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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樂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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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樂伎:
宋元嘉中。李龍等夜行掠刼。于時丹陽陶繼之為秣陵縣令,令人密尋捕,遂擒龍等,引人是太樂伎。刼發之夜。此伎與同伴往就人宿,共奏音聲。陶不詳審,為作款引,隨例申上。而所宿主人及賓客,並相明證。陶知枉濫,但以文書已行,不欲自為通塞。並諸刼十人。於郡門斬之。此伎聲價藝態,又殊辨慧,將死之日曰:「我雖賤隸,少懷慕善,未嘗為非。實不作刼。陶令已當具知,枉見殺害。若無鬼則已。有鬼必自陳訴。」因彈琵琶,歌數曲而就死。衆知其枉。莫不隕泣。經月餘。陶遂夢伎來至案前云:「昔枉見殺,實所不忿,訴天得理,今故取君。」便跳入陶口,乃落腹中。陶即驚寤,俄而倒,狀若風癲,良久蘇醒。有時而發,發即夭矯,頭乃著背,四日而亡。亡後家便貧瘁,二兒早死。餘有一孫。窮寒路次。出《還冤記》

URN: ctp:taiping-guangji/119/tail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