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 us on Facebook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Twitter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sina.com's microblogging site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Douban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Chinese Text Project
Show statistics Edit searchSearch details:
Scope: 墨經校釋 Request type: Paragraph
Condition 1: Contains text "物" Matched:17.
Total 5 paragraphs. Page 1 of 1.

墨經校釋

[Republican era] 1936 Liang Qi Chao
Source

經上、經說上

1 經:
故,所得而後成也。
說: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無】然,無字舊衍若見之成見也。
校:
「大故有之必無然」,孫詒讓云:疑當作「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啟超案:「無」字衍文,孫校刪是也。「無之必不然」五字不必增,文義即此已足。
「若見之成見也」,孫校改為「若得之成是也」,非是。本文不誤,孫不得其解耳。
「體也若有端」五字,張惠言謂為第二條之錯簡,孫從之。啟超案:張、孫說非是,此文言小故為大故之體,若尺之有端耳。
釋:
說文》「故,使為之也」。加熱能使水蒸為氣;加冷能使水凝為冰。氣,得熱而成;冰,得冷而成也。故曰:「故,所得而後成也」。第七十七條經說云:「故也者,必待所為之成也」已與本條相發明。
此條論因果律,實論理學上最重要之問題也。「故」為事所以然之故,即事之原因。原因分為兩種:縂原因,謂之「大故」;分原因,謂之「小故」。例如見之所以能成見,其所需之故甚多:一,須有能見之眼;二,須有所見之;三,須有傳光之媒介;四,須眼與之間莫為之障;五,須心識注視此。此故者,僅有其一,未必能見;若缺其一,決不能見。故曰:「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蓋小故者,分大故之一體也,其性質若尺之有端也(義詳次條)。合諸小故,則成為大故,得大故則事成。故曰:「大故,有之必然」。例如前所擧五故同時輳會,則「見之成見」也。佛典唯識倶舍諸論,皆言眼識待八緣而生,可知「見之成見」其故實繁。
《大取》篇云:「夫辭以故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也。」《小取》篇云:「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非攻下》篇云:「子未察吾言之類,未明其故也」。彼諸文之「故」,即本條所謂「所得而後成」者也。《孟子》云:「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亦即此「故」字。

61 經:
端,體之無厚舊作序而最前者也。
說:
端:是無間也。間,舊作同。
校:
「厚」舊作「序」,從王校。「間」舊作「同」,疑因形近而譌。
釋:
端者幾何學所謂點也。體即「體分於兼」之體(與幾何之體異)。點無長短廣摘狹厚薄,故云無厚。凡形皆起於點,故云最前。《說文》云:「耑,初生之題也」。耑,端之原字,與此文最前義同。
說中「無間」二字舊作「無同」,形近而譌耳。無同不足為點之界説。(張云:「若有同之即非最前」義慮淺不愜。)
幾何原本云:「點者無分」,蓋點者不可分者也,不可分則無間也。《莊子·養生主》篇云:「以無厚入有間」,無厚無間者,惟點耳。
中庸》云:「造端乎夫婦」,造端即起點也。理學上之「極微」,即端也。凡質礙之,皆得析之為分子,分子更析為原子,更析為電子,電子則在今以為不可析,幾於端矣。端不可分,故無間;無質礙,故無厚;為一切質之原,故云在前。

63 經:
間,不及旁也。
說:
間:謂夾,者也。尺,前於區【穴】此字疑衍而後於端,不夾於端與區間舊作內。及:及非齊之及也。
校:
「區內」疑「區間」之譌。「穴」字疑衍,因下既譌間為內,此文涉下衍內字又涉形近譌為穴耳。
「及,及非齊之及也」七字,以為後學案識之語羼入本文。
釋:
惟點無間,線、面、體皆有間矣,故續釋間義。
間者,猶隙穴也。凡形之可分析者皆有間。之受熱而漲,受冷而縮,皆「間」之作用也。以至粗者言之,則太陽與地球相距之間謂之間;以至細者言之,則兩電子相距之間謂之間。此以夾者訓間,以夾之者訓有間。間者,所間也。有間者,能間也。「有間」指本隙;「間」則構成本隙之也。能所合然後間義明。
區者,幾何學所謂面也,有長有廣,成一界城,故謂之區。先有點而後有線,先有線而後有面,故曰:「尺前於區而後於端」。尺既在端前區後,則似尺在短與區之間矣。而其實不然,蓋間之義不如此也。《經說》恐人誤會,故擧「尺不夾於端與區間」作反證也。
及即夾也,以同音互訓(粵語此兩字音讀全同)。「不及旁」者,言旁夾中中不夾旁,說恐人誤以到字訓及,故特牒經文及字另標一題,而申言非齊及之及。

