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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部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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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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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下:
《論語》曰: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子謂南容,邦有道,不廢;邦無道,免於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冶長,弟子,魯人也。南容,南宮縚也。

2 婚姻下:
《爾雅》曰:女子子之夫為婿。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

3 婚姻下:
《國語》曰:董叔將娶於范氏。叔向曰:「范氏富,盍已乎?」曰:「欲為系援焉。」系援,欲自結連於大援也。他日,董祈愬之於范獻子,曰:「不吾敬也。」獻子執而紡之。紡猶懸也。懸於庭之槐也。叔向過之,曰:「子盍為我請乎?」叔向曰:「求系既系矣,求援既援矣,欲而得之,又何請焉?」

4 婚姻下:
《家語》曰:伯夏生叔梁紇,叔梁紇娶於魯施氏,生女九人,無男。叔梁紇曰:「雖有九女,是無子也。」乃求婚於顏氏。顏氏有三女,小曰征在。顏父問三女曰:「鄒大夫雖父祖為士,然先聖之裔也。今其人身長九尺,武力絕倫,吾甚貪之。雖年長性嚴,不足為疑。三子孰能為之妻?」二女莫對,征在進曰:「從父所制,將何問焉?」父曰:「即爾能矣。」遂以妻之。
又曰: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年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群生閉藏乎陰而為化育之始。聖人因時以合偶男女,窮天數也。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季秋霜降,嫁娶者始於此。水泮而農桑起,婚禮殺於此焉。

5 婚姻下:
《龍魚圖》曰:以賣馬錢娶婦,令多惡病,夫妻離別。

6 婚姻下:
《漢書》曰:陳平邑中有富人張負,有女孫五嫁,夫輒死,人莫敢娶。平欲得之。邑中有大喪,平家貧,侍喪,以先往後罷為助。張負既見之喪所,獨視偉平。平亦以故後去。隨平至其家,家乃負郭窮巷,以席為門,然門外多長者車轍。張負欲以女孫與平,其子仲曰:「平貧,奈何與之女?」負曰:「固有美如陳平長貧賤者乎?」卒與女。平貧,乃假貸幣以聘,與酒肉之資以內婦。
又曰:張耳,大梁人也。少時及魏公子無忌為客,嘗亡命游外黃。外黃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素知張耳,謂女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為請,決嫁之。女家厚奉給耳,耳以故致千里客及官魏外黃令。陳餘亦大梁人,好儒術,游趙。苦陘富人公乘氏以其女妻之。
又曰:張放得幸成帝。放取皇后弟平恩侯許嘉女,上為放供帳甲第,充以乘輿服余飾,時號為「天子娶婦,皇后嫁女」。
又曰:王閎妻父蕭咸為中郎將,董賢父恭慕之,欲以賢為弟求婚。咸恐,私謂閎曰:「董公為大司馬,冊文云:『允執其中。』此堯禪舜之文,長老見者,莫不心懼。此豈家子所能堪耶?」閎性有智略,聞咸言,心亦悟。乃還報謙遠之意。恭不悅。
又曰:鄭崇字子游,本高密大族,世與王家相嫁娶。

7 婚姻下:
《後漢書》曰:袁術僣亂,曹操托楊彪與術婚姻,誣以欲圖廢置,奏收下獄,劾以大逆。孔融聞之,不及朝服,往見操曰:「楊公四代清德,海內所瞻。《周書》『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況以袁氏歸罪楊公。」操曰:「此國家之意。」融曰:「假使成王殺召公,周公可得言不知邪?」操遂理出彪。

8 婚姻下:
《魏志》曰:王褒與管彥男女各始生,許為婚。彥為西夷校尉,褒女更許人。彥弟馥問褒,褒曰:「賢兄葬父於洛陽,隨母還臨淄,用意如此,何婚之有?」

9 婚姻下:
《魏氏春秋》曰:司空東萊王基,當世大儒,豈不達禮,而納司空王忱女,以姓同源異故也。
又曰:陳矯本劉氏子,出嗣舅氏,而婚於本族。徐宣每非之,廷議其闕。太祖以矯才量,欲全之,乃下令曰:「喪亂以來,風教凋薄。謗議之言,難同褒貶。自建安五年已前,一切勿論。其以斷前誹議者,以其罪罪也。」

