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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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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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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令:
《孙子》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曲制者,部曲幡帜金鼓之制也。官者,百官之分用也。道者,粮路也。主用者,主军费用。卒未专亲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亲附而罚不行者,则不可用也。故合之以文,齐之以武,文仁武法。是谓必取,文恩武罚。令素行以教其人也,令素行则人服;令素不行则人不服。令素信著者,与众相得也。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理,譬如骄子,不可用也。言恩不可纯任,还为已害。

2 法令:
《左传》曰: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行,军次也。魏绛戮其仆。仆,御也。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扬干为戮,何辱如之?必杀魏绛,无失也!”赤对曰:“绛无二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授仆人书,仆人,晋侯御仆也。将伏剑。士鲂,张老止之。公读其书曰:“君乏使,使臣斯司马。斯,此。臣闻师众以顺为武,顺莫敢违。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守官行法,虽死不敢有违。君合诸侯,臣不敢不敬,君师不武,执事不敬,罪莫大焉。臣惧其死,以及扬干,无所逃罪。惧自犯不武不敬。不能致训,至于用钺。用钺斩扬干之仆。臣之罪重,敢有不从,以怒君心,言不敢不从戮也。请归死于司寇。”致尸于司寇使戮也。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寡人有弟,不能教训,使干大命,寡人之过也。子无重寡人之过,听降死为重过。敢以为请。”请使无死。晋侯以魏绛为能以刑佐民矣,反役,与之礼食,使佐新军。令欲显绛,故特为设礼食。

3 法令:
《史记》曰:齐景公时,晋伐阿、鄄,阿,今济阳郡东阿县。鄄,音绢,今濮阳郡鄄城县。而燕侵河上,齐师败绩。婴乃荐司马穰苴,文能附众,武能威敌。齐景公召穰苴,与语兵事,大说之,以为将军,将兵捍燕、晋之师。穰苴曰:“臣素卑贱,擢之闾伍之中,加之大夫之上,士卒未附,百姓弗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之所尊者以监军,乃可。”于是景公许之,使庄贾往。穰苴既辞,与贾约曰:旦日日中,会于军门。“穰苴先驰至军,立表下漏待贾。贾素骄贵,不甚急;亲戚送之,留饮。日中而贾不至。苴仆表决漏,入,行军勒兵,申明约束。约束既定,夕时,庄贾乃至。穰苴曰:”何后期为?“贾谢曰:”不佞大夫亲戚送之,故留。“穰苴曰:”将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军约束则忘其亲,援桴鼓之急则忘其身,今敌国深侵,邦内骚动,士卒暴露于境,君不安席,百姓之命皆悬于君,何谓相送乎!“召军正问曰:”军法后期者云何?“对曰:”当斩。“遂斩庄贾以徇三军。三军之士皆震栗。燕、晋之师闻之,悉引而归,皆复所侵之地。
又曰:孙武以兵法见于吴王阖闾。阖闾曰:“子之十三篇,吾尽观之,可以小试勒兵乎?”对曰:“可。”阖闾曰:“可试以妇人乎?”曰:“可。”于是许之,出宫中美人,得百八十人。孙子分二队,以王之宠姬二人各为队长,皆令持戟,令曰:“汝知尔心与左右手背乎?”妇人曰:“知。”武曰:“前,则视心;左,视左手;右,视右手;后,即视背。”妇人曰:“诺。”约束既毕,乃设铁钺,即三令五申之。于是鼓之右,妇人大笑。武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复三令五申而鼓之左,妇人复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乃欲斩左右队长。吴王从台上观,见且斩爱姬,大骇,趣使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将军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姬,食不甘味,愿勿斩也。”武曰:“臣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遂斩队长二人以徇,用其次为队长。于是复鼓之。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者。于是武使使报王曰:“兵既整齐,王可试下观之,惟王所欲用之,虽赴水火犹可也。”吴王曰:“将军罢休就舍,寡人不愿下观。”武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于是阖闾知孙子能用兵,卒以为将。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
又曰:文帝立后六年,匈奴大入边。乃以宗正刘礼为将军,军霸上;祝滋侯徐厉为将军,军棘门;以河内守周亚夫为将军,军细柳;以备胡。上自劳军,至灞上及棘门军,直驰入,将军下骑送迎。已而之细柳,军士吏被甲,锐兵刃,彀弓弩,持满。天子先驱至,不得入。先驱曰:“天子且至!”军门都尉曰:“军中但闻将军令,不闻天子诏。”居无何,上至,又不得入。于是上乃使持节诏将军:“吾欲入劳军。”亚夫乃传言开壁门。士卒谓从车骑曰:“将军约束,军中不得驱驰。”于是天子乃案辔徐行。至军中营,将军亚夫持兵揖曰:“介胄之士不拜,请以军礼见。”应劭曰:礼,介者不拜也。天子为动容轼车,使人称:“皇帝敬劳将军。”成礼而去。既出军门,群臣皆惊。文帝曰:“嗟乎,此真将军矣!曩者霸上、棘门军,若儿戏耳,其将固可袭而虏也;至于亚夫,可得而犯耶!称善者久之。

