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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張法義 檢索類型: 段落
條件1: 提到 「不可勝數」 符合次數:1.
共1段落。第1頁,共1頁。

張法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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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法義:
唐張法義,華州鄭縣人。年少貧野,不修禮度。貞觀十一年,入華山伐樹,見一僧坐巖穴中,法義就與語,晦冥不歸。僧因設松栢末。以供食之,謂法義曰:「貧道久不欲外人知,檀越出,慎勿言相見,因為說俗人多罪累,死皆惡道,志心懺悔,可以滅之。」乃令淨浴,被僧衣,為懺悔,旦而別去。十九年,法義病卒,埋於野外,貧無棺槨,以薪木瘞之而蘇,自推木出歸家。家人驚愕,法義自說,初有兩人來取,乘空行,至官府,入門,又巡巷南行十許里,左右皆有官曹,門閭相對,不可勝數。法義至一曹院,見官人遙責使者曰:「是華州張法義也,本限三日至,何因乃淹七日。使者云:「義家狗惡,兼有祝師,祝師見打甚苦,袒衣而背青腫。」官曰:「稽限過多,各與杖二十。」言訖,杖亦畢,血流洒地。官曰:「將法義過錄事。」錄事署發文書,令送付判官。召主典,取法義前案。簿盈一牀。主典對法義前披檢云:其簿多先朱勾畢,有未勾者則錄之,曰:貞觀十一年,法義父使刈禾,法義反顧張目,私罵父,不孝,合杖八十。始錄一條,即見昔巖穴中僧來。判官起迎,問何事,僧曰:「張法義是貧道弟子,其罪盡懺悔滅除訖,天曹案中已勾畢,今枉追來,不合死。」主典云:「經懺悔者,此案勾了。至如張目罵父,雖蒙懺悔,事未勾了。」僧曰:「若不如此,當取案勘之,應有福利,仰判官。」令典將法義過王宮,殿宇宏壯,侍衛數十人,僧亦隨至王所。王起迎僧,王曰:「師當直來耶。答曰:「未當次直。有弟子張法義被錄來,此人宿罪,並貧道勾訖,未合死。」主典又以張目視父事過王,王曰:「張目懺悔,此不合免。然師為來請。可放七日。法義白僧曰:「日既不多,後來恐不見師,請即往隨師。」師曰:「七日七年也,可早去。」法義固請隨,僧因請王筆,書法義掌中作一字,又請王印印之,曰:「可急去還家,憑作福報,後來不見我,宜以掌印呈王,王自放汝也。」法義乃辭出,僧令送出。至其家。內至黑,義不敢入。使者去之,遂活。覺在土中,甚輕薄,以手推排得出。因入山,就僧修福,義掌中所印處,文不可識,然皆為瘡,終莫能愈,至今尚存焉。出《法苑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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