10 婚姻下:
《魏志》曰:桓楷字伯緒。劉表辟為從事祭酒,欲妻以妻妹蔡氏。楷自陳已結婚他處,拒而不受也。
又曰:王粲父謙,名公之胄。何進為長史,欲與為婚。見二子,使擇焉,謙不許。

11 婚姻下:
《魏書評》曰:夏侯、曹氏世為婚姻,故淳、淵、仁、洪、休、尚、真等,并親舊肺腑,貴重於時。左右勛業,咸有勞效。

12 婚姻下:
《吳書》曰:陶謙字恭祖,丹陽人。縣甘公出,遇之途,見其容貌,異而呼之,住車與語,甚悅之。因許妻以女。甘夫人聞之,怒曰:「妾聞陶家兒游戲無度,如何以女許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后必大成。」遂妻之。后為徐州牧。

13 婚姻下:
《吳志》曰:呂范字子衡,汝南細陽人。少為縣吏,有容觀姿貌。邑人劉氏家富女美,范求之。母嫌,欲勿與。劉氏曰:「觀呂子衡寧為久貧者耶?」遂為婚。

14 婚姻下:
王隱《晉書》曰:初,后父楊駿欲以女妻鄭默子預,默忌其太盛,距而不婚。

15 婚姻下:
《晉書》曰:王籍之為太子文學,居叔母之喪而婚。丞相司直劉隗奏之。帝下令云:「詩稱殺禮多婚,以會男女之無夫家者,正今日之謂也。可一解禁止,自今后宜為其防。」
又曰:阮修字宣子。居貧,四十未有室。王敦等斂錢為婚,皆名士也。時慕之者,求入錢而不得。

16 婚姻下:
《宋書》曰:江湛字微淵,濟陽考城人也。為義康司徒主簿。司空檀道濟為子求湛妹婚,不許。義康有命,又不從。時人重其立志義者也。

17 婚姻下:
吳均《齊春秋》曰:桓閎字叔通。太祖輔政,使褚淵致意,為子晃求女婚。閎不敢聞命,曰:「辭霍不婚,常所嘉揖。齊大非偶,所以不敢承殊眷。」太祖雖嘉其退讓,而心不能歡也。

18 婚姻下:
蕭子顯《齊書》曰:王秀之字伯奮,臨沂人也。吏部尚書褚淵見秀之正潔,欲與結婚,秀之不肯。以此頻為府外兵參軍。

19 婚姻下:
《梁書》曰:江蒨方雅有風格。仆射徐勉權重,惟蒨及王規與抗禮,不為之屈。勉因蒨門客翟景為子繇求婚於蒨,蒨不答。景再言之,乃杖景四十。由此與勉忤。

20 婚姻下:
《韓子》曰:楚王謂田鳩曰:「墨子者,顯學也。其身體可則也,其言多不辯,何也?」田鳩對曰:「昔者秦伯嫁女於晉公子,為之飾裝,從文衣之媵七十人。至晉,晉人愛其妾而不愛公女,此可謂善嫁妾矣,未可謂善嫁女也。」
又曰:齊桓公微服以巡民,家人有年老而自養者,公問其故。對曰:「臣有子五人,家貧無以妻之,使傭未及反。」公歸,以告管仲。管仲曰:「蓄積有腐棄之財,而民饑餓;宮中有怨女,而民無妃。」公曰:「善!」乃論宮中婦女而嫁之。因下令曰:「丈夫三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
又曰:衛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積聚。為人婦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為多私而出之。其子所以返者,倍其所以嫁。其父不自罪於教子非也,而自知其益富。

