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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部一》 | Library Resources |
《律》 | Library Resources |
1 | 律: | 《呂氏春秋》曰:黃帝命伶倫作為律。伶倫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陰山,取竹於嶰谷,以生空竅厚均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十二筒,聽鳳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故曰,黃鍾之宮,律之本也。鳳有雌雄,故律有陰陽。 |
2 | 律: |
《書》曰:肆覲東后,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又曰: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聲謂五聲,宮商角徵羽,律謂六律六呂,十二月之音氣,言當依聲律以和樂。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倫,理也。八音能諧,理不錯奪,則神人咸和。命夔使勉之。 又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以出納五言,汝聽。孔氏曰:言以六律和聲音,察天下治理及忽怠者。又以出納仁義禮智信五德之言,汝當聽審之也。 |
3 | 律: | 《禮》曰:孟春之月,律中太蔟。蔟,湊也,言萬物始大而湊也。 |
4 | 律: | 《周禮》曰:大司樂以六律、六呂、五聲、八音、六舞,六代舞。大合樂致鬼神。 |
5 | 律: | 又注曰:律呂相生者,上生者三分益一,下生者三分減一。黃鍾律長九寸,下生林鍾,六寸十律也。 |
6 | 律: | 《左傳》曰: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清濁大小,長短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也。君子聽之,以平其心。 |
7 | 律: | 《爾雅》曰:律謂之分。郭璞注曰:律管,可以分氣者也。 |
8 | 律: | 《易是類謀》曰:聖人興起,不知姓名,當吹律聽聲以別其姓。律者,六律也。 |
9 | 律: | 《春秋元命苞》曰:律之為言率也,所以率氣令達也。率,猶導也。 |
10 | 律: | 《春秋演孔圖》曰:孔子曰:「丘援律吹,命陰得羽之宮。」 |
11 | 律: | 《孝經援神契》曰:聖王吹律有姓。 |
12 | 律: |
《漢書·張蒼傳》曰:張乃自秦時為柱下御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算律歷,故令蒼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 又曰:張蒼代灌嬰為丞相,漢興二十余年,天下定,公卿皆軍吏。蒼為計相時,正緒律歷。故漢家言律歷者法張蒼。蒼凡好書,無所不觀,無所不通,而尤邃律歷。邃,深。 |
13 | 律: |
又:《京房傳》曰:房字君明,東郡頓丘人。好鍾律,知音聲。房本姓李,推律自定為京氏。 又曰:夫五音生於本姓,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二律,皆所以紀升氣,效物類也。天效以影,地效以響,響即律也。陰陽和則影至以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影,候鍾律,權土灰,校陰陽。冬至陽氣應樂均清,影長極,黃鍾通,土灰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音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合封上效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開涂必周,密布緹忄憲,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卑外高從其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去。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 又曰:凡律度量衡用銅,銅為物也精,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曝露改其形,介然常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又曰: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定十二律。 |
14 | 律: | 王隱《晉書》曰:荀勖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呂乖錯。始知后漢至魏,度漸長於古四分余,而夔依為律呂,故致不韻,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作新律呂,以調聲韻,以律量黍,以尺度古器,皆與本銘尺寸無差。又故家得古玉律,鍾聲亦與新律闇合,遂班下太常,使太樂總章鼓吹清商施用。勖遂典知樂事。 |
