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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经说上》

1 经:
故,所得而后成也。
说: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无】然,无字旧衍若见之成见也。
校:
“大故有之必无然”,孙诒让云:疑当作“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启超案:“无”字衍文,孙校删是也。“无之必不然”五字不必增,文义即此已足。
“若见之成见也”,孙校改为“若得之成是也”,非是。本文不误,孙不得其解耳。
“体也若有端”五字,张惠言谓为第二条之错简,孙从之。启超案:张、孙说非是,此文言小故为大故之体,若尺之有端耳。
释:
说文》“故,使为之也”。加热能使水蒸为气;加冷能使水凝为冰。气,得热而成;冰,得冷而成也。故曰:“故,所得而后成也”。第七十七条经说云:“故也者,必待所为之成也”已与本条相发明。
此条论因果律,实论理学上最重要之问题也。“故”为事物所以然之故,即事物之原因。原因分为两种:縂原因,谓之“大故”;分原因,谓之“小故”。例如见之所以能成见,其所需之故甚多:一,须有能见之眼;二,须有所见之物;三,须有传光之媒介物;四,须眼与物之间莫为之障;五,须心识注视此物。此物故者,仅有其一,未必能见;若缺其一,决不能见。故曰:“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盖小故者,分大故之一体也,其性质若尺之有端也(义详次条)。合诸小故,则成为大故,得大故则事物成。故曰:“大故,有之必然”。例如前所擧五故同时辏会,则“见之成见”也。佛典唯识倶舍诸论,皆言眼识待八缘而生,可知“见之成见”其故实繁。
《大取》篇云:“夫辞以故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小取》篇云:“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非攻下》篇云:“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诸文之“故”,即本条所谓“所得而后成”者也。《孟子》云:“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亦即此“故”字。

2 经:
体,分于兼也。
说:
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释:
兼,指总体;体,指部分。部分由总体分出,故曰:“体分于兼也”(参看第四六条)。几何公里谓“全量大于其分”,“全量等于其和”,即其义也。
二者一之兼,一者二之体;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体也。凡墨经所谓“尺”,皆当几何学之线;所谓“端”,当其点(参看第六〇、六一、六七诸条)。“体若尺之端”者,谓点为线之一体。将一线分割之,可以得无数点,即“体分于兼”之义。
《兼爱》篇多以兼与别对擧,别即体义。

3 经:
知,材也。
说:
知【材】:材字旧衍。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不字旧脱。若眼。旧作明。
校:
旧本《经说》第一个知字下有材字,据本书通例,《经说》每条首一字皆牒擧经文首一字以为标题。所牒者仅一字而止,则此文材字殆涉经文而衍。
“而不必知”旧本作“必知”胡适据次条“而不必得”文例,校增一字,甚是,今从之。
“若眼”旧作“若明”,涉第六条而譌耳。此条言所以知之材,义与眼相当,眼字与明字形近成譌。
释:
本篇释知字之义凡四条。本条论知识之本能,第五条论知识之过程,第六条论知识之成立,第十六条论求知识之方法,皆认识论中最有价值之文,宜此而观之。
材者,本能也。《孟子》云:“非材之罪”,“不能尽其材”,与此同义。
此条言知识之第一要件:须有能知之官能。此官能,所恃以知也。然有之未必遂能知,例如目,所以见也,然有目未必即见。

60 经:
倍,为二也。
说:
倍:二,尺与尺倶。去一得二。
校:
旧作“二尺与尺但去一”,但字当为倶字之譌。“得二”两字,错入第六六条,今以意校正。旧因“得二”二字错入第六六条,遂使彼条异説文离,而本条亦终不可解。各家皆将“二尺”两字连读,又不解尺之即为綫,乃谓二尺与一尺相较,但去其一,即名为倍,此何可通耶?
释:
“倍”字牒经标题。“二”字复牒经文“二”字而释之。尺者,几何学所谓綫也。綫与綫并,綫失其一,而此綫所得者乃实二也,故曰:“为二”。

61 经:
端,体之无厚旧作序而最前者也。
说:
端:是无间也。间,旧作同。
校:
“厚”旧作“序”,从王校。“间”旧作“同”,疑因形近而譌。
释:
端者几何学所谓点也。体即“体分于兼”之体(与几何之体异)。点无长短广摘狭厚薄,故云无厚。凡形皆起于点,故云最前。《说文》云:“专,物初生之题也”。专,端之原字,与此文最前义同。
说中“无间”二字旧作“无同”,形近而譌耳。无同不足为点之界説。(张云:“若有同之即非最前”义虑浅不惬。)
几何原本云:“点者无分”,盖点者不可分者也,不可分则无间也。《庄子·养生主》篇云:“以无厚入有间”,无厚无间者,惟点耳。
中庸》云:“造端乎夫妇”,造端即起点也。物理学上之“极微”,即端也。凡质碍之物,皆得析之为分子,分子更析为原子,更析为电子,电子则在今以为不可析,几于端矣。端不可分,故无间;无质碍,故无厚;为一切物质之原,故云在前。

