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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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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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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仇讎下:
《太公六韜》云:武王伐殷,乘舟濟河,兵車出壞船於河中。太公曰:「太子為父報仇,今死無生,所過津梁皆悉燒之。

2 仇讎下:
《列子》曰:魏黑卯以昵嫌殺丘邴章,其子來丹謀復讎。丹氣甚猛,形甚露,計粒而食之,順風而趨。雖怒,不能稱兵。恥假力於人,誓手劍以屠黑卯。黑卯悍志絕眾,力抗百夫。筋骨皮肉非人類也。延頸承刃,披胸受矢,鋩鍔摧屈,而體無痕。負財力,視來丹猶雛鷇也。來丹之友申抱曰:「子怨黑卯至矣。黑卯之易子過矣,將奚謀焉?」丹垂涕曰:「愿為我謀。」申抱曰:「吾聞衛孔周其祖得殷帝之寶劍,童子服之,卻三軍之眾,奚不請焉?」以下具「劍」部。

3 仇讎下:
《淮南子》曰:魯人有為其父報讎於齊者,刳其腹而見其心,坐而拭冠,起而更衣,徐出門,上車而步,顏色不變。其御欲驅,撫而止之曰:「為父報讎以出死,非為生也。今事已成矣,有何去之?」追者曰:「此有節行之士,不可殺也。」解圍而去之。

4 仇讎下:
《琴操》曰:樗里牧恭為父報怨,而亡林岳之下。有馬夜降,圍其室而鳴。於是覺而聞走馬聲,以為吏追之,乃奔而亡。明視,天馬跡也。乃曰:「吾以義殺人,而天馬來降,以驚動吾處不安以告吾耶?」乃感懼入沂澤之中,作《走馬引》。后果讎家候之不得也。
又曰:聶政父為韓王治劍,過期不成,王殺之。時政未生,及壯,問母知之。乃入山,遇仙人,學鼓琴,漆身吞炭。七年琴成,入韓,逢妻從買櫛,對而笑,妻泣曰:「君似政齒。」政曰:「天下人齒盡相似耳。」乃入山援石擊落其齒。以刀內琴中,刺韓王。

5 仇讎下:
《國語》曰:吳敗越於會稽,勾踐說國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與大國報仇,以暴露百姓之骨於中原,此則寡人之罪也。親為夫差前馬而歸,乃致其眾而誓之:」寡人聞古之賢君,不患其眾之不足也,而患其志行之少恥。今夫差衣水犀之甲者億有三千人,水犀如牛,其甲有朱,鑿以為甲士。不患其志行之少恥而患其眾之不足也。「

6 仇讎下:
《韓詩外傳》曰:魏文侯問解狐曰:「寡人將定西河之守,誰可用?」對曰:「荊伯柳賢人,殆可。」文侯曰:「是非子之讎也?」對曰:「君問可,非問讎也。」於是將以伯柳為西河守,伯柳見解狐而謝之。解狐曰:「言子者,公也;怨子者,私也。」

7 仇讎下:
虞薄《江表傳》曰:孫策殺許貢,貢客為貢報讎,射策中頰。

8 仇讎下:
陸胤《廣州先賢傳》曰:尹牙,字猛德。太守南陽寵下車,牙以德進幹任喉舌。寵雖當國厚祿,而懷愧戚,見於顏色。牙常用怪焉,曰:「伏見明府四節悲嘆,有慘瘁之思,何也?」寵謂牙曰:「父為豪周張所害,重仇未報,并與戴天,非孝子;雖官尊祿重,而麈恥未判,是以長愧而無止也。」聞好馬牙與校圉交通,遂充騶馬之職。乃先醉張近侍,以夜解縱諸馬,令之亂駭,知張必將驚起,伏側階下。張果出,問其故,牙因手刃張首而還。

9 仇讎下:
《孝子傳》曰:魏湯少失其母,獨與父居色養,蒸蒸盡於孝道。父有所服刀戟,市南少年欲得之,湯曰:「此老父所愛,不敢相許。」於是少年毆撾湯父,湯叩頭拜謝之不止。行路書生牽止之,僅而得免。后父壽終,湯乃殺少年,斷其頭以謝父墓焉。

10 仇讎下:
師覺授《孝子傳》曰:仲子崔者,仲由之子也。初,子路仕衛,赴蒯聵之亂。衛人狐黡,時守門,殺子路。子崔既長,告孔子,欲報父讎。夫子曰:「行矣。」子崔即行。黡知之,於城西決戰。其日,黡持蒲弓木戟與子崔戰而死。

11 仇讎下:
皇甫謐《列女后傳》曰:衛義姬者,其夫有先人之讎。讎家來報,婿避之。仇家得義姬,問婿所在,乃積薪燎之,遂不言而燒死。
又曰:郃陽友娣者,郃陽邑任延壽之妻也,字季兒,有三子。季兒兄弟季宗與延壽爭葬父之事,延壽與其友陰殺季宗,兒曰:「殺夫不義,事兄之讎亦不義,何面目以生而戴天履地乎?」遂以繩自縊死。馮翊王讓聞之,大其義,令縣復其三子而表其墓也。
又曰:京師節女者,長安大昌里人之妻也。其夫有仇,仇家欲報夫而無道,聞其妻孝義,乃劫其妻父,使要其女為中間。父呼其女而告之計。念不聽則殺父不孝,聽之則殺夫不義,不孝不義,雖生不可以行於代。欲以身當之,且曰:「諾。夜在樓上新沐頭東首臥則是矣。妾請開戶。」而夜半仇家果至,斷頭持去,明視之,乃其妻之頭也。仇家痛以其為義,遂釋不殺其父。

