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下: |
止,句類以行人,說云「止,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則是言辭相執拒之意,不當言行人。疑「人」當作「之」。類以行之,謂以然不定其是非,可以類推,所謂同也。楊云:「《小取》篇『夫辭以類行者也』。」說在同。此亦取類推之義。《經說上》云「有以同,類同也」。 |
| 經下: |
推類之難,言四足獸為總名,而獸各自有散名,不能以類推也。說在之大小。「之」上疑脫「名」字。凡總名為大,散名為小,詳《》。顧讀「之」字句,亦非。 |
| 經下: |
物盡同名,物猶事也。謂意異而辭同。張讀「物盡」屬上,誤。二與鬥,句愛,食與招,句白與視,吳鈔本作「二」。麗與,顧云:「據說,似當有『暴』字。」夫與履。說作「屨」,義同。張云:「同名之類有此十者。」案:當云十一者義詳《》。 |
| 經下: |
一,句偏棄之,「棄」,吳鈔本作「」。經說下作「偏去」,與此下文及經上合。去、棄義同。謂凡物或分析一體為二,或絫比兩一為二,皆可去其一偏。對下「不可偏去而二」為文。謂而固是也,說在因。說無因義,因蓋與固是義同。《·》篇云「離也者,因是。力與知果,不若因是」《·》篇云「」。此云「固是」,猶言因是矣。或「固」當為「因」之誤。畢讀「固」字句斷,云「言固陋」,失之。 |
| 經下: |
不可偏去而二,凡物有二斯有偏,有偏必可去其一,而體性相合者,則雖二而不可偏去,若下所云是也。說在見與俱、《·》云「」《》云「同,異而俱於之一也」。又《》釋俱為合同,並與此義合。言所見者為一所含而不見者又為一,此皆名有二而不可偏去者也。即說堅白見不見之義。一與二、即說白一堅二色性同體者也。廣與脩。「脩」,舊誤作「循」。俞云:「『循』乃『脩』字之誤,蓋以廣脩相對為文,隸書『脩』與『循』相似。《》篇『廣循堅白』,『循』亦『脩』之誤。廣脩與堅白皆二字平列。」案:俞校是也,今據正。此言若平方之,有廣有脩,二者異名而數度相函,則二而仍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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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下: |
不能而不害,說在害。《》有說,而義多難通,大意似謂凡事有害於人者,不能不足為害。 |
| 經下: |
異類不吡,吳鈔本作「呲」。此當與《》篇仳字聲義同。畢云:「《》無此字,《玉篇》云『吡,毗必切,鳴吡吡』。」案:畢引《玉篇》,非此義。說在量。量,謂量度其理數之異同。 |
| 經下: |
偏去莫加少,去,猶言相離。謂均分一體為二,是為兩偏,然與其合時體多少無增減。說在故。言如故,即說云「無變」也。 |
| 經下: |
假必誖,《·》云「假,非真也」,又《言部》云「誖,亂也。或作悖。」說在不然。說云「假必非也」,誖與非義同。正者為是,則假者為非,非即不然也。張云:「假者必誖,以其本不然也。」 |
| 經下: |
物之所以然,句與所以知之,句與所以使人知之,句不必同,說在病。說云「物,或傷之,然也。」病與傷義同。 |
| 經下: |
疑,謂不可必。說在逢、句循、句遇、句過。言疑含四義。 |