62 经:
有间,中也。
说:
有间:谓夹之者也。

63 经:
间,不及旁也。
说:
间:谓夹,者也。尺,前于区【穴】此字疑衍而后于端,不夹于端与区间旧作内。及:及非齐之及也。
校:
“区内”疑“区间”之譌。“穴”字疑衍,因下既譌间为内,此文涉下衍内字又涉形近譌为穴耳。
“及,及非齐之及也”七字,以为后学案识之语羼入本文。
释:
惟点无间,线、面、体皆有间矣,故续释间义。
间者,犹隙穴也。凡形之可分析者皆有间。物之受热而涨,受冷而缩,皆“间”之作用也。以至粗者言之,则太阳与地球相距之间谓之间;以至细者言之,则两电子相距之间谓之间。此以夹者训间,以夹之者训有间。间者,所间也。有间者,能间也。“有间”指本隙;“间”则构成本隙之物也。能所合然后间义明。
区者,几何学所谓面也,有长有广,成一界城,故谓之区。先有点而后有线,先有线而后有面,故曰:“尺前于区而后于端”。尺既在端前区后,则似尺在短与区之间矣。而其实不然,盖间之义不如此也。《经说》恐人误会,故擧“尺不夹于端与区间”作反证也。
及即夹也,以同音互训(粤语此两字音读全同)。“不及旁”者,言旁夹中中不夹旁,说恐人误以到字训及,故特牒经文及字另标一题,而申言非齐及之及。

64 经:
旧作纑,间虚也。
说:
栌:虚也者,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
校:
栌字从孙校。
释:
此擧粗迹以明间义也。孙诒让云:“栌,柱上小方木”(据众经音义引三仓文)。张惠言云:“与夹者相及则谓之间,但就其虚处则谓之栌”。两木之间无木犹两恒星之间无恒星,两电子之间无电子,故命之曰“间虚”。

65 经:
盈,莫不有也。
说:
盈:无盈,无厚,于尺无所往而不得【得二】。
校:
“得二”两字,乃第六十二条“倍为二也”经说之文,错简入此。今校删,移归彼条。
孙破此文之尺字,而以坚白石为之释,盖因此下错入“得二”两字。次条之经有“坚白不相外”一语,再次条之说文又有“坚白之撄相尽”一语,因误将三条经说混而为一,为“得二”两字之解。指石得坚白之二。引《公孙龙子》“无坚得白其擧也二无白得坚其擧也二”为证。用心可谓极细,不知此条“得二”两字,全属错衍。下两条之“白”字,亦是传写者妄加耳(说详次条)。石中坚白相盈,与此文无盈无厚之义全不相涉,如孙氏说,则“于尺”一句成枝辞矣。
释:
盈,函也,例如体函面,面函线,线函点。凡函者必尽函其所函,故曰“莫不有”。“无盈无厚”者,谓无盈则无厚,例如点不函他点,则终不能积而成体。“于尺无所往而不得”者,端(点)不函他端(点),故无盈无厚。引端(点)为尺(线),则尺(线)函端(点)无数。纵横曲折以成区(面),则函尺(线)无数,积叠以成厚(体),则函区(面)尺(线)端(点)无数,遂所引而皆有函(有盈),则无论若何引法皆可以成体(有厚)也。