21 婚姻下:
《淮南子》曰:禮,三十而娶。文王十五而生武王,非法也。歲星十二歲而周天,天道一備,故國君十二歲而冠,冠而娶,十五而生子,重國嗣,不從古制也。

22 婚姻下:
《白虎通》曰:婚姻者何?謂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去夫而成,故曰姻。
又曰:人道何以有嫁娶者?何以為情性之大者,莫大於男女之交?人倫之始,莫若夫婦。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陽數奇,陰數偶。男長女幼者何?陽道舒,陰道促。男三十筋骨以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
又曰: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纁,故不用雁也。納征玄纁,束帛離皮。玄三法天,纁二法地也。陽奇陰偶,明陽道之大也。離皮者,兩皮也,以為庭實。庭實,偶也。
又曰:嫁娶以春何?春,天地交通,萬物始生,陰陽交接之時也。《詩》曰:「士如歸妻,迨冰未泮。」《夏小正》曰:「二月,冠子娶婦之時也。」夫有惡行,妻不得去,地無去天之義。夫雖有惡,猶不可去也。故《郊特牲》記曰:壹與之醮,終身不改。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紀,亂之大者也。義絕乃得去耳。天子諸侯一娶九女者何?重國廣繼嗣也。適九何?地有九州,承天之施,無所不生,一娶九女,亦足承君施。九而無子,百亦無益也。
又曰:男二十五系心,女十五許嫁,感陰陽也。陽數八,陰數一。男八歲毀齒,陽氣數奇,三八二十四加一而系心。陰數偶,故再成,十四加一為五,故十五許嫁。各加一者,明專一系心。所以系心者,防其淫佚也。
又曰:《婚經》曰:賓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降,出。婦從房中,降自西階。婿御婦車授綏,遣女於禰廟,重先人之遺體,不敢自專,故告禰也。父母親戒女何?親親之至。父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母施矜結縭,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父誡於阼階,母誡於西階,庶女及門內施鞶,申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宗廟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去不辭,誡不諾,蓋恥之,重去也。

23 婚姻下:
《鄭玄別傳》曰:故尚書左丞同縣張逸年十三,為縣小吏。君謂之曰:「爾有贊道之質。玉雖美,須雕琢而成器。能為書生以成爾志不?」對曰:「愿之。」乃遂拔於其輩,妻以弟女。

24 婚姻下:
《列女傳》曰:邵南申女者,申人之女也。既許嫁於農家,禮不備而欲迎之。女與其人言:其人,媒氏,往求命之者。「以為夫婦者,人倫之始也,不可不正。夫家輕我,違制,不可以行。」夫家訟之。女曰:「一物不具,一禮不備,守節持義,必死不往。」
又曰:魯師春姜者,魯師氏之母也。嫁其女,三往而三逐。春姜問故,以輕其室人也。春姜召其女而笞之曰:「夫婦人以順從為務,貞愨為首,故婦事夫有五:平旦纚笄而朝,則有君臣之嚴;沷盥饋食,則有父子之敬;報反而行,則有兄弟之道;必期必誠,則有朋友之信;寢席之交,然後有夫婦之際。」君子謂春姜曰知陰陽之順逆也。

25 婚姻下:
《楚國先賢傳》曰:孫雋字文英。與李元禮俱娶太尉桓焉女。時人謂桓叔元兩女俱乘龍,言得婿如龍也。

26 婚姻下:
《世說》曰:王戎儉吝。其從子婚,與一單衣,裁後便責之。戎女適裴氏,貸錢數萬。女歸,戎色不悅。女還錢,乃懌。

27 婚姻下:
《世說》曰:溫嶠從姑劉氏,家值亂離,惟有一女。姑問嶠,有求婚意。答云:「佳婿難得,但如嶠比,云何?」姑答云:「喪破之餘,乞得粗相存活,便足慰吾餘年,敢希汝比。」卻數日,嶠報姑云:「已得婚處。門地粗可,婿身不減嶠。」因下玉鏡臺一枚。姑大喜。既婚,交禮,女以手披紗扇,大笑曰:「固嫌是此老奴,果如所疑。」玉鏡臺是嶠為劉越石長史,北征劉聰所得也。
又曰:王文度為桓公長史。桓為兒求垣女,王許桓。藍田既還,因言桓求婚。藍田大怒。文度還,云:「下官家中先得婚處。」桓公曰:「吾知矣。此尊府君不肯。」
又曰:王丞相初在江左,欲結吳人,請婚陸太尉。太尉曰:「培塿無松柏,薰蕕不同器。抏雖不才,義不為亂倫之始也。」
又曰:諸葛恢大女適庾亮兒,次女適羊忱兒。亮子被蘇峻害,改適江霦。恢兒娶鄧攸女。於時謝尚書求其小女婿。恢乃云:「羊、鄧是平婚,江家我顧伊,庾家伊顧我,不能復與謝褒兒婚也。」
又曰:諸葛恢女既寡,誓不復再出。其女性甚凶強,無有登車理。恢既許江思玄婚,乃移家嫁之。初,紿女云:「宜徙。」於是家人一時去,獨留女在後。比其覺,已不復得出。江郎暮來,女哭詈積日,漸久歇。江霦暝入宿,但在對床上。後觀其意轉帖,霦乃詐厭良久,聲氣轉急。女乃呼婢云:「喚江郎覺。」江於是躍來就之,云:「自是天下男子,厭,何預卿事而見喚耶?既爾相關,不得復不與人語。」於是默然而慚,遂為夫妻。