15 | 律: | 《晉諸公贊》曰:世祖時,以荀勖所造律班示朝臣,散騎侍郎阮咸唱議,謂勖所造聲高,必由古今尺有長短所致,然勖亦依案經典算而制之,又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較正同。荀勖奏曰:「中所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常樂郎正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左延年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云:「昔魏明帝時,令和丞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輕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寸尺名之,則不可知也。」 |
16 | 律: | 《趙書》曰:劉曜筑建德殿,取土城西南郭內,得圓石,狀若水碓,其銘曰:「律推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莘氏造。」議者未之詳,或以為瑞。參軍事續咸曰主莽時物。 |
17 | 律: | 東方朔《十洲記》曰:武帝時有西胡月氏國遣使曰:「臣國去此三十萬里,國有常占,東風入律百旬不休,青雲干呂,連月不散者,閻浮國將有好道之君矣。」 |
18 | 律: | 《孟子》曰: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
19 | 律: |
《淮南子》曰:夔合六律,調五音,通八風。 又曰:《天文》曰:「帝張四維,帝,天帝也。運之以斗,運,提。月徙一辰,復反其所。正月指寅,十一月指子,一歲而匝,終而復始。指寅,則萬物螾螾也,螾,蟲也。律受太蔟。蔟者,湊而未出也。太蔟,正月律。指卯,卯則茂茂然,律受夾鍾。夾鍾者,鐘始夾也。夾鐘,二月律。指辰,辰則振振之也,律受沽洗,沽洗者。陳去而新來也。沽洗,三月律。指巳,巳則生巳定也,律受中呂。中呂者。中充大也。中呂,四月律。指午,午者,忤也。律受蕤賓。蕤賓者,安而服也。蕤賓,五月律。指未,未者味也律受林鍾。林鍾者,引而正之也。林鐘,六月律。指申,申者,呻也,律受夷則。夷則者,易其則也,德去矣。夷則,七月律也。德以去,生氣盡也。指酉,酉者,飽也,律受南呂。南呂者,任苞大也。南呂,八月律。指戌,戌者滅也,律受無射。無射者,入之無厭也。無射,九月律。指亥,亥者閡也,律受應鍾。應鍾者,應其鍾也。應鐘,十月律。指子,子者,茲也,律受黃鍾,黃鍾者,鐘已黃也。黃鐘,十一月律。指丑,丑者,紐也,律受大呂。大呂者,旅旅而去也。大呂,十二月律也。 又曰: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歷之數,天地之道。 |
20 | 律: | 《國語》曰:天王將鑄無射,王,景王也。問律於伶州鳩。律,鐘律也。對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律謂六呂,六律也。均鐘木長七尺,有弦,擊之以均鐘者,度鐘大小清濁也。漢大子樂官有之也。紀之以三,三,天地人也。平之以六,平之以六律。成以十二,十二律呂也。天之道也。天之大數不過十二。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黃鍾,六者,天地之中,天有六氣,降生五味,天有六甲,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畢矣,而六氣中。故六律六呂而成天道也。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宣,遍也。六氣,陰陽風雨晦明也。九德,九功之德,水火金木土穀正德利用厚生之者也。由是第之,由,從也。第,次也。次其日也。二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三曰沽洗,所以修潔百物,考神納賓也。四曰蕤賓,所以安靖神人,獻酬交酢也。五曰夷則,所以呂詠歌九則,平民無二也。六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為之六間,以揚沉伏而黜散越也。六間,六呂在陽律之間。沉,滯也。黜,出也。越,揚也。呂陰律,所以呂間陽成其功,發揚滯伏之氣而去越散者也。元間大呂,助宣物也;二間夾鍾,出隙之細也;四時之間氣微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四間林鍾,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待隆也;五間南呂,贊陽季也;六間應鍾,均利器用,俾應復也。律呂不易,無奸物也。」 |
21 | 律: | 蔡邕《月令》曰:律,率也,聲之管也。中,應也,太蔟鍾名。上古本陰陽,別風聲,審清濁。別風聲,不可以文載口傳也,故鑄金作鍾,以正十二月之聲,然後以效升降之氣,而鍾不可用,乃截竹為管曰律,為清濁之率也。以律長短為制,正月之律,與太蔟相中也,言出于鐘。乃置深室,葭莩為灰,以實其端,其月氣既至,則灰飛管通。古以鍾律齊其聲,后人不能,則數以正其度,度正則音亦正矣。仲春中夾鍾,仲春,夾鐘也。管長七寸四分強。夾鐘,類分也。季春中姑洗,管長七寸一分強,故鮮也。言萬物去故就新,莫不鮮明也。孟夏中仲呂,管長六寸二分,陽氣將極,后中難。仲夏中蕤賓,六寸一分小二分。陽氣上極,陰始起,故賓敬之。蕤,下也。季夏中林鍾,長六寸九分。物成熟,鐘,類也。林鐘,眾也。孟秋中夷則,長五寸六分二分。夷,傷。則,法也,萬物始傷。仲秋中南呂,長四寸三分小三分。南,任也。言陽氣尚有任也,生孳長也。季秋中無射長四寸八分小三分。射,終也。言萬物隨陽終也。孟冬中應鍾,長四寸八分。言萬物應陽而動下藏。仲冬中黃鐘,長九寸,律之始。言陽于黃泉下動也。鐘,動也。季冬中大呂。長八寸。呂,拒也。言陽乞欲出,陰不許也。 |
