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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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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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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聽訟:
《易·訟卦》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2 聽訟:
又《豐卦》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3 聽訟:
《詩》曰: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箋云:茇,草舍也。夫召伯聽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于棠之下而聽斷焉。
又曰:《行露》,召伯聽訟也。

4 聽訟:
《周禮》曰: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云:「其直如矢。」束矢,其百個與?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赍券書,既兩券書及使人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夫入金者,取其堅也。以嘉石平罷民,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使善也。以肺石達窮民。肺石,赤石也。窮民,天之窮而無告也。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又曰: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邦法,八法也。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紛之。邦成,謂若今時史事之比也。
又曰: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附猶著也。訊,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斷之。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
又曰:掌都家,聽其獄訟之辭,辯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於國。司寇聽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成,平也。獄訟成,士師授中,書其刑煞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又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訊,言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過失,若今時律過失煞人,不坐死也。玄謂識當也,若今仇讎當報甲,見乙識以為甲而煞之者。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誤中人者。遺忘,若間帷薄忌有宰繕者而以兵矢投射也。

5 聽訟:
《禮》曰:分爭辯訟,非禮不決。
又曰: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必三刺以求民情,斷其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有旨,無簡不聽,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為罪。附從輕,附,施刑也。求出之使從輕。赦從重。雖是罪可重,猶赦之。凡聽五刑之訟,必厚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權,平也。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盡其情也。

6 聽訟:
《傳》曰:王叔陳生與伯與爭政,二子,王卿士。王右伯與。右助也。王叔陳生怒而出奔。晉侯使士丐平王室,王叔與伯與訟焉。事曲直。王叔之宰與伯與之大夫瑕禽坐獄於王庭,士丐聽之。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右亦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與伯與合要,王叔氏不能舉其契,王叔奔晉。

7 聽訟:
《論語》曰: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又曰:片言可以折獄者,其由也與?片讀為半。片言謂單辭也。折,斷也。子路果取所知,言必直,故可令斷獄也。
又曰: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士師,典獄之官。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8 聽訟:
《漢書》曰:于定國飲酒,至數石不亂。冬月治獄,請讞,飲酒益精明。

9 聽訟:
《後漢書》曰:陳寵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流,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代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讀漢志》曰:三公掾屬二十四人,有辭曹主辭訟事也。其所平決,無不厭服眾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因緣謂依附以生輕重也。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二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又曰:王渙為洛陽令,以平正居身,得寬猛之宜。其冤嫌久訟,歷政所不斷,法理所難平者,莫不曲盡情詐,壓塞群疑。又能以譎數發擿奸服,譎詐數術也。京師稱嘆,以為渙有神算。
又曰:法雄為青州刺史,界內肅清。雄每行部,錄囚徒,察顏色知情偽,長吏不奉法,即解印去之。

10 聽訟:
《魏書》曰:廷尉高柔時,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役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連至州府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為母,事甚恭謹。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也。」柔重問曰:「汝夫不與人有怨讎乎?」對曰:「夫良善。」「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疏喙子文,久求不得。」時子適坐小事系獄,柔乃見子,問所坐。言次:「汝頗曾舉人錢不?」子曰:「自以單貧,初不敢舉人物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汝昔舉竇禮錢,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己煞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具首煞禮本末、埋葬處所。柔便遣吏卒承子辭往掘得其尸。詔書復盈母子為平人。

11 聽訟:
《晉書》曰:陸云為浚儀令。云到官肅然,下不能欺,市無二價。人有見煞者,主名不立。云錄其妻,而無所問。十許日遣出,密令人隨后,謂曰:「不出十里,當有男子候之與語,便縛來。」既而果然。問之具服,云與此妻通,共史其夫,聞妻得出,欲與語。憚近縣,故遠相邀候。於是一縣稱為神明。
又曰:鄧攸嘗詣鎮軍將軍賈混。混以人訟事示攸,使決之。攸不視曰:「孔子稱:『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混奇之,以女妻之矣。
又曰:符融仕符堅,為司隸校尉。京兆人董豐游學,三年而返,宿妻家。妻為賊所煞,妻兄疑豐煞之,送豐有司。豐不堪楚掠,自誣引煞妻。融察而疑之,問豐曰:「汝行往還,頗有怪異及卜筮否?」豐曰:「初將發,夜嘗夢乘馬南渡水,返而北渡水,馬停水中,鞭策不去。俯而視之,見兩日在於水下,馬左白而濕,右黑而燥。寤而心悸,竊以為不詳。問筮者,筮者曰:『憂獄訟,遠三枕,避三沐。』既至,妻為具沐,夜授豐枕。豐記筮者之言,皆不從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寢。」融曰:「吾知之矣。馬左而濕,濕,水也;左水右馬,馮字;兩日,昌字也。其馮昌煞之。」乃獲昌,詰之。具首服,本與其妻謀煞董豐,期以新沐枕枕為驗,乃誤中婦人也。