4 法令:
《后汉书》曰:祭遵从征河北,为军市令。舍中儿犯法,遵格杀之。光武怒,命收遵。时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众军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所行也。”光武乃贳之,贳犹赦也。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备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杀之,必不私诸卿。

5 法令:
谢承《后汉书》曰:张温以司空加车骑将军,征韩遂。丙辰,引温见于崇德殿,温以军礼,长揖不拜。

6 法令:
《魏志》曰:曹仁,字子孝。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整奉法,常置科于左右,案以从事。

7 法令:
《吴志》曰:吕蒙图关羽,定南郡,尽得羽及将士家属。蒙抚慰,约令军中不得干历人家,有所求取。蒙麾下士,是汝南民,取民家一笠,以覆官铠。虽公物,蒙犹以为犯军令,不可以乡里故废法,遂垂涕斩之。

8 法令:
《晋书·李特载记》曰:益州刺史赵廞以李庠为威寇将军,使断北道。庠素东羌良将,晓军法,不用麾帜,举矛为行伍,斩部下不用命者三人,部阵肃然。

9 法令:
萧子显《齐书》曰:李安民为徐州城局参军,王回素为安民所亲,盗绢二匹,安民流涕于门斩之,厚为殓祭,军府皆震服焉。

10 法令:
《北史》曰:后魏孝文车驾南征,以宋弁为司徒、东道副将军。人有盗马靽者,斩而徇。于是三军震惧,莫敢犯法。
又曰:后魏安定王休车驾南伐,领大司马。孝文亲行诸军,遇休以三盗人徇六军将斩之,有诏赦之,休执曰:“不斩何以息盗。”诏曰:“王者之体亦有非常之泽,虽违军法,可特原之。”休乃奉诏。帝谓司徒冯诞曰:“大司马严而执法,诸军不可不慎。”于是六军肃然。