22 | 律: | 《京氏律術》曰:律難以度調,故作準以代之,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中共一弦,下畫分寸,均中其弦,使應黃鍾之聲,然案分寸以求諸律,則稍皆如畫而應矣。然則上古有鍾,其次有律,近古有準,皆稍簡易之,意其相生也。黃鍾下生林鍾,林鍾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沽洗,沽洗下生應鍾,應鍾上生蕤賓,蕤賓下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鍾,夾鍾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中呂,中呂上生黃鍾,上下相生,終六十。執始以下四十八律,文多不載。孟春之月,則太蔟為宮,沽洗為商,蕤賓為角,南呂為征,應鍾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他月效此也。 |
23 | 律: | 《六韜》曰:武王問太公曰:「聽律之音聲,何以知三軍之消息,勝負之決乎?」公曰:「深哉,王之問也。夫律管十二,其要以五,宮商角徵羽,此其正聲也。萬物不易五行之神,道之常也,可以知敵,金木水火,各以其勝攻之。其法以天清靜無霧雨風云,夜遣輕騎往至敵之壘。九百步,遍持律管,橫管當耳,大呼驚之,有聲應管,其來甚微,角管聲應,當以白虎;徵管聲應,當以朱雀;羽管聲應,當以勾陳;五管盡不應,無有應聲,當以青龍。此五行之符,佐勝之征,成敗之機也。」 |
24 | 律: | 《白虎通》曰:十一月律,謂之黃鍾何?黃,中和之色;鍾者,動也,言陽于黃泉之下動,養萬物也。十二月律,謂之大呂何?大者,太也。呂者,距也。言陽氣欲出,陰不許也。正月謂之太蔟何?太者,大也,蔟者,湊也,言萬物始大,湊地而出也。二月謂之夾鐘何?夾者,物孚夾,言萬物孚夾種類分也。三月謂之沽洗何?沽者,故也,洗者,鮮也,言萬物去故就新,莫不鮮明也。四月謂之中呂何?言陽氣將極,故復中難之也。五月謂之蕤賓何?蕤者,下也,賓者,敬也,言陽氣上極,陰氣始起,故賓敬之。六月謂之林鍾何?林者,眾也,萬物成熟,其類眾多也。七月律謂之夷則何?夷,傷也,則法也,言萬物始傷,被刑法也。八月謂之南呂何?南,任也,言陽氣尚有任也。生,孳長也,故陰之也。九月謂之無射何?射,終也,言萬物隨陽而終也,當復隨陰起,無有終也。十月謂之應鍾何?應者,動也,言萬物應陽而動下藏也。 |
25 | 律: | 蔡邕《月令章句》曰:鍾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之數為法,律亦以寸分大小長短為法故也。黃鍾之管長九寸,孔徑三分,圍九分,其余皆稍短,惟大小圍數無增減,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眾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也。 |
26 | 律: | 《周官》曰:太師掌六律六呂,文以五聲,播以五教,以六詩六德為之本,以六律為之音也。 |
27 | 律: | 劉向《別錄》曰:鄒子在燕,燕有黍谷,地美而寒,不生五穀,鄒子居之,吹律而溫氣至,今名黍谷。 |
28 | 律: | 《論衡》曰:孔子推律,自知殷之苗裔。 |
29 | 律: | 楊泉《物理論》曰:聽清濁五音之和,然後制為鍾律,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 |
30 | 律: | 夏侯玄《辯樂論》曰:阮生云:「律呂協,則陰陽和;音聲適,則萬物類。天下無樂而欲陰陽和調,災害不生,亦已難矣。」此言律呂音聲,非徒化治人物,乃可以調和陰陽,蕩除災害也。夫天地定位,剛柔相摩,盈虛有時,堯遭九年之水,憂民阻饑,湯遭七年之旱,欲遷其社。豈律呂不和,音聲不通哉?此乃天然之數,非人道所招也。 |
31 | 律: | 揚雄《太玄經》曰:調律者,度竹為管,蘆莩為灰,列之九閉之中,漠然無動,寂然無聲,微風不起,纖塵不形,冬至夜半,黃鍾以應矣。 |
《歷》 | Library Resources |
1 | 歷: | 《世本》曰:容成作歷。容成,黃帝臣。 |
2 | 歷: | 《易》曰:君子以治歷明時。 |
3 | 歷: |
《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 又曰:天之歷數在爾躬。 又曰:葉用五紀,其五曰歷數。 |
4 | 歷: |
《易乾鑿度》曰:堯以甲子天元為推術。注云:甲子為蔀首,起十月朔。 又曰:歷原名握先,握先為歷始之名,始,言無前者也。紀曰甲子,七十六歲為一紀,二十而一蔀首。 |
5 | 歷: | 《易是類謀》曰:其觸耀而出師曠,歷推音算,以度知旦。觸耀而出,謂師曠得聖人之一體,故觸耀而生其人,能歷數樞機之事,能推五音,知將來之事。 |
6 | 歷: |