| 經下: |
合與一,句或復否,說在拒。張云:「或可合而一,或不可合而一,當拒其不合以為合。」案:依張說,則相拒即不合,所謂否也。或云「拒」當為「矩」,後文云「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矩與方義同,亦通。說無,疑有闕佚。 |
| 經下: |
物一體也,張以「歐物」連讀,云:「『歐』或誤或衍。」案:若如張讀,則疑當為「數物」之誤。說有數牛、數馬、數指之文,或其義與?說在俱一惟是。「惟」當作「唯」。《》云「同,異而俱於之一也。」唯是者,謂物名類相符,則此呼彼應而是也。說云「唯是當牛馬」,即此義。詳《》。張云:「知俱則物一體矣。俱一,分也。惟是,合也。」案:俱一為合,惟是為分,張說失之。 |
| 經下: |
宇或徙,畢云:「舊作『從』,以意改。」詒讓案:《·》云「」,或從土作「域」。此即邦域正字,亦此書古字之一也。徙者,言宇之方位轉徙不常,屢遷而無窮也。《》云「或知是之非此也,又知是之不在此也,然而謂此南北,過而以已為然」,此云徙,即「不在是」及「過而以已為然」之義。說在長宇久。謂宇長行之必久,後文云「行脩以久」,脩即長也。 |
| 經下: |
不堅白,說在。張云:「此有脫。」案:「張并上鑑團景一為一經,非是。說似并入下「無久與宇。堅白,說在因」章釋之。下文「荊之大」別為一經,與此不相冢也。 |
| 經下: |
無久與宇。堅白,說在因。說無。久宇及因,義未詳。張移箸前「宇或徙,說在長宇久」後。又云「無久者與長久者相為堅白」,恐非。 |
| 經下: |
在諸其所然未者然,說云「在堯善治,自今在諸古也。自古在之今,則堯不能治也。」「在」,疑當作「任」。所然謂所已然,即謂自今任諸古也。「未者然」,疑當作「諸未然」,即所謂自古任諸今也。古書「諸」或作「者」,聲之省也。「者未然」上亦尚有脫字,今無從校補。說在於是推之。說無推義。末二字,或當在上文,作「推之諸未然」。又疑當屬下讀,則「推」為「椎」之誤。下章說云「段椎錐俱事於履,可用也」是也,但椎之意義亦難通,疑未能明,不敢肊定。 |
| 經下: |
景不徙,說在改為。「徙」,舊本訛「從」。王引之云「『從』當為『徙』。徙,移也。《·》篇『景不移者,說在改也』,張湛注云『景改而更生,非向之景』,引墨子曰『景不移,說在改為也』,是其證。」案:王校是也,今據正。此景謂日光所照光蔽成陰,《·》篇云「」,釋文引司馬彪云「鳥動影生,影生光亡,亡非,生非來。墨子曰:影不徙也」,正作「徙」,可以據校。以此經及莊、列、張、馬諸說綜合論之,大意蓋謂景必亡而更生,始有更改,若其不亡,則景常在,後景即前景,無所改易。故說云「光至景亡,若在,盡古息」。息,即不徙之義也。 |
| 經下: |
住景二,「住」,疑當作「位」,與立字同。見上文。說在重。張云:「住,止也。一止而二景,以鑑之重也。」案:張說未塙。說云「二光夾一光」,則當為回光之義。或謂重指二景重累,即光學家所謂光複淺深義,亦通,而與說不相應,恐非。 |
| 經下: |
景到,在午有端與景長,說在端。《說》云「足敝下光,故成景於上;首敝上光,故成景於下,在遠近有端與於光,故景㢓內也」,此即光學所謂約行線由侈而斂,交聚成點。端即點也。張云:「午,交午也。」劉云:「古者橫直交互謂之午,《》『度而午』,注云『一縱一橫曰午』,是也,其形為乂,乂者光線之交點。」案:張、劉訓午為交點,是也。凡約行線中有物隔,則光線必交,穿交而過,則成倒景。在午有端與景長,長謂線,對端為點而言。謂凡光在交聚成點之時,則有●於光線之行,故穿交而景到也。鄒伯奇格術補云「密室小孔,漏光必成倒景。雲鳥東飛,其影西逝」。又云「日無數光點俱射入小孔中,是為光線交,過孔則侈而至地,遂成日體之影」,皆可證此書之義。 |