11 法令:
《唐书》曰:阚棱容貌魁岸,勇而多力。每临阵,手持大刀,长一丈,一举辄毙数人,前无当者。及杜伏威据有江淮之地,兵皆出自群贼,类多放纵,有相侵夺者,棱必杀之,虽亲故无所舍,令行禁止,路不拾遗。后从伏威入朝,拜左领军将军。辅公佑之反也,棱从军讨之。及与陈正通相遇,方接战,棱脱兜鍪谓贼众曰:“汝不识我邪?何敢来战!”其众多棱旧之所部,由是各无斗志,或有遥拜者,贼师遂溃。
又曰:窦轨初入蜀,将其甥从军,以为心腹。尝夜出,呼之不以时至,因斩之。将吏重足而立,见之者莫不股栗。
又曰:哥舒翰好读《左氏春秋》及《汉书》,疏财重气,士多归之。河西节度王忠嗣以为大计军副使。安思顺为大使,翰常怏怏不能下之,忠嗣遂使翰别为将,讨吐蕃于新城,以同戴副使为副。副使不为翰用,颇沮之,翰怒甚,脱甲挝杀之,投其尸于坑中,军中股栗。
又曰:马燧讨李怀于光河中,帅步骑三万次于绛。乃分兵收夏县,略稷山,拨龙门,降其将冯万兴、任象王。燧以兵围攻绛州,拔其外城,其夜伪刺史王克同与大将达奚小进弃城走,降其众四千人。又遣大将李自良、谷秀分兵略定闻喜、夏县、万泉、虞乡、永乐、猗氏六县,降其将辛兟音诜。及兵五千人。谷秀以犯令虏士女,斩之以徇。
又曰:德宗幸奉天,诏以李晟为神策行营节度使。晟军令严肃,所过樵采无犯。自河中田蒲津而军渭北,壁东渭桥以逼朱泚。时刘德信将神策兵救襄城,败于扈涧,闻难,率馀军前次渭南,与晟合军。军无统一,晟不能制,德信因至晟军,晟乃斩之。复以数骑入德信军中,抚劳军士,无敢动者。晟既并德信军,军益振。
又曰:李晟收复都城,朱泚乃与妻子及姚令言、张庭芝等数千骑西走泾原,馀兵靡散。晟乃入,抵丹凤门,舍军于外朝。晟处于右金吾伏舍下令曰:“军中五日不得通家问,违者斩之。”遣京兆尹李齐运告谕于众,百姓安堵,秋毫无犯。尚可孤军人有擅取马者,晟大将高明曜掳贼女妓一人,司马伷音胄。取贼马二匹,晟立斩之。军士皆胁息,莫敢仰视。翌日,晟以露布闻,上览之感泣,百官皆出涕。因上寿称万岁,曰:“李晟虔奉圣谟,荡涤凶慝。然古之树勋,力复都邑者,往往有之;至于不惊宗庙,不易市肆,长安人不识旗鼓,安堵如初,三代以来,未之有也。”上笑曰:“天生李晟,为社稷万人,不为朕也。”百官再拜而退。
又曰:永贞元年冬,刘辟阻兵,朝议讨伐,宰臣杜黄裳以为独任高崇文可以成功。元和元年春,拜检校工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充左神策行营节度使,兼统左右神策、奉天鳞游诸镇兵讨辟。时宿将专征者甚众,人人自谓当选,及诏出大惊。崇文在常武,练卒五千,常若寇至。及是,中使至长武,卯时宣命,而辰时出师五千,器用无阙者。军至兴元,军中有折逆旅之匕箸者,斩之以徇。从阆中入,遂却剑门之师,解梓潼之围。
又曰:高崇文平刘辟,王师入成都,介士屯于大造,军令严肃,珍货山积,市井不移,无秋毫无犯。
又曰:郗士美为昭义节度使。朝廷讨王承宗,士美遣兵马使王献领卒一万为前锋。献凶恶恃乱,逗挠不进,遽令召至,数其罪斩之。下令曰:“敢后出者斩!”士美亲鼓之。兵既合,而贼军大败,下三营,环柏乡,屡以捷闻。上大悦曰:“吾固知士美之能办吾事。”于时四面七、八镇兵共十馀万,以环镇、冀,未有首功,多犯法。士美兵士勇敢畏法,声甚振,承宗大惧,指期有破亡之势,会诏班师,至今两河间称之。
又曰:李师道攻徐,徐将王智兴败贼壁,获美妾。智兴惧军士争之,乃曰:“军中有女子,安得不败?此虽无罪,违军法也。”即斩之以徇。

12 法令:
《韩子》曰:吴起为魏武侯西河之守,奏有小亭临境,吴起欲攻之。乃倚车辕于北门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南门之外,赐之上田上宅。”民莫之徙也。或有徙之者,遂赐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黍于东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之于西门之外者,赐之如初。”民则争徙之。乃下令曰:“明日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民争上。于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13 法令:
《尉缭子》曰: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杀其半者威立海内,杀其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万之众不斗,不如万人之尸;万人之死,不如百人之贼。赏明如日月,信比如四时,令严如斧钺,而出卒有不死者,未尝闻也。

14 法令:
《六韬》曰:武王问:“将,何以为威?”太公曰:“杀一人而万人惧者,宜杀之。杀一人,三军不知,虽多杀,其将不重也。”