12 仇讎下:
《越絕書》曰:伍子胥入吳,居三年,闔閭將為之報讎。子胥曰:「不可。臣聞諸侯不為匹夫興師。」於是止。其後荊將伐蔡,子胥言之闔閭,即使子胥救蔡而伐荊,十五戰,十五勝。荊平王已死,子胥棰笞平王之墓而數之曰:「昔者吾先人無罪而子殺之,今以此報子也。」

13 仇讎下:
趙曄《吳越春秋》曰:越王念吳欲復怨,非一旦也。冬寒則抱冰,夏熱則握火,愁心苦思,懸膽於戶,出入嘗之,不絕於口。乃中夜抱柱而哭,哭訖,復承之以嘯。於是群臣聞之,咸曰:「夫復讎謀敵,非君王之憂,自臣下之急務也。」二十一年興師滅吳。

14 仇讎下:
檀道鸞《續晉陽春秋》曰:王談年十許歲,父為鄰人竇度所殺。談陰有復讎之志,年十八,密買市利插刃,陽若以耕耘者。度常乘船出入經一橋下,談伺度行還於橋上,以插斬之,應手而死。既而歸罪有司,太守孔巖義其孝勇,列上宥之。

15 仇讎下:
《搜神記》曰:丁蘭,河內野王人。年十五喪母,乃刻木作母事之,供養如生。鄰人有所借木母,顏和則與,不和不與。后鄰人忿蘭,盜斫木母,應刀血出。蘭乃殯殮報讎。漢宣帝嘉之,拜中大夫。

16 仇讎下:
《幽明錄》曰:項縣民姚牛年十餘,為鄉人所殺。牛常賣衣物市刀戟,圖欲報讎,後在縣署前手刃之於眾中。吏捕得,官長深矜孝節,為推遷其事,會赦得免。后令出獵,逐鹿入草,草有古深阱數處,馬將趨之,忽見一公舉杖擊馬,馬驚避,不得及鹿。令怒,引弓將射之,曰:「此中有阱,恐君墮耳。」令曰:「汝為何人?」公為跪曰:「民姚牛父也。感君活牛,故來謝恩。」因滅不見。令身感其事,在官數年,多惠於民。

17 仇讎下:
《會稽典錄》曰:魏朗,字少英,上虞人。少為縣吏,兄為鄉人所殺,朗白日操刀報讎於縣中。遂亡命到陳國,從博士郄仲信學《春秋圖緯》,又詣太學受五經,京師長者李膺之徒爭從之。

18 仇讎下:
《解系傳》曰:張華、裴頠之被誅也,趙王倫、孫秀以宿讎收系兄弟,將殺之。梁王彤救之,倫等怒曰:「我見水中蟹,尚欲殺之,況此人兄弟輕我也!」遂并戮其妻子。

19 仇讎下:
崔鴻《前燕錄》曰:吐谷渾子吐延年少有大志,身長七尺八寸,雄姿魁桀羌虜憚之,號曰項羽。性周儻不群,慷慨謂群下曰:「大丈夫生不在中國,當高皇光武之代,與韓、彭、吳、鄧并驅中原,定天下決雌雄,使名垂竹帛。而潛竄窮山,隔閉殊俗,不聞聖教於上宗,不得策名於天府,生與麋鹿同群,死作氈裘之鬼。雖偷觀日月,獨不愧於心乎!」負其智勇,猜忍,不恤下,為帛城羌酋姜聰所刺殺。長子業,年十歲,常縛草人號曰「姜聰」,哭而射之,大號而泣,不中;瞋目大呼,要中乃止。其母謂之曰:「姜聰諸將已屠膾之矣,汝何如此!」業泣曰:「誠智射草人無益於先公,所以申罔極之心耳。」

20 仇讎下:
《陳留志》曰:韓卓父嘗為吏所辱,卓執兵伏道,欲候殺之,而長子暴病將死,卓乃嘆曰:「道家有言:報讎不欲過。今長子病,豈為是乎?」於是乃投刃援杖,復恥而止。

21 仇讎下:
常璩《華陽國志》曰:陳網,字仲卿,少與同群張宗受學南陽,以母喪歸。宗為安眾至玄所殺,網終喪,往復之,自拘有司。會赦免。

22 仇讎下:
應劭《風俗通》曰:汝南陳公思為五官掾,五子祐為兵曹行,會食下亭。子祐曾以縣官事,考殺公思叔父斌。斌無子,公思欲為報仇,不能得,卒見子祐。不勝憤怒,便格殺之,還府歸死。時太守太傅胡廣以為公思追念叔父,仁勇憤發,手刃仇敵,自歸司敗,便原遣之。

