫不有也。
說:
盈:無盈,無厚,於尺無所往而不得【得二】。
校:
「得二」兩字,乃第六十二條「倍為二也」經說之文,錯簡入此。今校刪,移歸彼條。
孫破此文之尺字,而以堅白石為之釋,蓋因此下錯入「得二」兩字。次條之經有「堅白不相外」一語,再次條之說文又有「堅白之攖相盡」一語,因誤將三條經說混而為一,為「得二」兩字之解。指石得堅白之二。引《公孫龍子》「無堅得白其擧也二無白得堅其擧也二」為證。用心可謂極細,不知此條「得二」兩字,全屬錯衍。下兩條之「白」字,亦是傳寫者妄加耳(說詳次條)。石中堅白相盈,與此文無盈無厚之義全不相涉,如孫氏說,則「於尺」一句成枝辭矣。
釋:
盈,函也,例如體函面,面函線,線函點。凡函者必盡函其所函,故曰「莫不有」。「無盈無厚」者,謂無盈則無厚,例如點不函他點,則終不能積而成體。「於尺無所往而不得」者,端(點)不函他端(點),故無盈無厚。引端(點)為尺(線),則尺(線)函端(點)無數。縱橫曲折以成區(面),則函尺(線)無數,積疊以成厚(體),則函區(面)尺(線)端(點)無數,遂所引而皆有函(有盈),則無論若何引法皆可以成體(有厚)也。

66 經:
堅,【白不】相外也。白不二字舊衍。
說:
堅:異處不相盈,相非同排,是相外也。
校:
經文「白不」二字疑衍,經上篇體例,每條皆首一字為句,此條之「堅相外也」與次條之「攖相得也」,以反對兩伊相次,與「譽明美誹明惡」「平同高中高長」諸條,文例正同。且經說正釋相外之義,與「堅白」義無涉,故此文必衍也。
經文既衍「白不」二字,「堅白不相外」,與《經說下》第十六條「無堅得白,必相盈也」,語意似乎相發明。孫詒讓因謂《經說》之堅字下脫一白字,當云:「堅白異處不相盈」。啟超案:孫說誤也,凡《經說》每條之首一字,皆牒擧經文而標為題,此字萬不容與下文連讀成句。此是讀《墨經》當嚴守之公例,此例本孫氏所發明,然彼不能嚴守。間詁中句讀,將首一字連下文讀者過半,其致誤之原多由此,即如此條。若如孫說以「堅白異處不相盈」成句,則不惟脫一白字,當並脫一堅字矣。何也?此文堅字乃由經標題,例應獨立成句,然則「白異處不相盈」,尚成文耶。且如孫說,則經言「堅白不相外」,而說言「堅白不相盈」,兩義正反,何以成解?推孫氏致誤之由:(一)因經文作「堅白不相外」;(二)因下條有「堅白之攖相盡」一語;(三)因此處「堅」字上舊本錯入「得二」兩字乃錯簡,與此文無關(詳第六〇條第六五條)。「堅白之攖」實當作「兼之攖」(詳第六七條),此條經文下條說文之兩白字,皆妄人所加耳,妄也。所以加此字者亦由不得其解覩一堅字,則以為是必論「堅白異同」也。輒加一白字於其下,以譌傳譌,而孫氏受之。其實《經上》《經說上》全未討論到「堅白石」問題,「堅白石」乃後世墨者觭偶不件之辭耳。
《經說》「堅白」字上有「得二」兩字,乃六十二條之錯簡。張氏以冠本條,大誤。
釋:
堅,即佛典所謂「質礙」。凡物之形質在空間占一位置者也。凡質礙皆有其所占之空間,此所占互不相容。此空間既為甲質礙所占,即不能為乙質礙所占,故曰「相外」。相外者何?相排也。說所云「相非」,即相排也。「異處不相盈」者,「處」,即位置。「相盈」,相函也。質礙之為性,各自占一特異之位置,不能相函,此其所以相排也。

67 經:
攖,相得也。
說:
攖:尺與尺俱,不盡;舊注以倶不盡之字連讀成句,非是。端與端俱盡;尺與端舊脫,或盡或不盡。兼舊作堅【白】舊衍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端】舊衍。
校:
舊本「不相盡」之下有一「端」字,而「尺與」之下「或盡」之上脫一「端」字。孫氏移彼補此,是也。「兼之攖相盡」,舊作「堅白之攖相盡」。孫以《經說下》「堅白相盈」之義釋之,驟讀若無以易矣。其解「體攖不相盡」,以物體為解,妄卻凡墨經中之體字,皆指「分於間」者而言,不能以一獨立之物體目之也。上文以尺與端對擧,故知此文之「體」字,必當與「兼」對擧。「兼」譌為「堅」者,因音相近,而上條又有堅字,傳寫涉筆成譌。後之校者,因「堅攖」義不可通,忽想到經下有「堅白相盈」一語,遂奮筆加一「百」字於其下,亦如孫氏將前條之「堅異處」改為「堅白異處」;而後之讀者且據為定本以校改他條矣。其實此條專就幾何學上之等量不等量而言,與論理學上所辨堅白異同,渺不相涉。而近似之譌,能使誤讀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甚矣校書之難也。
釋:
攖,相接觸也。相得,相吸收相銜也。攖,有盡與不盡之別,本經第四十三條云:「盡,莫不然也」。兩形接觸,構一新形,其新形內容與舊形適脗合者,相盡也;反是,則不相盡也。端與端倶何以能盡,以點加點為點,新點與舊點之內容必脗合也。電子攖電子,所得原子,其內容必與原電子脗合也。尺與尺倶,何故不盡?線之種類甚多,失之豪釐,則差之千里。甲線與乙線攖。內容必不能脗合也。「尺與端或盡或不盡」者,線與點相攖,其一部分與原點相盡,其一部分與原點不相盡也。「兼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二句,即説明「尺與端或盡或不盡」之理。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就其兼之攖言之,一線函各點,各點內容之和與全線內容適相若,故曰:「兼之攖相盡」也。就其體之攖言之,線中甲點之內容,非乙點之內容,故曰:「體攖不相盡」也。

68 經:
仳,舊作似有【以】此字疑衍相攖有不相攖也。
說:
仳:兩有端而后可。
校:
經文「仳」舊譌作「似」,孫氏據《經說》標題校之,是也。畢、張據經改說,非是。有以相攖之「以」字,亦疑涉上文「似」字而衍。
釋:
仳與比通,凡形或相攖或不相攖,皆可相比。如兩平行線兩交角線,皆可比其長度也。然必雙方各皆有相比之點然後可,如不相攖之兩平行線,必須齊其起點,乃能相比。相攖之角線,必以共同之頂點相比。「一中同長」之圜線,必以共同之圜心點相比也。

69 經:
次,無間而不相舊作攖攖也。
說:
次:無厚而後可。
校:
「不相攖」舊作「不攖攖」,從孫校改。
釋:
次,排列也。排列而不相接觸,則為不相攖。次何以必須無間無厚,未得其解。

URN: ctp:mo-jing-jiao-shi/jing-shang-jing-shuo-s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