《漢書·律歷志》曰:歷數之起上矣。傳述顓頊命木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後三苗亂德,二官咸廢,而閏余乖次,孟陬殄滅,攝提失方。攝提,星名。隨斗柄所指,建十二月。若歷誤,春三月當指辰乃指已,是為失方也。堯復育重、黎之後,使纂其業。后以授舜,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紀明歷法。歲月日星辰為五紀也。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如淳曰:家業世相傳為疇。律,年三十三傳之,疇官各從父事。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歷。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頗推五勝,五行相勝。秦以周為火,用水勝之也。而自以為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尚黑。漢興,方紀綱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顓頊歷,比於六歷,疏闊中最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歷紀壞廢,宜改正朔」。遂詔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師古曰:姓射名姓。議造漢歷。乃定東西,立晷儀,下刻漏,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應劭曰:躔,徑也。離,遠。臣瓚案,離,歷也。日月之歷也。姓等奏不能為算,愿募治歷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歷。乃選治歷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侯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歷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洛下閎與焉。晉灼曰《史記歷書》云,唐都分天部,而巴郡洛下閎運算推歷也。都分天部,謂分部二十八宿為距度也。而閎運算轉歷。乃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歷律,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使校歷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復覆太初歷,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謂太初上元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時,七曜皆會聚斗牽牛中,如合璧連珠也。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歷,以平為太史丞。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歷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傳黃帝調律歷,漢元年以來用之。今陰陽不調,宜更歷之過也。」詔下,主歷使者鮮于妄人,請與治歷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雜侯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歷用狀。奏可。詔與丞相御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臺,課諸歷疏密,凡十一家。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壽王課疏遠。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歷,壽王非漢歷、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詔勿劾。復候,盡六年。太初歷第一,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歷亦第一。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調歷。課皆疏闊。壽王歷乃太史官殷歷也。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歷,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歷》及譜。 又曰:路溫舒從祖父受歷數天文,以為漢厄三七之間,張晏曰:三七二百一十歲也。自漢初至哀帝元年,二百一十年也。至平帝崩,二百一十一歲也。上封事以豫戒。成帝時,谷永亦言如此。 |
7 | 歷: | 又:《王莽傳》曰:莽見盜賊多,乃令太史推三萬六千歲歷紀,布天下,下書曰:「《紫閣圖》曰:太一、黃帝皆仙而上天,張樂昆侖處山之上。後世聖主得瑞者,當張樂秦終南山上。長安南山,《詩》所謂終南,南故秦地,故言秦。予之不敏,奉行未明,乃今諭矣。」 |
8 | 歷: |
又:《孝武紀》曰:夏五月正歷,以正月為歲首。鄭玄曰:先是以十月為歲首。色上黃,數用五。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定官名,協音律。 又曰:歷譜有序四時之位,正分至之節,以會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殺生之實。故聖王必正歷,以深知五星日月之會,凶厄之患,其術皆出焉。此聖人知命之術也。 |
9 | 歷: |