| 經下: |
景迎日,說在摶。說云「景,日之光反燭人,則景在日與人之間」,迎日,即回光反燭之義。但說無摶義。上云「鑑團景一」,與此義異。「摶」,道藏本作「博」,吳鈔本作「博」,亦並難通。以形聲校之,疑當作「轉」,謂鑑受日之光,轉以射人成景,亦即反燭之義也。今本涉下而誤耳。 |
| 經下: |
景之大小,說在地正遠近。「地」當為「杝」,杝即迤之假字。杝、正文正相對。言景隨地而易也。說亦云「遠近杝正」,是其證。張云:「遠則小,近則大。」劉云:「謂人與鑑相去遠近也。依光學理,發光點與受光處,距遠其景必小,較近其景必巨,書與此款合也。」 |
| 經下: |
臨鑑而立,句景到,畢云:「即今『影倒』字正文。」鄒伯奇云:「謂窪鏡也。」案:畢、鄒說是也。《·》云「」《·》篇云「」。蓋凡發光含明及光所照物,蔽而成陰,三者通謂之景。古無玻璃,凡鑑皆以金為之,此所論即內景也。到者,所謂格術。《沈括夢溪筆談》云「陽燧照物,迫之則正,漸遠則無所見,過此則倒,中間有礙故也。如人搖艣,臬為之礙,本末相格,算家謂之格術」。鄭復光鏡鏡詅癡云「光線自闊而狹,名約行線。約行線愈引愈狹,必交合為一而成角,名交角線。兩物相射,約行線自此至彼,若中有物隔,則約行線至所隔之物而止。設隔處有孔,則射線穿孔約行,不至彼物不止。如彼物甚遠,則約行必交,穿交而過,則此之上邊必反射彼下邊,此之左邊必反射彼右邊者,勢也。能無成倒影乎?塔影倒垂,此其理也」。多而若少張云:「若,如也。」劉嶽雲云「此為凹面回光鏡也。凸面透光鏡亦能令景顛倒。《》『金錫相和謂之鑑燧之劑』,據此,古無透光鏡,知為凹面回光鏡矣。依光學理,置一物於凹鏡中心以外,即於凹鏡中心與聚光點之閒,成物顛倒之形象,但較之實形稍小。若以此物置於凹鏡中心與聚光點之閒,即在中心以外,亦成物顛倒之形,但較之實形稍大。此言多而若少,與較實形稍小之款合,是以知人必立於凹鏡中心以外也。」畢云「若猶順」,疑誤。說在寡區。張云:「區,所也。鑑之區甚寡。」案:張說未知是否。說亦無寡區義。竊疑當作「空區」,與《》「」義同。謂鏡中窪如空穴。考工記鳧氏,鄭注云「隧在鼓中窐,而生光,有似夫隧」,是古陽遂即窪鏡也。《》此條之說在下文「住景二,說在重」之後,與此敘次不合,疑傳寫移易,非其舊也。 |
| 經下: |
鑑位,畢云:「當云鑑立,古位立字通。」王云:「上文云『臨鑑而立』,此亦當云『臨鑑立』。」景一小而易,一大而正,說在中之外內。「景」舊本訛「量」。張屬上讀,云「以鑑之位量景。易,蒞也。中之內,正臨鑑景起中也;中之外,側臨鑑景起外也。一之言或也」。王引之云:「『量』當作『景』,字相似而誤也。《經說下》言鑑、言景、言易、言正,並與此同,是其證。」俞云:「易讀為施。《·》篇『』,釋文曰『易,《韓詩》作施』。《戰國韓策》『易三川而歸』,《·》作『』,是易與施古字通。施者,邪也。《·》篇『』,高注曰『施,邪也』。《·》篇『施從良人之所之』,趙注曰『施者,邪施而行』。丁公著音迆,《·》『迆,蒞行也』。是『迆』正字,『施』假字,此作『易』者,又其假字也。『一小而易』,猶言『一小而邪』,與『一大而正』相對為文。《經說下》篇『木柂,景短大;木正,景長小』。以柂與正對,即其例也。」案:王、俞說是也,今據正。張讀非是。《經說下》此條之說在下文「景之小大,說在地正遠近」之後,與此敘次亦不合,蓋傳寫移易,非其舊。 |