66 经:
坚,【白不】相外也。白不二字旧衍。
说:
坚:异处不相盈,相非同排,是相外也。
校:
经文“白不”二字疑衍,经上篇体例,每条皆首一字为句,此条之“坚相外也”与次条之“撄相得也”,以反对两伊相次,与“誉明美诽明恶”“平同高中高长”诸条,文例正同。且经说正释相外之义,与“坚白”义无涉,故此文必衍也。
经文既衍“白不”二字,“坚白不相外”,与《经说下》第十六条“无坚得白,必相盈也”,语意似乎相发明。孙诒让因谓《经说》之坚字下脱一白字,当云:“坚白异处不相盈”。启超案:孙说误也,凡《经说》每条之首一字,皆牒擧经文而标为题,此字万不容与下文连读成句。此是读《墨经》当严守之公例,此例本孙氏所发明,然彼不能严守。间诂中句读,将首一字连下文读者过半,其致误之原多由此,即如此条。若如孙说以“坚白异处不相盈”成句,则不惟脱一白字,当并脱一坚字矣。何也?此文坚字乃由经标题,例应独立成句,然则“白异处不相盈”,尚成文耶。且如孙说,则经言“坚白不相外”,而说言“坚白不相盈”,两义正反,何以成解?推孙氏致误之由:(一)因经文作“坚白不相外”;(二)因下条有“坚白之撄相尽”一语;(三)因此处“坚”字上旧本错入“得二”两字乃错简,与此文无关(详第六〇条第六五条)。“坚白之撄”实当作“兼之撄”(详第六七条),此条经文下条说文之两白字,皆妄人所加耳,妄也。所以加此字者亦由不得其解覩一坚字,则以为是必论“坚白异同”也。辄加一白字于其下,以譌传譌,而孙氏受之。其实《经上》《经说上》全未讨论到“坚白石”问题,“坚白石”乃后世墨者觭偶不件之辞耳。
《经说》“坚白”字上有“得二”两字,乃六十二条之错简。张氏以冠本条,大误。
释:
坚,即佛典所谓“质碍”。凡物之形质在空间占一位置者也。凡质碍皆有其所占之空间,此所占互不相容。此空间既为甲质碍所占,即不能为乙质碍所占,故曰“相外”。相外者何?相排也。说所云“相非”,即相排也。“异处不相盈”者,“处”,即位置。“相盈”,相函也。质碍之为性,各自占一特异之位置,不能相函,此其所以相排也。

67 经:
撄,相得也。
说:
撄:尺与尺俱,不尽;旧注以倶不尽之字连读成句,非是。端与端俱尽;尺与端旧脱,或尽或不尽。兼旧作坚【白】旧衍之撄相尽,体撄不相尽。【端】旧衍。
校:
旧本“不相尽”之下有一“端”字,而“尺与”之下“或尽”之上脱一“端”字。孙氏移彼补此,是也。“兼之撄相尽”,旧作“坚白之撄相尽”。孙以《经说下》“坚白相盈”之义释之,骤读若无以易矣。其解“体撄不相尽”,以物体为解,妄却凡墨经中之体字,皆指“分于间”者而言,不能以一独立之物体目之也。上文以尺与端对擧,故知此文之“体”字,必当与“兼”对擧。“兼”譌为“坚”者,因音相近,而上条又有坚字,传写涉笔成譌。后之校者,因“坚撄”义不可通,忽想到经下有“坚白相盈”一语,遂奋笔加一“百”字于其下,亦如孙氏将前条之“坚异处”改为“坚白异处”;而后之读者且据为定本以校改他条矣。其实此条专就几何学上之等量不等量而言,与论理学上所辨坚白异同,渺不相涉。而近似之譌,能使误读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甚矣校书之难也。
释:
撄,相接触也。相得,相吸收相衔也。撄,有尽与不尽之别,本经第四十三条云:“尽,莫不然也”。两形接触,构一新形,其新形内容与旧形适脗合者,相尽也;反是,则不相尽也。端与端倶何以能尽,以点加点为点,新点与旧点之内容必脗合也。电子撄电子,所得原子,其内容必与原电子脗合也。尺与尺倶,何故不尽?线之种类甚多,失之豪厘,则差之千里。甲线与乙线撄。内容必不能脗合也。“尺与端或尽或不尽”者,线与点相撄,其一部分与原点相尽,其一部分与原点不相尽也。“兼之撄相尽体撄不相尽”二句,即説明“尺与端或尽或不尽”之理。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体也。就其兼之撄言之,一线函各点,各点内容之和与全线内容适相若,故曰:“兼之撄相尽”也。就其体之撄言之,线中甲点之内容,非乙点之内容,故曰:“体撄不相尽”也。

68 经:
仳,旧作似有【以】此字疑衍相撄有不相撄也。
说:
仳:两有端而后可。
校:
经文“仳”旧譌作“似”,孙氏据《经说》标题校之,是也。毕、张据经改说,非是。有以相撄之“以”字,亦疑涉上文“似”字而衍。
释:
仳与比通,凡形或相撄或不相撄,皆可相比。如两平行线两交角线,皆可比其长度也。然必双方各皆有相比之点然后可,如不相撄之两平行线,必须齐其起点,乃能相比。相撄之角线,必以共同之顶点相比。“一中同长”之圜线,必以共同之圜心点相比也。

69 经:
次,无间而不相旧作撄撄也。
说:
次:无厚而后可。
校:
“不相撄”旧作“不撄撄”,从孙校改。
释:
次,排列也。排列而不相接触,则为不相撄。次何以必须无间无厚,未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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