《續漢律歷志》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歷,施行百余年。歷稍後,天朔先于歷,朔或在晦,月或朔見。建武八年,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許叔等數上書,言朔歷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歷署七月十六日月蝕,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歷,即縮用算,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歷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歷課。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歷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業等六四分法,與岑課歲余,盛等所中,多岑六事。 又曰:黃帝造歷,元起辛卯,而顓頊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魯用庚子,漢初用乙卯,至武帝中元以丁丑。王莽之際,劉歆作三統,追太初前世一元,得五星會。庚戌之歲以為上元。太初歷到章帝元和,旋復疏闊,征能術者,課效諸歷,定朔稽元,追漢四十五年庚辰之歲,退朔一日,乃與天合,以為四分歷。 又曰:昔者聖人之作歷,觀璇璣之運,三光之行,道之發軔,景之長短,斗綱所建,青龍所踵,參伍以變,錯綜其數,而制術焉。日月相推,日舒月速,當其同所,謂之合朔。舒速先后,近一遠三謂之弦。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望。以遠及舒,光盡體伏謂之晦。晦朔合離,斗建移辰謂之朔。 |
10 | 歷: |
《魏略》曰:太史上言漢歷不及天時,因更推步弦望朔晦,為太和歷。帝以高堂隆學問優深,于天文又精,乃詔使隆與尚書郎楊偉、太史待詔駱祿,參共推校,更相刻奏。紛紜數歲,祿得日蝕,而月晦不盡;隆不得日蝕,而晦盡。詔從太史隆所推,雖不得,而遠近猶知其精微。 又曰:景初元年,山茌音在貍切。縣言有黃龍見,有司奏,以為魏得地宜,以建丑之月為正,乃定歷年,改太和歷為景初歷。 |
11 | 歷: | 《吳志》曰:孫權黃武二年,改四分歷,用乾象歷。 |
12 | 歷: | 王隱《晉書》曰:張載弟前烏程令亢,依蔡邕注《明堂月令》、《中臺要綴》諸說歷數,而為歷贊,秘書監荀菘見贊異之,亦信該羅歷義。 |
13 | 歷: | 《唐書》曰:王勃聰警絕眾,於推步歷算尤精,嘗作大唐千歲歷,言唐德靈長千年,合承周漢運歷,不合承周隨短祚。其論大旨云,「以土王者,五十代而一千年,金王者,四十九代而九百年,水王者,二十代而六百年,木王者,三十代而八百年,火王者,二十代而七百年,此天地之常期,符歷之大數也。自黃帝至漢,并是五運真主,五行之匝,土運復歸,唐德承之宜矣。魏晉至于周隨,咸非正統,五行之沴氣也,故不可承之」。大率如此。 |
14 | 歷: | 《鴻范·五行傳》曰:聖人,所以揆天行而紀萬國也。孔子作《春秋》,正春正秋,所以重歷也。五家之歷多疏闊,惟顓頊歷為微近,故張蒼用顓頊歷。元封中立太初歷,測弦望皆最密。 |
15 | 歷: | 《益部耆舊傳》曰:巴郡洛下閎,漢武帝時改顓頊歷,更作太初歷。曰:「後八百歲,此歷差一日,當有聖人定之。」 |
16 | 歷: | 《風土記》曰:自黃帝顓頊,下逮三王,治歷十有一家。考課損益,各有變衰,非運之錯,考察異意故也。 |
17 | 歷: | 《尸子》曰:造歷者,羲和之子也。 |
18 | 歷: | 楊泉《物理論》曰:疇昔神農始治農功,正節氣,審寒溫。以為早晚之期,故立歷日。 |
19 | 歷: | 《董巴議》曰:武王作周歷,周公作魯歷。 |
20 | 歷: | 《蔡邕議》曰:邕以為歷數精微,去聖人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承秦正,歷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歷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用清河李梵之言,改從四分,元用庚辰。今馮光、陳晃,各以庚辰為非,甲寅為是。案歷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歷元也。他元雖不明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於當時。昔太初始用丁丑,之後六家紛錯,爭議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臺,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非圖讖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知新元有效于今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擅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歷,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而行不能上通于古,猶古術不能下通于今也。由此言之,有文于讖無驗于今,未必為是,有驗于今無文于讖,未必為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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