| 經下: |
鑑團景一。無說。《·》云「團,圜也。」蓋謂鑑正圜則光聚於一。夢溪筆談云「陽遂向日照之,則光聚向內,離鏡一二寸聚為一點,著物火發。」此與下文不堅白文義不相屬,當自為一經,亦似尚有闕文。天而必正,「天」,依說當作「大」,即上文「一大而正」之義。說在得。說無「得」義。未詳。 |
| 經下: |
貞而不撓,說在勝。楊云:「『貞』,《》作『負』。」詒讓案:當為「負」。說云「招負衡木」是也。《·》云「橈,曲木也」。「撓」即「橈」之俗。 |
| 經下: |
契與枝板,說在薄。張云:「『契』當為『挈』,『枝』當為『收』,『板』字亦誤。」案:張說是也。說云「挈,有力也」。又云「挈,上者愈得,下者愈亡。收,上者愈喪,下者愈得」,可證「契」「挈」同聲假借字。《·》云「」。挈與提義同。「板」疑當作「仮」,仮,反同。謂挈與收二力相反也。或云涉上「收」字而衍,亦通。又說無「薄」義,疑當為「權」之誤。 |
| 經下: |
倚者不可正,說云「邪倚則不正」。又疑此論轉重法,則「正」或當為「止」。《》云「梯者不得流」。流與止文相對。說在剃。說云「車梯」。則「剃」當作「梯」,蓋聲之誤。 |
| 經下: |
推之必往,「推」,依說當作「柱」。「往」,疑當作「住」。蓋謂凡物榰柱之,則住而不動。說云「方石去地尺,關石於其下,縣絲於其上,使適至方石。不下,柱也。」住即不下之義。說在廢材。廢亦置也。謂置材於地。若說所云「方石」。說下又云「廢石於平地」。此義與彼同。 |
| 經下: |
買無貴,說云「刀輕則糴不貴」。說在仮其賈。畢云:「『仮』,『反』字異文,下仿此。」詒讓案:集韻二十阮「反或作仮」,《·》「返,重文作𢓉」,云:「《》返從彳。」「仮」蓋「𢓉」之異文,假借為「反」字。張云:「反,變也。」 |
| 經下: |
賈宜則讎,謂議其賈直所宜。經說上云「賈宜,貴賤也」。畢云:「『售』字古只作『讎』,後省。《前漢書高帝紀》云『高祖每酤留飲,酒讎數倍』,如淳曰『讎亦售也』。」說在盡。盡,猶適足。言無所絀。 |
| 經下: |
無說而懼,說在弗心。張云:「弗心,不自信。」案:張說非是。「心」當作「必」,安危不可必,故懼。說云「在軍,不必其死生,聞戰,亦不必其生。前也不懼,今也懼」,是其證。 |
| 經下: |
或過名也,說在實。或域正字。過名,謂過之而成是名。若過北而成南,過南而成北。說云「然而謂此南北,過而以此為然」是也。實,謂方域有定,與方名無定文相對。《·》篇說宇為「」,「域」與「宇」同。故《》又云「」。 |
| 經下: |
知之,否之,足用也諄,張云:「『諄』宜為『誖』。知之否之,不知也。不知則無以論,乃以為足用,是誖也。」說在無以也。吳鈔本「以」作「已」。案說作「以」,已、以字同。 |
| 經下: |
謂辯無勝,必不當,張云:「辯必有勝,謂辯無勝者必其辯不當,故當反求其辯也。」說在辯。 |
| 經下: |
無不讓也,不可,說在始。張云:「辯不必讓,當審其始。」案:說無辯義,張說不足據。「始」,疑當作「殆」。詳《經說下》。 |
| 經下: |
於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說在存。說云:「於石一也,堅白二也,而在石。」此云存即在石之義。謂堅白在石之中,視之知其白而不知其堅,拊之知其堅而不知其白。義具《·》篇,說詳《》。或云「存」疑當作「石」,亦通。 |