12 聽訟:
《宋書》曰:傅琰為山陰令,有賣針賣糖嫗爭絲,各言己者,詣琰。琰掛而輕鞭之,有鐵悄,乃罰賣糖者。又有二老爭雞。問何食,一云食粟,一云食豆。剖之見粟,罰言豆者。人畏如神明。

13 聽訟:
《後魏書》曰:辛祥為并州平北府司馬,會刺史喪,朝廷以其公清,遂越長史敕行州事。祥初在司馬,失白璧,還兵藥道顯被誣為賊。官屬推處,咸以為然。祥曰:「道顯面有悲色。察獄以色,其此之謂乎?」苦執申之,月餘,別獲貞賊。
又曰:李崇為揚州刺史。先是,壽春縣人荀泰有子三歲,遇賊亡失,數年不知所在。后見在同縣人趙奉伯家。泰以狀告,各言己子,并有鄰證,郡縣不能斷。崇曰:「此易知耳。」二父與兒各在別處,經禁首墚,然後遣人告之曰:「君兒偶患,向己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荀泰即號啕,悲不自勝。奉伯咨嗟而己,殊無痛意。察知之,乃以兒還泰,詰奉伯詐狀。奉伯乃款引云:「先亡一子,故妄認之。」
又曰:斐安祖弱冠,州辟主簿。民有兄弟爭財,詣州相訟。安祖召其兄弟,以禮義責讓之。此人兄弟明日相率謝罪,州內欽服之。
又曰:唐和為內都大官,評決獄訟,不加捶楚,款獲實者甚多,世以是稱之。
又曰:司馬悅字慶宗,歷位豫州刺史。時有汝南上蔡董毛奴者,赍錢五千,死於道路。郡縣疑人張堤為劫,又堤家得錢五千。堤懼掠,自誣言煞。至州,悅觀色,疑其不實。引見毛奴兄靈之謂曰:「煞人取錢,當時狼狽,應有所遺。得何物?」靈之曰:「惟得一刀削。」悅取視之,曰:「此非里巷所為也。」乃召州內刀匠示之,屬有郭門者前曰:「此刀削門手所作,去歲賣與郭人董及祖。」悅收及祖詰之,及祖款引。靈之又於及祖身上得毛奴所著皂襦,及祖伏法。悅察獄,多此類也。

14 聽訟:
《後周書》曰:建德二年冬,帝聽訟於正武殿,自旦及夜,繼之以燭。
又曰:柳慶為雍州別駕,有賈人持金二十斤詣京師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常自執管鑰。無何,緘閉不異而失之,謂是主人所竊。郡縣訊問主人,遂自誣服。慶聞而嘆之,乃召問賈人曰:「卿鑰恒置何處?」對曰:「恒自帶之。」慶曰:「頗與人同宿乎?與同飲乎?」曰:「日者曾與一沙門再度酣宴,醉而晝寢。」慶曰:「主人以痛自誣,非盜也。彼沙門乃貞盜耳。」即遣吏逮捕沙門,乃懷金逃匿。后捕得,盡獲所失之金。
又曰:柳慶,有胡家被劫,郡縣按察,莫知賊所。鄰近被囚系者甚多。慶以賊徒既眾,似是烏合,既非舊交,必相疑阻,可以詐求之,乃作匿名書,多榜官門曰:「我等共劫胡家,徒侶混雜,終恐泄露。今欲首,懼不免誅。若聽先首免罪,便欲來告。」慶乃復施免罪之榜。居二日,廣陽王欣家奴面縛自告榜下,因此推窮,盡獲黨與。慶守正明察,每嘆曰:「昔于公斷獄無私,辟高門以待封。儻斯言有驗,吾斯庶幾乎?」
又曰:蘇綽為六條詔書,奏施行之。其一先修心,其二敦教化,其三盡地利,其四擢賢良,其五恤獄論,其六均賦役。文帝甚重之,常置諸座右。

15 聽訟:
《隋書》曰:韋鼎為光州刺史,有人客游,通主人家之妾。及其還去,妾盜物於夜逃亡,尋於草中為人所煞。主家知與妾通,因告客煞之。縣司鞫問,具得奸狀,因斷客辜。獄成,上於鼎,覽之,曰:「此客實奸而非煞也。乃某寺僧詆妾盜物,令奴煞之。贓在某處。」即放此客,遣掩僧,并獲贓物。自是部內肅然,咸稱其有神。
又曰:辛公義為牟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因露坐牢側,親自驗問。十余日間,決斷咸盡,方還大廳。授領詞訟,皆不立文案,遣當直佐寮一人側坐誶問。事若不盡,應須禁者,公義即宿廳事,終不還閤。人或諫之曰:「此事有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無德可以導人,尚令百姓系於囹圄,豈有禁人在獄而心自安乎?」罪人聞之,咸自款服。后有欲諍訟者,其鄉閭父老遽相曉曰:「此蓋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16 聽訟:
《尚書大傳》曰:聽獄之術,大治有三:治必寬,寬之術歸於察,察之術歸於義。察猶審也。是故聽而不寬,是亂也。寬而不察,是慢也。古之聽獄者,言不越辭,辭不越情,情不越義。是故聽民之術,怒必思兼,怒小罪勿兼。怒,貴也,責因之罪必思義,謂思其辭,思其主。思義,重大罪求可以出之者也。
又曰:孔子如衛,人謂曰:「公甫不能聽獄。」公甫,魯大夫。孔子曰:「不知公甫之不能聽獄也。答而反之。公甫之聽獄也,有罪者懼,無罪者恥。民近禮矣。」