23 仇讎下:
梁祚《魏國統》曰:崔周平者,漢太尉烈之孫也。兄曰玄平,為議郎,以忠直稱。董卓之亂,烈為卓所害,玄平常思有報復之心,會病卒。

24 仇讎下:
魏文帝《雜詔》曰:喪亂以來,兵革從橫,天下之人多相殺害。昔賈復、寇恂私相怨憾,至懷手劍之忿。光武召而和之,卒共同輿而載。

25 仇讎下:
崔鴻《後燕錄》曰:秦滅燕,慕容桓阻兵遼東,為秦所殺。子鳳泣血不言,年十一,告其母曰:「昔張良養士以擊秦王,復君之仇也。先王之事,豈可一日忘之!」

26 仇讎下:
虞預《會稽典錄》曰:朱朗,字恭明。父為道士,淫祠不法,游在諸縣,為烏傷長陳頵所殺。朗陰圖報怨而未有便,會頵以病亡,朗乃刺殺頵子。事發,亡命奔魏,魏聞其孝勇,擢以為將。
又曰:董黯,字孝治。家貧,采薪供養,母甚肥悅。鄰人家富,有子不孝,母甚瘦,不孝子疾黯母肥,嘗苦之。黯不報,及母終,負土成墳,竟殺不孝子,置冢前以祭。詣獄自系,會赦免。

27 仇讎下:
《廣德神異錄》曰:賈氏女,不知何許人,年十五,父為宗人所害。其弟強仁年幼,賈氏撫育之,及強仁長,乃共殺讎者,自列其罪,高祖嘉之。
又曰:王君操父,大業中為鄉人李君則毆死。貞觀初,君則以運代遷革,不懼憲網。又以君操孤微,謂無復讎之志,遂仕州府。操密袖白刃刺殺之,刳其心肝,咀食立盡,詣州自陳。刺史以其擅殺問之,曰:「殺人當死,律有明文,何方自理,以求生路?」君操對曰:「亡父被殺二十餘載,聞諸典禮:父讎不可同天。早愿圖之,久而未遂,常懼滅亡,不展冤情。今大恥既雪,甘從刑憲。」太宗特原之。
又曰:張琇,蒲州解縣人。父審素,為巂州郡督。在邊累載,有糾其軍中贓罪,敕監察御史楊汪,馳傅就軍按之。汪在路,為審素黨與所劫,對汪殺告事者,脅汪令審素無罪。俄而州人翻殺審素之黨,汪始得還。至益州,奏稱審素謀反,因深按審素,構成其罪,斬之,籍沒其家。琇與兄瑝以年幼坐,徙嶺外,尋各逃歸,累年隱匿。汪后累遷殿中侍御史,改名萬頃。是年,瑝、琇候萬頃於東都城,挺刀殺之。瑝雖年長,其發意及手刃皆琇為之。既殺萬頃,系表於斧刃,自言報讎之狀。便逃奔就江外,殺萬頃同謀構父罪者。行至汜水,為捕者所獲。時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義烈,能復父讎,多言其合矜恕者。中書令張九齡又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國犯不可縱讎。上以為然,因謂九齡等曰:「復讎雖禮法所許,殺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得容斯殺之成復讎之志!赦之,虧格律之條。然道路喧議,故須告示。」乃下敕曰:「張琇等兄弟同殺推問,擬承律有正條,須合至死。近聞士庶頗有喧詞,矜其為父報讎,或言本罪冤濫。但國家設法,事存經久,蓋以濟人。期於止殺,各申為子之志,誰非徇孝之。夫展轉相讎,殺傷何限。咎陶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諸市朝,宜付河南府決殺。」瑝、琇既死,士庶咸傷憫之,為作哀誅榜於衢路中。市人斂錢,於死所造義井,并葬瑝、琇於北邙。又恐萬傾家人發之,并作疑冢數所。其為時人所傷如此。

28 仇讎下:
《唐新語》曰:杜并父審言,善五言,尤攻書翰,恃才蹇傲,深為時輩所嫉,自洛陽丞貶吉州司戶。又與群僚不葉,司馬周季重與司戶郭若訥共構之,審言系獄,將因事殺之。并年十三,伺季重等酣宴,密刃刺季仲而死,并亦見害。季重臨死嘆曰:「吾不料審言有此孝子邪!若訥誤我至此。」審言由是免官,歸東都,自為祭文以祭并。士友咸并孝烈,蘇颋為墓志,劉充濟為祭文。則天召見審言,甚嘉嘆之。
又曰:衢州人余長安,父與叔共二人為同郡衣金所殺。長安八歲,自誓十七乃復仇。大理斷死。刺史玄錫奏言:「臣見余氏一家橫遭死者,實二平人,蒙顯戮者乃一孝子。」引《公羊傳》「父不受誅子復讎」之義,請下百僚集議。時裴垍當國,李鄘為有司,事竟不行。老儒薛伯皋與錫書曰:「大司寇是俗吏,執人柄老小生,余氏子宜其死矣。」

URN: ctp:taiping-yulan/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