| 經下: |
有指於二,而不可逃,謂指一得二,無所逃也。說在以二絫。畢云:「《》云『絫,增也,從厽從糸,絫十黍之重也』。漢書注『孟康曰「絫,音累蠡」,師古曰:「絫,孟康音來戈反,此字讀亦音纍紲之纍」』。」楊云:「『絫』,《經說》作『參』。」張云:「『絫』當為『參』,或兼指,或參指。」案:張說是也。二參即二三。《廣雅釋言》云:「參,三也」。說云「若智之,則當指之智告我,則我智之,兼指之以二也。衡指之,參直之也」。 |
| 經下: |
所知而弗能指,說在春也、逃臣、狗犬、貴者。「春」字誤,說同,未詳。楊云:「『貴』,《經說》作『遣』。」張云:「『貴』當為『遺』。」案:張校是也,當據正。 |
| 經下: |
知狗而自謂不知犬,句過也,說在重。亦即重同之義,詳前。張云:「知而又知,是謂重知。」俞云:「畢讀『說在重物』為句,非也。上文云『狗,犬也,而殺狗非殺犬也,可,說在重』,文義與此相近,然則此文亦當以『說在重』斷句矣。」 |
| 經下: |
通意後對,張云:「先通彼意,後乃對之。」說在不知其誰謂也。張云:「否則不知其何謂。」 |
| 經下: |
所存與者,張云:「『與』下脫『存』字。」案:張校是也。說云「室堂所存也,某子存者也」。於存與孰存。下有脫文。駟異說,顧云:「當云『說在異』,與『說在同』對文,而句多訛脫。」張云:「『駟』衍,異說下脫,疑當云『說在主』。」案:依顧、張說,則此當屬上「所存」以下為一經,楊讀則以此為下經發端語。三說未知孰是。但此經不必與「說在同」對文。顧校恐非。依說,似楊讀近是。「駟」疑當為「四足牛馬」四字訛脫合并為一字。說云「謂,四足獸與牛馬與」,謂與說義同。 |
| 經下: |
五行毋常勝,張云:「毋無也。」說在宜。言視其生克之宜。 |
| 經下: |
無欲惡之為益損也,說在宜。《經上》云「平知無欲惡也」,說釋以惔然。蓋謂淡泊無所愛憎於人,已或益或損,隨宜無定。或疑「為益損」當作「無益損。」張云:「欲惡去之,有益有損,視其所宜」,亦通。 |
| 經下: |
損而不害,說在餘。《·》云「」謂物饒多,則損之為宜。 |
| 經下: |
知而不以五路,說在久。未詳。 |
| 經下: |
必熱,依說,疑當作「火不熱」。火必形近而誤,又脫「不」字耳。《·》篇亦有此文。說在頓。說無「頓」義。疑當作「睹。」《·》云「睹,見也。古文作睹。」說云「以目見火,若以火見火,謂火熱也,非以火之熱。」大意謂目中所見者火之光,不見其熱也。 |
| 經下: |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張云:「名所知,而取於不知之中,則知不知。」 |
| 經下: |
無不必待有,句說在所謂。言所謂不同。張云:「有有而無,有無而無,視其所謂。」 |
| 經下: |
擢慮不疑,「擢」當作「搉」,形近而誤,亦作「榷」。《廣雅釋訓》云「揚搉、嫴榷、無慮,都凡也。」凡古書言大略計算者,重言之,曰揚搉、嫴榷、無慮;單言之,則曰榷、曰慮。文選左思魏都賦云「榷惟庸蜀,與鴝鵒同巢」,《·》篇云「慮率用賞慶、刑罰、埶詐而已矣」,楊注云「慮,大凡也。」此又合兩文言之曰搉慮,其義一也。說在有無。謂約計其大數。 |
| 經下: |