66 經:
堅,【白不】相外也。白不二字舊衍。
說:
堅:異處不相盈,相非同排,是相外也。
校:
經文「白不」二字疑衍,經上篇體例,每條皆首一字為句,此條之「堅相外也」與次條之「攖相得也」,以反對兩伊相次,與「譽明美誹明惡」「平同高中高長」諸條,文例正同。且經說正釋相外之義,與「堅白」義無涉,故此文必衍也。
經文既衍「白不」二字,「堅白不相外」,與《經說下》第十六條「無堅得白,必相盈也」,語意似乎相發明。孫詒讓因謂《經說》之堅字下脫一白字,當云:「堅白異處不相盈」。啟超案:孫說誤也,凡《經說》每條之首一字,皆牒擧經文而標為題,此字萬不容與下文連讀成句。此是讀《墨經》當嚴守之公例,此例本孫氏所發明,然彼不能嚴守。間詁中句讀,將首一字連下文讀者過半,其致誤之原多由此,即如此條。若如孫說以「堅白異處不相盈」成句,則不惟脫一白字,當並脫一堅字矣。何也?此文堅字乃由經標題,例應獨立成句,然則「白異處不相盈」,尚成文耶。且如孫說,則經言「堅白不相外」,而說言「堅白不相盈」,兩義正反,何以成解?推孫氏致誤之由:(一)因經文作「堅白不相外」;(二)因下條有「堅白之攖相盡」一語;(三)因此處「堅」字上舊本錯入「得二」兩字乃錯簡,與此文無關(詳第六〇條第六五條)。「堅白之攖」實當作「兼之攖」(詳第六七條),此條經文下條說文之兩白字,皆妄人所加耳,妄也。所以加此字者亦由不得其解覩一堅字,則以為是必論「堅白異同」也。輒加一白字於其下,以譌傳譌,而孫氏受之。其實《經上》《經說上》全未討論到「堅白石」問題,「堅白石」乃後世墨者觭偶不件之辭耳。
《經說》「堅白」字上有「得二」兩字,乃六十二條之錯簡。張氏以冠本條,大誤。
釋:
堅,即佛典所謂「質礙」。凡之形質在空間占一位置者也。凡質礙皆有其所占之空間,此所占互不相容。此空間既為甲質礙所占,即不能為乙質礙所占,故曰「相外」。相外者何?相排也。說所云「相非」,即相排也。「異處不相盈」者,「處」,即位置。「相盈」,相函也。質礙之為性,各自占一特異之位置,不能相函,此其所以相排也。

67 經:
攖,相得也。
說:
攖:尺與尺俱,不盡;舊注以倶不盡之字連讀成句,非是。端與端俱盡;尺與端舊脫,或盡或不盡。兼舊作堅【白】舊衍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端】舊衍。
校:
舊本「不相盡」之下有一「端」字,而「尺與」之下「或盡」之上脫一「端」字。孫氏移彼補此,是也。「兼之攖相盡」,舊作「堅白之攖相盡」。孫以《經說下》「堅白相盈」之義釋之,驟讀若無以易矣。其解「體攖不相盡」,以體為解,妄卻凡墨經中之體字,皆指「分於間」者而言,不能以一獨立之體目之也。上文以尺與端對擧,故知此文之「體」字,必當與「兼」對擧。「兼」譌為「堅」者,因音相近,而上條又有堅字,傳寫涉筆成譌。後之校者,因「堅攖」義不可通,忽想到經下有「堅白相盈」一語,遂奮筆加一「百」字於其下,亦如孫氏將前條之「堅異處」改為「堅白異處」;而後之讀者且據為定本以校改他條矣。其實此條專就幾何學上之等量不等量而言,與論理學上所辨堅白異同,渺不相涉。而近似之譌,能使誤讀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甚矣校書之難也。
釋:
攖,相接觸也。相得,相吸收相銜也。攖,有盡與不盡之別,本經第四十三條云:「盡,莫不然也」。兩形接觸,構一新形,其新形內容與舊形適脗合者,相盡也;反是,則不相盡也。端與端倶何以能盡,以點加點為點,新點與舊點之內容必脗合也。電子攖電子,所得原子,其內容必與原電子脗合也。尺與尺倶,何故不盡?線之種類甚多,失之豪釐,則差之千里。甲線與乙線攖。內容必不能脗合也。「尺與端或盡或不盡」者,線與點相攖,其一部分與原點相盡,其一部分與原點不相盡也。「兼之攖相盡體攖不相盡」二句,即説明「尺與端或盡或不盡」之理。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體也。就其兼之攖言之,一線函各點,各點內容之和與全線內容適相若,故曰:「兼之攖相盡」也。就其體之攖言之,線中甲點之內容,非乙點之內容,故曰:「體攖不相盡」也。

Total 5 paragraphs. Page 1 of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