15 法令:
《淮南子》曰:勾践决一狱不辜,援龙渊而切其股,血流至足。故战,武士必死。

16 法令:
《魏武军令》曰:兵欲作阵对敌营,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阵。皆无欢哗,明听鼓音,旗幡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不进,什长杀之;什长不进,都伯杀之。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一部受敌,馀部有不进救者斩之。

17 法令:
《武侯兵法》曰:军有七禁:一曰轻,二曰慢,三曰盗,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乱,七曰误。此治军之禁也。若期会不到,闻鼓不行,乘宽自留,回避务止,初近而后远,唤名而不应,军甲不具,兵器不备,此谓轻军。有此者斩之。受命不传,传之不审,以惑吏士,金鼓不闻,旌旗不睹,此谓慢军。有此者斩之。食不廪粮,军不部兵,赋赐不均,阿私所亲,取非其物,借贷不还,夺人头首级以获功名,此谓盗军。有此者斩之。变易姓名,衣服不鲜,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坚,矢不著羽,弓弩无弦,主者吏士法令不从,此谓欺军。有此者斩之。闻鼓不行,叩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起,指麾不随,避前在后,纵发乱行,折兵弩之势,却退不斗,或左或右,扶伤举死,因托归还,此谓背军。有此者斩之。出军行将,士卒争先,纷纷扰扰,军骑相连,咽塞道路,后不得前,呼唤喧哗,无所听闻,失行乱次,兵刃中伤,长将不理,上下纵横,此谓乱军。有此者斩之。屯营所止,问其乡里。亲近相随,共食相保,呼召不得,越入他位,干误次第,不可呵止,度营出入,不由门户,不自启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饮食,阿私所受,大言惊语,疑惑吏士,此谓误军。有此者斩之。

18 法令:
《卫公兵法》曰:古之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三日威振于敌国,一日令行于三军。是知畏我者不畏敌,畏敌者不畏我。如曰:尽忠益时、轻生重节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惰、败事贪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质直敦素者,虽重必舍;游辞巧饰、虚伪狡诈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赞,恶无纤而不贬,斯乃励众劝功之要术也。昔马谡兵败,葛亮对泣而诛;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后斩;马逸范麦,曹公割发而自刑;两椽辞屈,黄盖诘问而俱戮。故知威克其爱,虽少必济;如爱胜其威,虽多必败。盖赏罚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数,在必当。故《尉缭子》曰:“吴起与秦人战,战而未合,有一夫不胜勇,乃怒而前,获首而返。吴起斩之。吏曰:‘此壮士也,不可斩。’吴子曰:‘虽壮士,不从令者必斩之。’
又曰:褰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每收阵之后,禆将虞候辈收敛,付总管均分之。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漏泄军情,斩之;背军逃走,者斩之;后期战而,斩之;有故不坐。行列不齐、旌旗不整、金革不鸣,斩之;与敌私交通,斩之;言语书疏并同。或说道释、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以动众心,并与其人往还言议,斩之;无故惊军,叫呼奔走,谬言烟尘,斩之;凡令觇候,或更相推托,谬说事宜,兼复漏泄者,斩之;吏士所经历侵掠者,斩之;奸人妻女及将妇女入营,斩之。不战而降敌,没其家。凡有私仇须先言,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战阵报复者,斩之。布阵旗乱,吏士惊惶,罪在旗头,斩之。阵定或辄进退,或对敌乱行者,前后左右所平之行便,斩之。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顾者,或干行失位者,后行斩之。前行不动,行斩于失之行。守围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斩之。遇敌攻围危急,若前后左右部队不救致陷者,全部队皆斩之。为敌所乘,失旗鼓节钺,者全阵斩之。战敌,旗头被敌杀,争得尸首免坐;不得者,一旗并斩之。凡战敌失主将,随从者皆斩之。一将遇御敌,裨将己下等羌主率不齐力同战、更相救助者,任便斩之。吏士虽破敌,滥行戮杀,发冢焚庐,践稼穑、伐树木者,斩之。擒获敌人,或有来降者,直领见总帅,不得辄访问敌中事,若违因而漏泄者,斩之。破敌先虏掠者斩之。入敌境同。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欺隐其资物兼违令不收恤者斩之。违总帅一时之令,者斩之。

URN: ctp:taiping-yulan/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