且然,句不可正,而不害用工,工與功古字通用,工猶言從事也。且然者,將然而未然,不能質定,故不可正,而因時乘勢,正可從事,故不害用工。《·》篇云「必有事焉,而勿正」,勿正,猶此云不可正,有事,猶此云用工。《》語意與此正同,趙岐注殊不了。說在宜歐。張云:「且然之事不可以為正,而可用力,當審其宜。」案:張讀「說在宜」句,而以「歐」屬下「物一體也」為句,楊讀同。今攷兩章說皆無「宜歐」義,張、楊讀未知是否,「歐」,吳鈔本作「敺」,以字形校之,與後文「寡區」頗相近,然義亦難通。且彼論鑒景,與此文亦不相應也。竊疑此當作「害區」。害與蓋通,《·》「」,釋文引舍人本,「蓋」作「害」,是其證。《·》篇云「」。《·》云「」,蘇林注云「丘蓋不言,不知之意也」。案丘、區古音相近,見曲禮鄭注「區蓋者,當為疑信相參,疏略不盡之謂」。《》云「」。區蓋猶區略也。此釋且然為害區者,即荀子之區蓋,亦即不可正之義。經典凡言姑且、苟且者,並謂粗略不精。詩邶風泉水,鄭箋亦云「聊且略之辭」。 |
| 經下: |
均之絕不,吳鈔本作「否」,古通用。說在所均。謂均其縣,則將絕而不絕也。說云「均,其絕也莫絕」。張云:「均者不絕,視其所均。」楊云:「《》『公子牟曰:髮引千鈞,勢至等也』。」 |
| 經下: |
堯之義也,生於今而處於古,生於今與處於古,義迕。「生」疑當作「任」,形近而誤。說云「舉友富商也,是以名示人也」,任與舉義同。言於今舉堯之義。說下又云「在堯善治,自今在諸古也」。「在」,疑亦「任」之誤。而異時,古今異時。說在所義。說云「所義之實處於古」。二,謂二人,張以此字屬上「說在所義」為句,云「二名實」,疑非。 |
| 經下: |
狗,犬也,《·》云「」,「狗,孔子曰:狗叩也,叩氣吠以守。」《·》云「犬未成豪狗」。此疑同《》義,謂同物而大小異名。而殺狗非殺犬也,可,《·》篇「辯者曰:狗非犬」,即此義。畢讀非字句,失之。成玄英莊子疏引此作「然狗非犬也」,非元文。莊子釋文司馬彪云「狗犬同實異名,名實合,則彼所謂狗,此所謂犬也;名實離,則所謂狗異於犬也。」張云:「既謂殺狗,即非殺犬。」說在重。《》云「二名一實,重同也。」 |
| 經下: |
使,殷、美,「殷」,說作「殿。」說在使。張云:「『殷』當為『殿』。殿,下也,不美之名,亦有時而美,若軍後曰殿也。在使之異。」案:張說迂曲,恐非。 |
| 經下: |
荊之大,其沈淺也,說在具。「沈」當為「沆」,「具」,說作「貝」,並當為「有」,皆形之誤。沆,謂澤也。《·》篇云「夏后伯啟曰:吾地不淺」,高注云「淺,褊也」。言荊地廣大,而其國所有之沆澤,則不害其褊淺,故云說在有。《·》篇「辯者曰:郢有天下」,與此意異而辭可相證,義互詳《》。 |
| 經下: |
以檻為摶,楊云:「《》作『楹』。」詒讓案「檻」當為「楹」。「摶」,道藏本作「慱」,吳鈔本作「博。」並非。以義攷之,摶蓋謂束木。《》篇云「」楹,一大木所成;摶則合眾小木為之。今以楹之大為摶之小,其類不相當,故云無知。於以為無知也,說在意。意即意度也。言意度之,而不識楹與摶之大小不相當,是為無知。 |
| 經下: |
意未可知,此與下文不相屬,說亦無此義。或當別為一經而脫其半,下經又脫其發端語,遂并為一與?說在可用過仵。畢云:「即『午』字異文。《玉篇》云『忤,古吳切,偶敵也』,非此義。」案:「過」當為「遇」,形近而誤。《·》篇「」,釋文「仵,音誤,徐音五,同也」。集韻十姥云「仵,偶也」。此「仵」當即「牾」之異文。《·》云「午,牾也;牾,逆也」。《廣雅釋言》云「午,仵也。」《·》云「布於午。」仵牾與義並同。遇仵,猶言遇也。可用遇仵,並見說,義詳彼。畢、孫、王、楊皆讀「過仵」,屬下「景不徙」為句,與說不合,不可從。 |