28 婚姻下:
《聖證論》云:嫁娶,古人皆以秋冬。《毛詩》曰:「東門之楊,其葉牂牂。」毛萇《傳》曰:「男女失時,不逮秋冬也。」

29 婚姻下:
李固助展允婚,教曰:告文學師議曹史展允篤學貧苦,慈孝推讓。年將知命,妃匹未定。聞之愴然,其閔哀之。夫冠娶仕進,非所以已親。允兄弟無意,亦朋友不好事之罪也。前遣師輔,為允娶云。譚處士等,各欲佐助,迄今未定。出錢千萬,率先夫大天府內掾史守助佐幹及譚掾等,其欲議朋友,少征條名目。允貧也,禮宜從約,二三萬錢,足以成婚。

30 婚姻下:
虞翻《與弟書》曰:長子容當為求婦。其父如此,誰肯嫁之者?造求小姓,足使生子。天其福人,不在舊族。揚雄之才,非出孔氏。芝草無根,醴泉無源。家聖受禪,父嚚母頑。虞家世法出癡子。

31 婚姻下:
魏袁淮《正論》曰: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遠別也。曰:今之人,外內相婚,禮歟?曰:中外之親,近於同姓。同姓且猶不可,而況中外之親乎?古人以為無疑,故不制也。今以古之不言,固謂之可婚,不知禮者也。或曰《國語》云:同德則同姓。同姓雖遠,男女不相及。異德則異姓。異姓雖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司空季子有為而言也。文公將求秦以反國,不敢逆秦故也。

32 婚姻下:
梁簡文帝資遣孔燾二女,教曰:夫思人至鄉,事惟悼往。表閭式墓,義匪字孤。至如游殷之息見撫張既,橋玄之子受託魏王,斯故美在令終,受兼身後。故無錫令孔燾,經術弘長,志履貞概,游處積年,一朝長往,聞其在室二女,并未有行。可廣訪姻家,務求偶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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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媒:
《毛詩·七月》曰: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2 媒:
《毛詩·氓》曰:送子涉淇,至於頓丘。匪我愆期,子無良媒。

3 媒:
《周禮·地官下》曰: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4 媒:
又《地官》曰:媒氏,凡男女之陰訟,聽之于勝國之社。陰訟,爭中冓之事以觸法者。

5 媒:
《家語》曰:孔子之郯,遇程子於途。顧謂子路曰:「取束帛以贈先生。」子路對曰:「由聞士不中間,不見;女無媒,君子不與交禮焉。」

6 媒:
《白虎通》曰:男娶女嫁何?陰卑不能自專,就陽而成之。故《傳》曰:陽唱陰和,男行女隨。男不專娶,女不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佚也。

7 媒:
《淮南子》曰:女因媒而嫁,不因媒而親。

8 媒:
闞骃《十三州志》曰:烏孫國嫁娶責馬娉,先令媒者與婦宿,徐乃婿近。

9 媒:
《桓玄傳》曰:元顯取妾,殆同六禮,以尚書仆射為媒人,長史為逆客。

10 媒:
屈原《離騷》曰:吾令豐隆乘雲兮,求宓妃之所在;解佩纕以結言兮,吾令蹇修以為理。蹇脩,伏羲氏之臣。言我既見密妃,解佩帶取玉纕言契,令蹇脩為媒以通辭理也。

11 媒:
《莊子》曰:親父不為其子媒。親父譽之,不若非其父者。

URN: ctp:taiping-yulan/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