17 聽訟:
《春秋元命包》曰:樹棘槐,聽訟於其下。棘赤心有刺,言治人者原其心,不失赤,實事所以刺人,其情令各歸實。槐之言歸也,情見歸實也。

18 聽訟:
《山海經》曰:夏后啟之臣曰孟徐,是祠神于巴。人聽其獄訟,謂之神主。訟于孟徐之所,人斷之也。其衣有血者乃執之。

19 聽訟:
《會稽典錄》曰:郡署鍾離意北部督郵,烏程男子孫常,常弟烈分居,各得田半頃。烈死,歲饑,常稍以米粟給烈妻子,輒追計直作券,沒取其田。烈兒長大,訟常。掾史議皆曰:「烈孫兒遭餓,賴常升合長大成人,而更爭訟,非順孫也。」意獨曰:「常身為遺父,當撫孤弱,是人道正義。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懷挾奸路,貪利忘義。烈妻子雖以田與常,困迫之至,非私義也。請常田俾烈妻子。」於是眾議尾馛奪意之理。
又曰: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也。為荊州刺史,行部到南魯縣,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上未常見刺史班秩,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徒,誡長吏勿廢舊儀。上林西廂南面,夷吾處東,分帷以其中,夷吾省錄囚徒。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奸。上意以為吏奸民,何得言和。且觀刺夫決當云何。頃,夷吾呵之曰:「亭長,詔書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三老孝悌,免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餘事,與上合。章帝嘆曰:「使諸州刺史盡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特遷鉅鹿太守。臨發,陛見,賜車馬劍帶,敕之曰:「鉅鹿劇郡,舊為難治。以君有撥煩之才,故特授任,無毀前勞。」

20 聽訟:
張斐《律序》曰:情者,心也。心戚則動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則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

21 聽訟:
賈誼《新書》曰:梁嘗有疑獄,群臣半以不當,半以為當罪。雖然,王亦疑。梁王曰:「陶朱公賢。」以而問曰:「梁有疑獄,吏半以為不當,半以為當。奈何?」朱公曰:「臣鄙民也,不知。家有二白璧,其澤相如也,然有其價: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王曰:「徑與色澤相如也,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何也?」朱曰:「側而玩之,一者厚倍,是以千金。」梁王曰:「善。」故疑獄則從去,賞疑則從與。梁國大悅。《新序》同也。

22 聽訟:
《淮南子》曰:越王決獄不當,援刀自割,而戰士畢死,感於恩也。
又曰:秦始皇晝決獄,夜理書。

23 聽訟:
《說苑》曰:劭公述芝芼桑蠶時,不欲變民事,故不入邑中,舍乎甘棠之下,而聽斷焉。

24 聽訟:
《風俗通》曰:沛郡有富家公,貲二千餘萬。小婦子年裁數歲,頃失其母,又無親近。其女不賢,公痛困思念,恐爭其財,兒必不全。因呼族人為遺令書,悉以財屬女。但遺一劍云:「兒年十五,以還付之。」其後,又不肯與。兒詣郡,自言求劍。謹案:時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辭,因錄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吏曰:「女性強梁,婿復貪鄙,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則不能全護,故且俾與女,內實寄之耳。不當以劍與之乎?夫劍者,亦所以決斷。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復還其劍。當問縣官,縣官或能證察,得以見伸展。此凡庸何能用慮強遠如是哉?」悉奪取財以與子,曰:「弊女惡婿,溫飽十歲,亦以幸矣。」於是論者乃服。
又曰:臨淮有一人,持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被戴。後人求共庇蔭。雨霽,當別,因共爭斗,各云我縑,詣府自言。太守薛宣劾實,兩人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耳,何足紛紛自致縣官?」呼騎吏斷縑,各與半,使追聽之。后人曰:「授恩。」前撮之縑主稱怨。宣曰:「然固知其當爾也。」因詰責之,具服,悉俾本主。
又曰: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屋,兩婦俱懷妊。大婦數月胎傷,因閉匿之。產期至,到乳舍,弟婦生男,夜因盜取。爭訟三年,州縣不能決。丞相黃霸出殿前,使卒抱兒去兩婦各十餘步,叱婦自往取之。長婦把持甚急,兒大啼;弟婦恐傷害之,因乃放與,而心甚凄愴。霸曰:「此弟婦子也。」責問大婦,乃伏也。

URN: ctp:taiping-yulan/639