| 經下: |
一少於二,而多於五,俞云:「數至於十則復為一,故多於五。經說下篇曰『一,五有一焉,一有五焉』。五有一者,一二三四之一也;一有五者,一十、一百之一也。」說在建。張云:「建一為端,則一為十是多於五。」詒讓案:說無「建」義,疑當作「進」,即算位之二五進一十也。 |
| 經下: |
非半弗斫,畢云「《玉篇》云『𣃈,知略切,破也』。盧云『非此義。此當與斫斮義同』。沅案:『𣃈』即『斮』字異文耳。」楊云:「『𣃈』同『櫡』。案:楊說是也。集韻十八藥云「櫡,《》斫謂之櫡,或從斤作𣃑。」此「𣃈」即「𣃑」之變體,舊本作「●」,訛。𣃑、斫同詁,與斮音義亦略同,而字則異。畢說未審。則不動,說在端。若盡其端,則無半可言,是終古不能𣃈也,故云不動。 |
| 經下: |
可無也,言凡有者必可無。有之而不可去,說在嘗然。嘗然者,今雖無而實為昔之所有,故云「不可去。」張云:「本可無也,嘗有之,則不可去。」 |
| 經下: |
正而不可擔,說在摶。「擔」,當作「●」。《周禮矢人》「夾而搖之」,釋文云「搖本又作●」。「●」即「搖」之變體。漢隸凡以從䍃之字,或變從䚻。《·》亦云「元光中天星盡●」。「●」與「擔」形近而誤。《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表》「千鍾侯劉搖」,《·》作劉擔,是其證。《·》云「」。圜者隨所置而正,故云不可搖,義詳《》。道藏本「摶」作「搏」,吳鈔本作「博」,並形之誤。 |
| 經下: |
宇進無近,說在敷。說云「進行者先敷近,後敷遠」。《·》云「」;《寸部》云「尃,布也」。「敷」即「𢾭」之俗,義則與「尃」近,蓋分布履步之謂。《·》云「」,義亦同。言宇宙雖大,而人行履步由近可以及遠。張云「敷,至也,以近敷遠」,亦通。 |
| 經下: |
行循以久,楊云「『循』,《》作『脩』。」張云:「『循』當為『脩』。」案:張校是也。說在先後。 |
| 經下: |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王云:「畢以『一』字屬上句,非。」案:張讀亦與畢同誤。說云「一方盡類」,則此「盡」下,當脫「類」字。若方之相合也,「合」,舊本訛「召」。王引之云:「『召』當作『合』。《》云『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台也』。『台』亦『合』之誤。一,同也。一法,同法也。《廣雅》『與,如也。盡猶皆也。言同法者之彼此相如也,皆若物之方者之彼此相合也。」案:王校是也,今據正。說在方。 |
| 經下: |
狂舉不可以知異,張云:「狂,妄也。」案:張說是也。狂舉猶言妄說。亦見《》。詳《》。說在有不可。張云:「如非牛不可之類。」 |
| 經下: |
牛馬之非牛,與可之同,說在兼。張云:「牛馬非牛,或可或不可,專則不可,兼則可也。」詒讓案:兼,謂兼舉牛馬也。《·》篇云「」,即其義。「可之」,疑當作「不可」,即承上經為文,言兼舉牛馬,則非牛亦非馬,即不可謂之牛、謂之馬也。 |
| 經下: |
循此循此與彼此同,說在異。說無「循」義。張云:「兩『循』字皆衍。此此,此之此也;彼此,彼之此也。各此其此,同也,其所以彼此異。」案:張說未知是否? |
| 經下: |
唱和同患,言唱而不和,和而不唱,其患同。詳《》。說在功。張云:「不唱不和俱無功。」 |
| 經下: |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說在告。張云:「不知者,人告之即知。」 |
| 經下: |
以言為盡誖,句誖,謂人言有是非,概㡿其非,亦非也。說在其言。「在其」二字,舊本到,今據道藏本、吳鈔本乙。言當辨其言之可否。張云:「言無盡誖者。」 |
| 經下: |
唯吾謂,句非名也則不可,說在仮。「唯」,舊本作「惟」,今據吳鈔本正。《·》云「」,《言部》云「諾,𧭭也」。《·》云「」,孔疏云:「唯,恭於諾也」。《·》篇云「」。唯吾謂,言吾謂而彼應之,若非其正名,則吾謂而彼將不唯,故不可也。與上文「唯是」文義正相對。仮亦與反同,反謂卻之不應也。《·》篇云「」。《·》篇云「惡聲至必反之」,趙注云「以惡聲加己,己必惡聲報之」,亦此義。詳《》。 |
| 經下: |
無窮不害兼,張云:「人雖無窮,不害兼愛。」說在盈否知。即說人盈無窮、不盈無窮之義。張云「知人之盈與否。盈,多也,否不盈,少也」。 |
| 經下: |
不知其數而知其盡也,說在明者。張云:「不知天下人之數,而可以知愛之盡,以其明之。」案:張說未塙。此「明」疑當作「問」,說云「盡問人,則盡愛其所問」,即其義。 |
| 經下: |
不知其所處,不害愛之,說在喪子者。吳鈔本作「有」,非。《》無說。張云:「不知天下民之所處,而愛可及之。喪,失也,失子者不知子之所在,不害愛子。」 |
| 經下: |
仁義之為內外也,內,「內外」,舊本到,今據吳鈔本乙。末「內」字誤,疑當為「非」。張云:「此與告子之徒辯義外也。」說在仵顏。說無此義。畢讀「在仵」句絕,云「此亦未詳其義」。張云:「《玉篇》云『仵,古吳切,偶敵也』。」詒讓案:「仵顏」,疑當作「頡仵」。《·》篇云「其民頡𠵦百疾」,高注云:「頡猶大;𠵦,逆也」。「仵」「𠵦」字通,詳前。「頡」「顏」形近而誤,傳寫又到其文,遂不可通耳。「頡仵,即說所云狂舉也。又疑此當作仵觭」,即《·》篇所謂「」也。「觭」誤作「顏」。《》篇「」之「觭」作「𩓅」,與此正相類。仵觭,亦抵啎不合之意。 |
| 經下: |
學之益也,說在誹者。張云:「誹,非也,誹學之人。」案:說無誹義,張說未塙。此疑當作學之無益也,說在誖者。言㡿學為無益,於論為誖也。此脫一「無」字,而「誖」又涉下文而誤為「誹」,遂不可通。 |
| 經下: |
誹之可否,不以眾寡,即說云多誹少誹。說在可非。 |
| 經下: |
非誹者諄,說在弗非。張云:「『諄』當為『誖』,誹皆當,則非誹者誖。」案:張說是也。弗非,即當理之謂。 |
| 經下: |
物甚不甚,舊本作「物箕不甚」。張云:「『箕』疑當為『莫』。」俞云:「疑當作『物甚不甚』,言有甚有不甚也。『甚』誤作『其』,又誤為『箕』耳。」案:俞說是也,楊校同,今據正。吳鈔本「甚」作「順」,尤誤。說在若是。說云:「莫長於是,莫短於是。」 |
| 經下: |
取下以求上也,說在澤。顧云「澤字句」。案:顧讀是也。說云「取高下以善不善為度,不若山澤」。 |
| 經下: |
是是與是同,說在不州。此有訛字,說亦難通。畢云:「疑云不同。」張云:「『州』,說作『文』。」楊云:「疑『文』之訛。」案:說「不文」似非即此字,張、楊說非。《·》篇云「」,是或即此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